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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检察官谈刑事速裁案件的辩护策略

2021-06-21 16:12:43   7452次查看

“我认罪,愿意接受处罚。”近日,吴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在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于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法院从宽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整个庭审过程持续不足5分钟。

以上是试点地区法院适用认罪认罚制度速裁刑事案件的场景。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试点工作。据报道: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18个试点城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的案件占同期起诉刑事案件总数的29%,其中,适用速裁程序的约占75%,适用简易程序的约占21%,适用普通程序的约占4%。

公正与效率是刑事诉讼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在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今天,只有真正实行繁简分流,让90%的认罪认罚案件分流简化,才能让10%不认罪、疑难复杂案件符合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要求。当前,我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比例高达80%以上,且呈现增长趋势,我们有理由相信,在认罪认罚速裁试点的基础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进一步扩大案件适用范围,将来80%以上的刑事案件会适用速裁程序。该类速裁案件中,被告人可以不仅获得实体上从宽处理,而且程序上也最大程度简化,检察院一般五至十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法院一般在十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审查起诉的期限和审判的期限均在十五日完成。学界部分专家认为,案件到法院只是走一个形式,因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结果在将来应该是在庭前就已经定下,审理过程,不进行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在被告人陈述后即当庭宣判。以前律师更多的工作在审判阶段,在认罪认罚制度中,法院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自愿性审查以及定罪量刑的处理,更多的工作由检察院来完成。因此,随着认罪认罚制度的深入和普及,律师的工作从审判阶段前移到审前,90%的工作完成在庭前,因此刑事辩护律师要转变工作方式,适应快节奏的诉讼模式,以下是笔者结合认罪认罚案件特点,提出该类案件的辩护策略供各位律师同仁参考:

1、及时会见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辩护律师应当在接受委托或指派之日起的当日或者最迟三个工作日内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时需要向其详细解释刑事速裁程序的内容和要求,告知选择刑事速裁程序对其诉讼权利及实体权益带来的后果。包括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同意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起诉书简化、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开庭时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审理期限及送达期限等缩短、开庭时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等,诉讼当过程中,当事人因为各种原因认罪认罚后又表示反悔的,辩护律师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告知办案机关。

2、辩护律师通过了解案情为案件是否符合刑事速裁适用条件把关。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主动建议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按刑事速裁程序办理。对于不应当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程序,对于案件存在下列情况的书面提出不得适用刑事速裁:(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3、及时阅卷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准确的法律咨询意见。辩护律师最好在接受委托或指派之日当日,最迟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阅卷,通过全面阅卷,了解案情,认真审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的事实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否出于自愿,有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等非法取证等情况,及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

4、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特别重视关于强制措施的辩护工作。在侦查期间、审查起诉期间、审判期间,均应当积极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社会危险性的意见,并适时提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申请。主动与办案人员进行沟通,积极参与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的过程,积极参与同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和解过程。此类轻罪案件,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若能够通过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取保候审成功几率会大大提高。

5、辩护律师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体介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适用方法。实践中,有很多当事人并不理解用这种方式审理自己的案子,对自己到底有什么好处,审理过程又同以往有什么不同,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解答:

(一)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自愿认罪,同意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刑事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及普通程序;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程序选择权及选择不同程序相应的法律权利及后果;认罪认罚从宽在量刑上遵循罪责罚相适应原则,在法律规定的幅度下从宽,但不能突破法律,从宽的刑罚量一般不得多于基准刑的二分之一;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有权获得有效法律帮助;

(五)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层报公安部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侦查机关可以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期间,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6、在侦查过程中,辩护律师可以与侦查机关商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问题。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告知侦查机关。辩护律师应当提示侦查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中写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况。

7、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律师应当积极与承办检察官进行量刑协商,并最大限度为其争取从宽处理。另可以积极参与诉讼程序的选择、具结书的签署等活动,提示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量刑建议,并移送具结书等相关材料。

8、在审判期间,法院开庭审理以前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庭前明确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或者对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发表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最大限度地为被告人争取减轻、从轻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意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且辩护律师经全面审查后也同意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时,辩护律师则不再做无罪辩护。

9、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全面审查证据,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公诉机关不能因为程序从简从而降低证明责任,辩护律师如发现证据出现重大变化,与在案证据发生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办案人员提出,若发现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徇私枉法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终止认罪认罚程序。

10、在办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对于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要求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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