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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书证的审查质证要点是什么?从这13个点谈起......

2021-04-28 10:38:50   15084次查看

作者:李悦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学硕士,公众号【Law李Law说】主理人

庭立方【七天七夜】学员


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和基石。

笔者在办理案件中有更直接的感悟:无论什么案子,无论是事实争议,还是法律适用争议,最终案件都要回到对证据的评判上。在耳熟能详被纠正的冤假错案中,从呼格吉勒图案到聂树斌案,从念斌“投毒”案到陈灼昊“故意杀人”案,这些案件能被平反的重要原因就在于对关键证据的审查,证据审查是追求事实真相的第一道门。证据又是淘气的,它会戴着千变万化的面具出现,有时隐藏难以查明,有时幻化成不同形态迷惑双眼,有时又以不同于证据规定的八类形式出现。

鉴于此,笔者一直想做一件事,根据几年来不断的学习及总结,结合理论及经验,将刑事证据的审查质证做一个大总结,便于更好地办案,为自己,为同行的人们。因水平所限,错谬难免。若有不足之处,欢迎指点,此为抛砖引玉。

          ——写在前面的话

首先判断证据类型,类型决定方法。本系列先从实物证据中的物证、书证开始。

物证、书证的前生今世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理属性发挥证明作用的物品或痕迹,比如在犯罪现场留下来的枪、砖头、尸体、毛发、血迹、指纹、脚印等。物证之所以能发挥证明作用,是因为该证据的颜色、尺寸、大小外形等物理属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是以其所表述的内容和思想来发挥证明作用的文件或物品,比如信件、文件、裁判文书、医疗诊断证明等书面文件,有时候一些写有符号、文字的石块、金属物、纺织物等,也可以成为书证。

在司法实践中,物证和书证存在交叉关系,要仔细分辨。

比如一本写满字的日记本,虽然是书面文件,若以笔迹特征、痕迹来证明书写人身份,那么该书面文件就有可能是物证;一些体积较大的物品,例如墙体、石块,虽然是物品,若以其所记载的图文、符号来证明案件事实的,那么这些物体仍属于书证。因此,物证、书证区分的关键不在于外部的表现形式,而在于发挥证明作用的方式。

件物品、一本文书,从侦查人员收集到在法庭出示,都要经过收集、保管、运输、使用、出示多个环节。一个环节出问题,都可能损害其证明价值。对物证、书证的审查,主要是对物证书证的真实性、同一性加以鉴真,使人相信证据不是伪造出来的,且自始至终都是同一个证据。

01.

审查物证、书证来源

【审查方法】

通过仔细审查【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查封冻结笔录】或者【提取笔录】,将其与案件中的物证、书证进行全面的比对,来确定物证、书证是否真实存在。若收集物证、书证没有附有相关笔录或者清单,缺少关键证据的细目照或者存在矛盾及瑕疵(比如物品名称、特征、数量等注明不详或无见证人、持有人签名等)无法得到补正或合理解释的,可以从真实性、关联性的角度,质疑物证、书证的来源问题。

经典案例1:

念斌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改判无罪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刑终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摘录):

本院认为:

第一,铝壶、高压锅的提取送检问题。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载的提取送检时间为“7月28日”,与检验鉴定委托书记载的“8月9日”前后不一,而且现场照片、指认现场录像显示,8月9日晚现场厨房还存在相同的高压锅,此无法合理解释。……第三,鉴定受理登记表记载,侦查机关送检铝壶及里面的3500毫升水,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未记载提取铝壶水分装到矿泉水瓶中送检,缺乏笔录记载,且与庭前说明记不清具体送检情况不一致;侦查实验笔录也不能说明提取时铝壶中的水量。

