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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涉黑案的8条庭审质证方法

2021-07-05 10:31:35   4302次查看

转自:法纳刑辩

细心看过“海口中院涉黑案”庭审视频的朋友应该能发现控辩双方第一次冲突的直接原因是对质证方式存在分歧,辩护人要求一证一质遭到审判长拒绝后,双方发生严重的庭审冲突。

这是涉黑案件常见的和典型的庭审冲突,控辩审三方永远在堆积如山的卷宗和捉襟见肘的庭审时间中痛苦纠结,当然,最终的结局不外乎几种:

1)辩方妥协,简要发表,庭后补交质证意见:

2)法官忍受,坚持发表,一起拖堂,一起熬战到凌晨;

3)庭审撕逼,如海口中院涉黑案。

为了高效高质的庭审,今天法纳君要给大家分享几条涉黑案的庭审质证心法。

一、用好庭前会议,明确举质证细节。

想要高效的质证不能局限于庭审本身,同样依赖于智慧的庭前管理,而庭前会议是非常重要的渠道之一。人多卷多的涉黑案中,一场高效的庭前会议显得如此重要,辩护人应该有意识地、主动地管理好庭前会议。

在庭前会议中,辩护人需与控审两方在以下事项中达成共识:

1、 非法证据的排除, 尽量在庭前会议中解决,不要把作业留到庭审(排非可成专题,今日不聊)。

2、确定举质证方式

据法纳君观察,一审案件中,公诉机关一般采取如下几种举证方式:

(1)按证据类型分组举证,即依据刑诉法规定的证据类型分组举证;

(2)按证明目的分组举证,即依据争议焦点再结合证据类型进行举证;

(3)一证一举,即针对证据进行逐份举证。

(4)任性举证,依据心情和个性,作为辩护人的我们,智商太低,基本跟不上节奏。 

  (3)或(4)极少见,大多数庭审采用(1)或(2)。

而在涉黑案或单罪/单起事实较多的案件中,涉及四性综合举证和个罪举证,公诉机关一般会采用2种方式进行举证,1)先针对四性综合举证,后进行个罪举证;2)先进行个罪举证,再进行四性的综合举证。

事实上,四性特征的证据与个罪证据也很难以完全区分,常常交织在一起,故不可避免地存在重复举证。

综合举证部分,公诉机关一般先从四个特征举证,每个特征下再按照证据类型举证;个罪中则直接按照证据类型举证。

为了提高庭审效率,辩方最好在庭前会议中与公诉机关明确举证顺序、举证方式等,如果需要一证一质或是针对单个争议焦点或个别证据进行详细举证,尽量在庭前会议中提出并由控辩审三方达成初步共识。

即使双方不能达成共识,辩方也可基本掌握和清晰分歧,并向合议庭明确己方的质证方式,提前管理好控方和合议庭的心理预期,提醒合议庭在庭审中给予充分保障。

3、 清晰庭审举质证详略

《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第五条规定:公诉人可以根据被告人是否认罪,采取不同的举证质证模式。被告人认罪的案件,经控辩双方协商一致并经法庭同意,举证质证可以简化。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一般应当全面详细举证质证。但对辩护方无异议的证据,经控辩双方协商一致并经法庭同意,举证质证也可以简化。

该条规定赋予了控辩双方自由协商举证方式和详略的权利。

涉黑案中,涉案被告人比较多,除了共同的争议焦点外,每个被告人/辩护人与控方的争议焦点均不相同,无特别考虑时,大部分公诉人可能采取雨露均沾的方式或根据被告人庭前的认罪情况举证,有异议的罪名详细举证,无异议的罪名简略举证。

对此,辩方可在庭前会议中,对举证的详略发表意见,适当明确哪些证据需详细举证,哪些证据可简要出示,由公诉人综合全部辩护人的意见后确定举证详略。

一般来说,辩护人可从如下几方面明确举证详略:

(1)委托人和辩护人均无异议的罪名和证据,可明确告知合议庭和公诉人简略举证;

(2)委托人虽无异议但认为法庭需要详细宣读的证据,可提请公诉人详细举证;

(3)有异议的证据需提请公诉人详细举证;

(4)简要提炼与己方委托人相关的潜在争议焦点,并提请公诉机关对相关证据进行详细举证;

(5)明确己方将重点质证的证据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辩护人应该尽量明确具体证据范围,划好重点,不能概而化之。例,可明确个罪中卷A-卷Z中的书证可采用简略出示举证,某几位被告人的供述需详细宣读,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可简略宣读。

4、游说公诉机关庭前提供举证目录

庭前会议中,辩护人应尽量与公诉人达成共识,建议其在庭前提供一份尽可能详细的证据目录。该目录至少包括证据名称、证据位置和简要的证明目的。

当然,这是项非常挑战的工作,毕竟是无端给公诉人增加加班机会的活,辩护人除了发挥三寸不烂之舌的忽悠能力和以庭审效率作利诱外,其他均依赖于公诉人的心情和审判长的2.8气场。

