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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投放危险物质罪证据指引

2021-07-07 11:10:11   3942次查看

转自:刑事办案实务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证据要点】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⑴犯罪嫌疑人姓名等身份信息、个人经历及有无前科或者行政处罚;

⑵犯罪嫌疑人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动机、目的;

⑶投放的危险物质的来源、运输、转移、数量以及投放的危险物质物理、化学特征等;

⑷投放时间、地点、使用剂量及指向对象、详细经过,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情况。

2.被害人陈述:

案件起因、经过、被害的时间、地点、行为人及特征、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结果、对案件的诉讼请求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等。

3.证人证言:

技术传授人、发现人、抢救人、危险物质提供人、单位等知情人、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证实危险物质的来源。

4.物证、书证:

⑴危险物质的残留物、现场遗弃物、包装物、盛放物及原物等物证及照片;

(2)购买危险物质的种类、数量、单据、成分性能等说明书及出售毒害物商店帐簿、记帐凭证等;

5.勘验、检查笔录,指认、辨认笔录:

⑴记载犯罪预谋、实验、存放犯罪工具、犯罪实行现场等勘查图、照片、勘验检查笔录;

⑵物证勘查图及照片、勘验检查笔录;

⑶活体、尸体照片,勘查、检查笔录等。

6.鉴定意见:

⑴活体和尸体法医鉴定意见、危险物质分析鉴定意见;

⑵现场遗留物、危险物质成分、呕吐物、排泄物、胃内容物、食用容器残留物等物品鉴定意见;

⑶损失价值鉴定,包括审计鉴定、会计鉴定、评估报告等。

7.视听资料:

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录音录像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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