因此,该3500毫升壶水检材与提取的铝壶之间的关联缺乏确实依据。……综上,铝壶水、高压锅和铁锅的提取送检过程不清,检材来源相关证据间的矛盾和疑点得不到合理解释,检验过程不规范,检验结论可靠性存疑,理化检验报告不足以采信,因此,认定铝壶水有毒缺乏确实依据,原判认定念斌将鼠药投放在铝壶水中事实不清,关键证据链条中断。

对检材物证、书证的审查,更要追本溯源。

经典案例2:

吴金义故意杀人案【《刑事审判参考》第579号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不核准被告人吴金义死刑,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一二审认定被告人吴金义故意杀人案的主要证据,是经鉴定为被告人所留的“血掌印”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

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不能清楚地反映该掌印的来源,也无提取笔录;该掌印是否是“血掌印”也无证据证实,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吴金义故意杀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关键物证“血掌印”来源不明,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闭合证据链条,成为案件认定关键。

【需要注意】

在办理案件当中,还存在侦查人员将《调取证据通知书》与《扣押决定书》混乱使用的情况。两者区别:扣押清单需要有见证人签名,而调取证据清单不需要见证人签名。对于应当扣押的物品而采取调取证据的形式的,应当审查是否符合扣押的实质特征,物证来源是否合法。

02.

审查收集、提取过程是否违法

【审查方法】

1、审查收集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2、是否附有相关笔录;

3、有关笔录和清单是否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的签名或盖章,是否注明物品、文件的特征、数量、名称等信息;

4、对复制品、复制件是否具有收集人、调取人的签名或盖章,是否有制作过程及原物、原件存放地的说明等。

针对物证书证收集、提取过程进行合法性审查,进而申请法院作出强制性排除或裁量性排除。

对于非法程序获取证据有两种质证方法:

一是、针对物证、书证来源不清,真实性无法确认,建议法庭不予采信;

二是、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

经典案例:陈灼昊涉嫌故意杀人改判无罪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摘录):

本院重点审查了原判所采信证据的证据能力及证明力,审查结果及对原判的定罪理由综合分析评判如下:……5,关于非法搜查而收集的物证。侦查人员在没有出现相关办案程序规定所列明的五种紧急情形的情况下,无证对陈的住所进行搜查,构成无证搜查,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搜查证日期与被搜查人署名日期的不一致及被搜查人在二审庭审中的指证,不排除侦查人员在时隔近八个月后补办搜查证,把该搜查证的日期倒签至搜查当天,试图隐瞒真实取证过程的可能性。……导致本院无法判明上述搜查行为收集的物证的真实来源,而这些物证对定案具有关键的证明价值,侦查人员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本院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鉴于此,本院决定支持辩方有关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对于侦查机关与2009年2月24日对陈灼昊租住处搜查所收集的一台黑色直板诺基亚8310型手机、现金人民币62.5元……等物证,本院认定无证据能力,属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需要注意】

任何针对证据合法性的质疑,最终要落脚在对真实性的质疑上,才足以有说服力和论证力。

03.

审查是否得到了妥善保管

物证、书证保管链条中的保管环节尤其重要,若侦查人员未规范保管收集来的物证、书证,可能会污染特定的证据或者改变证据的外表形态、内在属性等,或者使证据在被保管的过程中随着时间推移或环境的变化发生改变,对下一环节鉴定的真实性产生重大影响。

【审查方法】

1、审查是否符合我国证据法中对物证书证扣押、查封、封存、启封的有关规定;

2、可以将实物证据进行前后比对,看是否发生外观、尺寸、形态、数量等方面的变化,进而审查证据的同一性及真实性;

3、审查在使用物证、书证过程中是否存在破坏证据的完整性、唯一性的可能。

经典案例:深圳快播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快播”)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刑初字第512号刑事判决书(摘录):

辩护人发表了如下意见:

(1)扣押时未对服务器的物证特征进行固定;

(2)服务器在行政扣押期间的保管状态不明,其作为证据使用的合法性存疑;