不过,法纳君平常也有个小办法,那就是在庭前会议前直接提供案卷的自然目录给公诉人和合议庭,建议公诉人在该目录的基础上制作自己的举证目录,以表我方诚意,可大大提高成功几率。

5、告知合议庭庭审质证耗时

法纳君观察到,很多庭审冲突看似是案件争议,本质原因却是庭审时间安排不当。法院多根据过往经验和既有日程安排庭审,一旦决定开庭,不到万不得已,绝不能忍受二次庭审。一旦时间不够时,合议庭自然直接采取粗暴的方式压缩时间。

时间吃紧时,辩护人和被告人毫无悬念地会成为首批被压制的对象,理由大多是“庭后提交书面意见,放心我们会仔细看”云云。

为了避免这种尴尬,法纳君建议辩护人养成习惯,对自己在庭审各个阶段的发言时长适当进行预估并明确告知合议庭,以便合议庭参照各方耗时而安排庭审。

而作为辩护人,一旦确定好发言时长,应尽量守时,如预估不当,则应通过改进发言方式和精简发言内容来提高发言质量,而不是通过刷时长而获得存在感。

庭前会议进行过上述管理动作后,庭审效率和质量有望提高30%-50%。

关于这波操作,曾有同行问法纳君,这些工作不应该是合议庭来做吗?而且作为辩护人,你想管别人还不愿意接受你管理呢。

法纳君想说的是,第一,庭审是大家的庭审,任何人消耗时间,自己必定受影响,看似是帮大家,其实是帮自己,确保自己的庭审发言更有质量,所以每个庭审参与人都有责任为高效高质的庭审作贡献;

第二,真正的高手从来不会指望权力服众,而是魅力和实力,一定要相信任何有助于提高庭审效率和质量的建设性建议都很容易受到各方欢迎,毕竟大家的时间都那么宝贵。我们从来不缺对庭审低效低质的抱怨和批判,一直缺乏建设性的庭审管理和探索。

第三,尽力做好自己即可,能改善一点是一点,心态平和点呗。

二、涉黑案的8条庭审质证方法

(一)没有证据能力或证据能力存在重大瑕疵的证据应该一证一质。

单份证据的质证方式主要有三性质证法和两力质证法。三性质证法,即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角度进行质证。两力即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角度质证单份证据。三性法属于传统通说,但是法纳君建议采用“两力”法,先质证证据能力,再质证证明力。

根据《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2018)第二条 :质证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控辩双方对所出示证据材料及出庭作证人员的言词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相互进行质疑和辩驳,以确认是否作为定案依据的诉讼活动。

证据能力的质证包括证据的来源、过程、结果是否合法。对于证据能力没有异议的证据,可重点放在证明力的质证。对于不具备证据能力或重大瑕疵的证据应做到单份质证并详细质证,即一证一质。

例,某故意伤害中,公诉机关未能提供伤情鉴定报告,取而代之的是一份侦查机关的伤情情况说明,以此证明被害人的伤情为轻伤,因伤情关系到故意伤害罪是否成立,必须针对单份证据进行详细质证。

需要注意的是,某些证据虽无证据能力但不影响定罪量刑,例如辨认笔录的辨认程序不合法,即使排除或不采信该证据也不会影响定罪量刑,对于该类证据则需依据案件情况进行变通处理。如类似情况比较多,则应通过综合批量质证的方式引起合议庭的注意;如仅涉及个别证据,则可以简要质证,特别强调证据问题即可,可不展开质证。

  2、相互矛盾的证据宜采用围绕证明目的的对比法质证。

涉黑案件中,因指控涉案时间跨度长,涉案事实多,常常出现相互矛盾的证据,尤其是言辞证据之间相互矛盾。

该类证据中,部分对委托人有利,部分不利,不合适整份作否定质证,且涉及证据数量比较多,单份质证容易遗漏或无法凸显质证重点。对于该类证据适合采用争议焦点(证明对象)+对比法进行质证。

例,关于某涉组织成员A的职位,曾有14位被告人/证人作出了30多次供(陈)述,但是每个人的供述并不完全相同,甚至同一人在不同时间的供述都不同甚至冲突。

供述对比的方式对在案相关职位供(陈)述的言辞证据进行对比后,发现其中10几人对A的职位、职责作出的20多次陈(供)述比较一致,而其他几人关于此部分的供(陈)述则各不相同,形成对比结论并以此作为质证意见,同时简要阐述对比过程,借用可视化展示供述对比表格(如法庭有多媒体可展示对比经过,如无则庭后提交)。

