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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平反后,被追责的警察也在喊冤

2021-06-23 14:38:59   17469次查看

转自:友多闻

作者: 万总不在海运仓

说起来,王保力的刑讯逼供手段简单粗暴,但很有效。

提审张振风时,也不说原因,只说“拉出去枪毙!”

王保力是河南省柘城县公安局洪恩派出所所长。

2007年4月21日,柘城县洪恩乡发生一起入室强奸、抢劫案,4个蒙面人手持钢管、砍刀闯入受害人屋中,其中3人将一名女性轮奸,抢走83元现金。事后,歹徒乘大架摩托车逃离(以下称“4·21案”)。

此后一个月内,柘城县洪恩、陈青集、大仵、起台4个相邻乡镇连续发生轮奸、抢劫案12起。

柘城警方并案侦查。张振风等人落网。

张振风是河南省鹿邑县杨湖口乡人。鹿邑县隶属周口市,与商丘市下辖的柘城县相邻。 

警察认为,张振风平日里游手好闲,无正当收入,但赌博、吃喝却出手阔绰,昼伏夜出,行踪诡秘,而且家里也有一辆大架摩托车。

强奸案发生一个多月后,张振风正在家收麦子,被当地警察带走。 

张振风没读过什么书,也不懂警察办案的规定。王保力提审时,车子往荒凉的地方一开,他就以为自己马上要死了,吓得跳了车。

再加上手扇、脚踹、打背铐、吊打、不让睡觉等手段,张振风很快就认下了10起抢劫和一起强奸案。

不仅如此,根据张振风的交代,柘城警方将张振风团伙的主要成员郭新魁、郭辉、刘超一举抓获,后来又抓了刘传军。

四人同样被刑讯逼供。

刘超被吊在房顶的电扇鼻上打。“你们把我放下吧,让我咋说我咋说。”

专案组成员、柘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赵增学问:“要过人家钱没有?”

刘超说:没有。

“不老实!”他又被吊起来打,反复三次。

郭辉进入看守所时,手腕肿得手铐都打不开,入所第三天用锯条锯开了。

最终,张振风、郭辉认了强奸、抢劫;刘超、刘传军否认强奸但承认抢劫。

《商丘日报》的报道称:据张振风等4人交代,该团伙从今年4月下旬起,10多人分别驾驶大架摩托车,持匕首、钢管等凶器入室抢劫、强奸,10多人交叉在柘城境内作案12起,其中强奸3起,抢劫现金3万余元……又交代团伙先后在周口、商丘、安徽亳州等地作案20余次。

商丘中院开庭审理时,张振风等人集体翻供,称被刑讯逼供,有罪供述是被迫的。

没人理会他们。2008年11月,商丘中院一审宣判。张振风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郭辉被判处无期徒刑;刘超、刘传军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5人中,只有郭新魁始终坚称无罪,但并不耽误法院判他无期徒刑。

5人上诉。

 9个月后,河南省高院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并建议公安部门:强奸案应有DNA鉴定,如果做了,鉴定结论要入卷,没做要去做。 

一查发现,鉴定早有结论:跟张振风等人无关。但这份重要的鉴定被隐匿了。

2010年2月,商丘检察院撤回对张振风等5人的起诉,但人又被关了7个月。

2010年8月,公安部第二次鉴定结论出来,正在服刑的王银光被锁定。提审后,王银光供出了强奸、抢劫的同伙王先林、王长志。

真凶落网,被无辜关押3年零4个月后,9月6日,张振风等5人被“取保候审”回到家。据报道,他们每人获赔10万元左右,同时被“约法三章”——不上访,不接受采访,不申请国家赔偿。

9月7日,有记者前去采访张振风等5人的冤案。

2010年9月8日晚,商丘市公安局及时发布了一篇通稿:《知错即改有错必纠 商丘政法机关主动查究一起错案》

柘城5农民冤案,本可避免或更早纠正。

2010年9月9日,因涉嫌刑讯逼供罪,柘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赵增学、洪恩派出所所长王保力被刑拘,后被逮捕。

2011年1月27日,虞城县法院审理查明:赵增学、王保力在对张振风等5人讯问中,采取捆绑、吊打等手段,迫使张振风等4人做了虚假有罪供述,并被追究刑事责任,构成刑讯逼供罪。

“赵、王二人刑讯逼供对象多,造成被害人羁押时间长,后果较重,社会影响较大”,故判处赵增学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王保力有期徒刑三年。

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应认定自首,量刑过重。

2011年4月13日,商丘中院认定,在监察机关调查刑讯逼供问题时,两人唆使他人订立“攻守同盟”,抗拒侦查,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2011年1月27日,商丘市梁园区法院一审认定办案警察王杰、李永超、张建帮、孙红志构成刑讯逼供罪,判处王杰、李永超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张建帮、孙红志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4人上诉后,王杰、李永超改判缓刑。

另一个被判刑的警察则一直在喊冤。

余鹏飞,柘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痕迹检验工程师,负责刑侦技术。他被认定隐匿重要鉴定结论,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刑3年。

“4·21案”发生后,他和技术人员现场提取了烟蒂一枚、袜子一只、上衣衣袖布片一块等物证。

2007年6月初,余鹏飞接到王保力的电话,说“4·21案”告破,5名嫌疑人均被抓获,且已全部交代。随后,余、王二人带上物证及嫌疑人血样,到河南省公安厅刑科所做DNA鉴定。

