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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件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贵州民警因徇私枉法领刑三年

2021-06-16 14:58:45   5553次查看

转自:刑事法律实务

来源:贵州日报天眼新闻

“我愿认罪认罚。”在11月17日贵阳市开阳县法院的审判庭上,站在被告席上的毕节某公安分局一派出所原民警彭某当庭悔过认罪,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他因徇私枉法被当庭宣判有期徒刑三年。
2016年8月11日,汪某海邀约他人持械在七星关区金海湖新区梨树镇甘河村、新寨村对被害人罗某某进行殴打,致罗某某脾破裂被摘除,腰椎、肋骨骨折。
案发后,毕节市警方接到报案后对该案进行受理,案件由被告人彭某主办。
2016年9月2日,案发地公安分局委托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罗某某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汪某海请托他人找办案民警彭某帮忙对该案作调解处理,彭某答应。后汪某海与罗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罗某某出具了谅解书,并应彭某的要求出具了申请撤销鉴定书。
2016年9月9日,彭某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将该案以行政案件作结案处理。完事后彭某接受了请托人安排的吃请。
2016年10月2日,彭某领取罗某某的伤情经鉴定达重伤二级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后,将该鉴定意见书置于办公室抽屉后置之不理,未将汪某海涉嫌故意伤害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办理,致使汪某海逃脱法律惩处。
但汪某海逃脱法律惩处后不知悔改,不到一年间,2017年7月9日,汪某海又参与聚众斗殴,致三人轻伤。
2020年6月19日,毕节大方县人民法院对汪某海实施的上述两起犯罪事实进行审理查明并作出判决,以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彭某不正确履职、徇私枉法行为终因汪某海案浮出水面。彭某身为国家机关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汪某海不受追诉。
开阳县法院在庭审中,检察机关采用了多媒体示证方式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彭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彭某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开阳县法院采纳了开阳县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结合被告人彭某的认罪认罚态度,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三年。彭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在当天的开庭审理中,开阳县组织政法系统领导干部及家属50余人进行旁听。庭审结束后,参与旁听人员表示,执法人员不能徇私枉法,应该正确履职,否则会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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