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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对被告人事故发生时“不知情”的辩护

2021-06-21 15:40:50   6651次查看

正文

案件情况是这样的:

老C开了十几年货车,一天中午送完货空车返回,车行中间车道,右边是一辆公交车,正好进站停车。受害人骑一辆电动车,开在老C的货车和公交车之间,不知道什么原因电动车失去平衡,受害人正好倒在老C货车的前轮和后车轮中间,被货车辗过当场死亡。

老C的笔录里显示,他当时从后视镜里看了一眼,看到有电动车倒地(没发现有人),没多想仍然向前开,在不远路口转弯处停下来检查车辆,没有发现异样,就开车走了。然后,老C继续上班,与工友吃饭聊天,下午六点多钟,老C接到车队电话说交警在找他,他的车压死了人 ,老C赶紧联系交警,并按警方要求在原地等了一个多小时,直到交警过来处理。

交警从老C的车辆上发现了后车挡泥板有疑似血迹,经过检验,属于受害人遗留。由于老C在事故发生时离开现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老C交通肇事逃逸,负全责。老C后悔不迭,说自己确实不知道压到了人,不然作为驾龄多年的老司机,不可能不停车。

试想,如果事发时老C停了车,按当时的情形老C属正常行车,受害人把非机动车开到了机动车道上,属于明显过错,老C即便赔偿,最多负10%的责任,谈不上刑事责任,现在由于老C自己的疏忽,不但被认定全责,还因交通肇事逃逸要负刑事责任。

老C挺急,家里的家底本来就薄,现在既要赔钱还要坐牢,咋整?

总之,老C的事,摊大了。

怎么辩护?

事发当时,老C是否知道发生了辗压事故,成为案子的关键。

怎么解释老C发现车后有电动车倒地,而没停车的行为,是个难点。

开庭前,我电话法官,提出希望能庭前交换一下意见,法官不同意:“压死人了还不停车,有什么意见开庭再说。”

开庭辩护

检察官认为老C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事实清楚,理由成立:事故发生时,老C从后视镜里已经发现有电动车倒地的异常情况而没有停车,而且老C在不远处的道路转弯处下来停车检查,都能说明老C对发生事故是有心理感受的,只是觉得事不关已,于是对事故处理采取了放任的态度,老C在明知的情况下离开事故现场,构成肇事逃逸。

我的辩护理由:

我首先提出,第一,受害人把非机动车开上机动车道,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受害人对此要承担明显的过错责任;第二,老C主动联系交警并现场等待处理的行为构成自首。

对于老C被认定为“逃逸”,我认为属于认定错误。理由是:

一、逃逸的前提,是在明知发生交通事故的前提下逃避责任,如果对事故发生并不知情,就谈不上故意逃避责任,也就不能认定逃逸。

二、是否对事故知情,老C事发当时的主观心理,我们只能通过客观行为来分析判断。老C开车十几年从未发生过类似严重的交通事故,试想,如果老C明知自己开车压死了人,如果希望逃避责任,会做什么?

给亲友打电话,让亲友帮助隐瞒,或者交待自己遇到点事,需要失联几天?手机关机,不让其他人联系到自己?车辆需不需要清洗一下,不留下事故痕迹?知道警察还没找到自己,赶快逃跑?

反观老C当天的行为,正常上班,和工友聊天,吃饭,知道交警在找自己,主动联系,还原地等待警察一个多小时?从这些行为反推,老C在事故发生时不知情,才符合逻辑。

开完庭,没心想接到法官电话,法官问我,检察院说的也有道理,你这种可能性也不能就完全推翻检察院的认为吧?

我回答,我承认检察官的推断也存在合理性,但并不需要推翻检察院的看法,因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存疑有利于被告”,在两种事实都存在可能的时候,需要采纳对被告有利的一个解释。

法官后来又几次询问我看法,我反复表示,在这起案子中,不认定“逃逸”既符合常情常理,又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处理也人性化。如果不认定“逃逸”,以老C打工的支付能力,比不了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赔付更有保障。一旦认定“逃逸”,保险公司有拒赔理由,老C受到刑事处罚,受害人一方也不能得到及时的赔偿,从社会效果看,也无法起到好的结果。

案子一审宣判,老C成立自首,虽被认定“逃逸”,但判处缓刑(交通肇事逃逸三到七年,逃逸至人死亡判七年以上。判缓可以说算是非常不错的结果)。不过逃逸意味终生禁驾,对专业从事驾驶的老C影响很大。我问老C上不上诉,上诉可以争取推翻“逃逸”,但不能保证成功,老C说,不上了,并表示他进法庭腿都哆嗦。我完全理解,一个人面对牢狱的可能,怎么能不怕呢。

案件的民事部分,鉴于保险公司对逃逸行为拒赔,我作了充分准备,当庭列举了保险公司“逃逸”拒赔条款若干无效的理由,在法院调解下,保险公司承担了四十多万的赔偿责任(事实证明,保险公司还是大的好),车主和老C再承担一部分,案子就这样了结了。

律师辩护,常是在不疑处有疑,从而探出一条路来。无论是对“逃逸”结论的质疑,还是对保险公司逃逸拒赔条款的不认可,任何的案件,只要能提出合理质疑的理由,都有可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化的权益。

最后,我想提醒驾驶朋友们,发生交通事故不能离开现场,看起来虽是常识,但实践中出于认识上的错区,被认定“逃逸”的例子并不鲜见。遇到交通事故时,你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么?也有对认定“逃逸”存在疑问的么,如果有,和我联系吧,我们也许能够发现另一个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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