一周后,省厅回话:送检的混合精斑,无法进行鉴定。

2007年6月15日,余鹏飞和王保力到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送检。

2007年7月13日,张振风等5人被批捕。

2007年8月初,余鹏飞收到公安部邮寄来的DNA鉴定书。鉴定结论是:“4·21案”现场提取的精斑不是嫌疑人(即张振风等人)所留。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该DNA鉴定结论时,张振风等人已经在柘城看守所关押近两个月。

令人无法接受的是,这份重要的鉴定结论竟然被“隐匿”了。

2008年3月,商丘市检察院曾先后两次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明确要求补充DNA鉴定,但柘城县公安局给出的答案是“此斑迹为混合精斑,无法出具鉴定结论”。

此后3年,5名被告人始终不知道有此证据,自然也就失去了及时雪冤的机会。

随着真凶落网,商丘市检察院再次成立专案组,余鹏飞被抓。

余鹏飞认为,自己不是办案人员,也不是领导,与被冤的5个农民素不相识,没有理由隐瞒鉴定结论。

他辩称,自己的职责是协助承办人王保力向公安部送检涉案精斑,并按照法定工作程序通知王保力检验结果。这两件事都做了,无从谈起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余鹏飞说,王保力看了鉴定书,称“不可能,他们(指张振风等人)是团伙作案,交代的都一致,是不是鉴定搞错了?”

王保力告诉余鹏飞:“鉴定书先放你这儿,保管好,别和其他人说。”

余鹏飞称,鉴定书是绝密文件,王又是该案主办人,就把鉴定书和有关物证保管了起来。

但是,王保力的证言却是:余鹏飞从来没有跟自己说过公安部的鉴定结论。

余鹏飞认为,王保力是在推卸责任。

2010年12月31日,余鹏飞案庭审中,播放了新找到的二人对话录音——

余:这个事咋说?鉴定结论没给你说?你啥都不知道?

王:你就说当时你弄错了。

余:没人给我要(鉴定书),我都不知道。

王:也没人给我要啊,鉴定(书)也不寄给我,你叫我咋说?你就说你给我说了,我不保管鉴定……这事你不要害怕,我回去找(李)兴海,给他一万块钱,摆平这事就行了……我印象中是(2007年)7月份送(公安部)的鉴定,刘局和李兴海知道……7月13号或是12号鉴定还没出来,人(指张振风等)都决定逮捕了。

余:你不能说不知道,你都搁我这儿(注:意思是让余承担全部责任)。

王:送检我知道,结果也知道,结果排除了,(但)人逮捕了不能撤。

《大河报》的报道说,当时旁听席上一片哗然。

柘城县法院一审认为,即使王保力不签收,余鹏飞也应当将公安部的鉴定结论送交办案单位,或向有关领导汇报。余鹏飞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鉴定结论没有移交办案单位附卷,造成张振风等人被以犯强奸罪判刑的严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余鹏飞说,按办案保密纪律,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包括领导)都不能过问证据材料,本人没有得到把鉴定材料送交他人的法定程序的安排,只能等待有权获取该证据的人员前来索取。判决书的认定是在要求本人违反保密等纪律。

余鹏飞认为,张振风5农民案中,自己不是办案人员,只是协助送检人,没有法定职责将鉴定结论入卷,由于不掌握卷宗,也根本不可能入卷。

2011年4月11日,商丘中院二审维持原判。4年后,再审申请被驳回。

余鹏飞说,2010年8月29日,他被传讯时就递交了他与王保力的几段通话录音,以证明鉴定结论当时已通知到王保力,办案单位作为证据扣押了申诉人的手机。然而,批捕科、起诉科办案人员提审他时,当申诉人提及递交的电话录音时,他们表示不知情。

“办案人员隐匿证据来给我定隐匿证据,不是很荒唐吗?”余鹏飞说。

路人甲点评

1. 相对柘城“4·21案”告破时媒体的高调宣传,7名警察被追责则非常低调,甚至现在也无法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找到相关判决书。

2. 查6名警察刑讯逼供罪判决书,很遗憾,没有刑讯逼供动机的记载。曾有人说“警察刑讯逼供是工作负责的表现”,我真的不敢苟同。我想,更大的可能是他们陷入了“偏见性证实”——先有一个预设,再找证据证实这种预设,找不到也要打出来。如果有更多的警察能看到这些判决书,相信他们有刑讯逼供的冲动时,会有所顾忌,从而保护好自己。

3. 酿成5农民冤案的重要原因是刑讯逼供,重口供、轻证据的观念真的需要改变,比如办案人王保力看到鉴定结论与打出来的口供不一致,第一反应竟然是“鉴定搞错了”,而不是想想口供是怎么取得的。作为重要证据的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如果没有被“隐匿”,对本案进程的影响有多大,恐怕也值得怀疑。

4. 获刑10年来,余鹏飞一直在喊冤。7个被追责的警察中,他被判的最重。判决书说,因他隐匿证据,造成张振风等人被判刑,他不服。事实上,公安部鉴定还没出来时,张振风等人已经被批捕了。要说隐匿证据,在我看来,王保力也负有重要责任,但他没有被追责。

再者,公诉机关是怎么审查起诉的、法官是怎样判的,是不是都应该追责?

后记

2011年11月2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王银光、王长林等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等。法院认定,2005年7月至2007年夏季,被告人王银光、王先志、王长林伙同他人分别交叉结伙,在柘城县、鹿邑县,多次入户抢劫并强奸妇女。2012年10月16日,河南省高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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