王某2涉嫌案,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胡思跃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一、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日被害人吕某某从贵州某酒业公司以人民币192000元(以下币种相同)的价格购买了10件飞天茅台酒后存放于案外人毛某某红色大众牌越野车内,当日毛某某将存放有飞天茅台酒的车停放于贵阳市某高档小区地下停车场负二楼车位上后离开。次日12时许,案外人毛某某返回停车场时发现被害人吕某某的4件飞天茅台酒被盗后联系了吕某某,同日14时许吕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公安机关将案件受理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并委托某某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害人吕某某被盗24瓶飞天茅台酒价格进行认定,经认定:被盗的24瓶飞天茅台酒价值62400元。经对案发现场周围监控视频研判及通过技术侦查手段发现上诉人吴某某、王某1、王某2具有重大作案嫌疑,2021年4月8日公安机关将该三人抓获到案,吴某某、王某2到案后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指认,期间也供述了在案发现场盗窃茅台酒的经过,之后,在公安机关首次讯问中上诉人吴某某、王某2再次的供述了在案发现场盗窃被害人吕某某24瓶飞天茅台酒的事实,同年4月9日上诉人吴某某、王某1、王某2被刑事拘留隔离羁押于贵阳市某人民医院,王某2入院病历资料载明:王某2因被使用手铐导致双手腕形成筋伤(软组织损伤)。2022年7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某某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吴某某、王某1、王某2犯盗窃罪,判处5年,并处5000元。一审判决后三被告均以未实施被指控盗窃事实为由提起上诉。
二、办案过程
1.以一审判决为指引,全面阅卷梳理在卷指控三上诉人实施被指控的实施盗窃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以及是否存在非法证据的情形
接受委托后,胡思跃律师全面仔细审查了一审判决书厘清一审判决的裁判逻辑以及认定本案事实成立的思路、理由以及依据,并以此为指引重点审查在案证据,梳理在卷锁定三上诉人系本案的证据是否充分,重点审查现场指认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经梳理发现了本案一审存在证据采信和认定基本事实成立证据不足且存在非法取证合理怀疑的情形。
2.针对一审判决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争议焦点问题充分与二审检察员、承办法官充分沟通
针对阅卷审查发现影响本案定罪量刑的问题后,胡思跃律师围绕争议焦点问题向承办法官提交了开庭申请、调取证据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出庭作证申请以及3份书面辩护意见充分阐明辩护观点,有理、有据、有节的与二审检察员、承办法官充分沟通交流争议焦点问题,二审检察机关、法院均采纳了胡思跃律师提出的部分意见,并补充调取了相关证据,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胡思跃律师不卑不亢、重点突出、言简意赅再次阐明辩护观点,尽自己的努力去维护王某2的合法权益。
三、辩护思路
1.一审采信不具有合法性的价格认定意见书、吴某某、王某2的有罪供述及现场指认视频、锁定三上诉人为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说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错误。
2.一审判决认定被盗24瓶案涉酒系真飞天茅台酒的证据不足,且认定被盗24瓶案涉酒价值62400元错误。
3.一审判决认定王某2参与实施盗窃并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证据不足。
四、办案结果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办案心得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务必要勤勉尽责,对影响定罪量刑争议焦点问题要有“刨根问底”的执着去研究和说服承办检察官、法官,期间,不仅要关注实体正义,更要关注程序正义,努力在提供辩护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为推动执法、司法水平,提高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尽自己的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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