3、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应作强化质证。

质证,包括质和证。质证阶段,辩护人应该有意识地、艺术地强化对于己方有利的证据以引起合议庭的注意,旨在提炼和强化。

例,公诉机关指控某故意伤害案为涉黑组织的犯罪,辩护人经审查后认为,对构成故意伤害罪无异议,但认为该故意伤害罪属于组织成员的个人犯罪,非涉黑组织的犯罪。

质证阶段,应简洁提炼证实案发原因的证据并浓缩成质证意见当庭发表,此类质证意见可算作主动型的证实意见。

4、针对个罪的证据采用争议焦点质证法。

涉黑案的个罪举证,一般以个罪为单位进行举证,公诉机关一次性出示后再由辩护人进行举证,可采用争议焦点质证法。例如在某个罪中,公诉人举证后,辩护人可将相关证据按照争议焦点进行分组举证。

5、针对四性特征的证据应注意体系化质证。

对于黑社会组织的四性质证,应注意把握四个特征的核心要素并进行体系质证。

(1)组织性特征。

组织性特征的要素包括组织结构、组织纪律、组织层级、组织目的、组织成员、组织成立的时间、标志性事件等。法纳君观察到,很多涉黑案的公诉人在举证时爱玩“一锅炖”,念读证据居多,较少提炼证据,常常连组织成立的具体时间或标志性事件都不直接明确,更不要说组织纪律、组织目的等要素。

对此,辩护人在质证前应提请公诉人明确相关证明内容,并在此基础上针对要素一一进行质证,尤其对于无相关证据证实的要素必须着重提醒合议庭注意。

例,某涉黑案中,听完长串的证据宣读后,法纳君都没有听到该涉黑组织的组织纪律具体内容,发表质证意见时则应强调无证据证实该组织是否存在组织纪律。

又例,公诉机关指控某事件为标志性事件,辩护人可从参与人数、规模以及影响来质证是否成立标志性事件。

(2)违法性特征。

违法性特征主要依赖个案的质证,一般来说,在综合部分的质证相对较少,应将质证重点放在个罪质证。除了作个罪是否成立的质证外,应另行特意增加个罪目的质证以及个罪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和共同的目的。

(3)经济性特征。

经济性特征的质证相对比较难,主要原因在于标准模糊。该部分的质证重点在于区分合法收入和违法收入,以及涉案财产的处置,涉案财产的举质证容易被忽视,法纳君认为财产辩护是涉黑辩护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给予重视。

(4)危害性特征。

危害性特征属于涉黑组织的核心特征和本质特征,直接关系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与否,辩护人应重点质证。

但实务中,公诉机关较少量化举证,价值判断型的举证占比高。辩护人应在质证阶段提请公诉机关明确一定行业、一定领域的具体范围以及非法控制的方式和程度,在此基础进行质证,且可以在庭前收集适当的数据或资料辅佐质证。

例,公诉机关指控某涉案组织对当地某村的农村土地资源进行垄断, 辩护人在庭前收集了该村的全部土地数据后发现,案涉组织所获得的土地在该村土地占比极小。质证时予以出示单方收集的数据,可佐证辩护人的质证意见。该类数据虽不是证据,但可提高质证意见的说服力。

6、注意区分质证意见与辩护意见。

质证阶段,合议庭经常以“这是辩护意见,不是质证意见”打断辩护人发言。不能区分辩护意见和质证意见是庭审痛点之一。

针对证据能力的质证意见易于与辩护意见区分,针对证明力的质证意见因涉及对证据证明力强弱的主观评价,则容易与辩护意见混淆。辩护人在发表辩护意见应注意围绕证据本身发表意见,且简洁简练,切忌发散和冗长。

如果认为必须详细发表且确实无法区分,则可在发表质证意见前,先告知合议庭,本部分质证意见较长,后续辩护意见也会引用,但本阶段发表完后,后续不再赘述。

7、辩护人可对己方委托人未直接参与的个罪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涉黑案属于组织型犯罪,部分被告人虽未参与个罪,但个罪属于涉黑组织的组成部分,可归属于四性特征的证据,故非直接参与被告人的辩护人也可发表质证意见。

实务中,保守型法官对辩护人的该类“积极表现”极为反感,质证前即告知未被指控被告人不得发表,或质证时用各种理由阻止,不过如果是特别重要的证据且其他辩护人确实未发表意见,辩护人应该力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一般会准许,毕竟没有哪条法律明确禁止辩护人发表意见或规定辩护人的质证范围。

8、言辞证据的举证宜采用证明目的法质证。  

涉黑案件中的言辞证据非常多,除非涉及排非,否则单份/单人质证法低效,且容易发生遗漏,建议围绕证明目的进行质证,确定言辞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而且还要多用供述对比法进行质证,切勿大段念读供述,分分秒秒被打断。 

总之,举证质证诉虽只是庭审的一个环节,更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小环节,但如若精细化管理,则可作很多的细节尝试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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