(3)服务器内容存在被污染的可能。……

本院分析如下……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海淀文委针对侵犯著作权违法活动行政执法检查时,于2013年11月18日从光通公司扣押了涉案4台服务器,随即移交给北京市版权局进行著作权鉴定。2014年4月10日,海淀区公安分局依法调取了该4台服务器,随机移交给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进行淫秽物品审验鉴定。

在该4台服务器的扣押、移交、鉴定过程中,执法机关只登记了服务器接入互联网的IP地址,没有记载服务器的其他特征,而公安机关的淫秽物品审验鉴定人员错误地记载了硬盘的数量和容量,由于接入互联网的IP地址不能充分证明服务器与快播公司的关联关系,前后鉴定意见所记载的服务器的硬盘数量和容量存在矛盾,让人对现有存储淫秽视频的服务器是否为原始扣押的服务器、是否由快播公司实际控制使用产生合理怀疑。

在一些案件中,侦查人员出现物证书证保管、移送、处理不规范的行为,比如:在相关物证被扣押后,将不同地点查获的物证不注意区分,而是混杂保存,导致物证来源无法区分,或在案件尚未宣判的情况下,将相关物证擅自处理。

上述情况可能导致无法查清事实,或因送检检材的灭失,导致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无法核实。

04.

审查物证、书证的辨认程序

对于一些具有鲜明特征的物证书证,司法人员还会组织辨认程序,比如会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对疑似凶器的物证进行辨认,便于确认就是凶手曾经使用的那把刀;或者组织对一本账本进行辨认,便于确认书写的内容没有经过篡改或伪造。

辨认程序一是经侦查人员组织,应当制作辨认笔录,二是在法庭上法官有时会要求出示物证、书证重新组织辨认。

【审查方法】

审查辨认程序是否存在违反个别辨认原则、不得暗示规则、混杂辨认规则、少于2名侦查人员、辨认环境不具备以及其他影响辨认真实性的情形;审查组织辨认的时间,是否为及时辨认,是否是同一认定,而非种类认定等,以此确认某一物证、书证是否具有真实性、关联性。

经典案例:聂树斌涉嫌故意杀人再审改判无罪,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刑再3号刑事判决书(摘录):

本院具体评判如下:

……原审认定的作案工具存在重大疑问……3,对花上衣的辨认笔录缺乏证明力。原审卷宗中用于辨认的花上衣照片,与现场照片显示的尸体颈部的衣物存在明显差别,原办案人员事后解释称,从尸体颈部提取的花上衣因受到雨水及尸体腐液侵蚀,为方便辨认,对花上衣进行了清洗。

但在卷内对此没有记载和说明,以致用于辨认的花上衣与尸体颈部的衣物是否同一存在疑问。而且,据辨认笔录记载,让聂树斌对花上衣进行辨认时,用作陪衬的3件上衣,有2件系长袖,与辨认对象差异明显,另一件虽然系短袖但新旧状况不明,且辨认物均无照片附卷。辨认有失规范,辨认笔录缺乏证明力。综上,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检察机关提出的花上衣来源不清,将其认定为作案工具存在重大疑问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05.

审查是否为原物、原件

物证、书证的复制品、复制件存在很大的实真风险。根据我国的“传来证据”限制规则(与英美普通法中的“最佳证据规则”稍有不同)的要求,原则上,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使用照片、录像、复制品、复制件等传来证据。若复制物、复制件经与原件原物核对无误或者经过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若不能准确反映原件、原物,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审查方法】

1、是否是原件、原物。若不是,核实是否属于取得原件确有困难、不能调取的情形;

2 、 取得物证、书证的复制物、复制件是否符合严格的法定程序;

3 、审查复制件中是否存在涂改的现象,复制品是否与原物有差异而无法得到合理解释。若有,则对物证、书证的复制件、复制品的真实性质疑。

4 、对于关键物证、书证,若被告人与被害人存在异议,可以申请技术鉴定。若对书证中笔迹进行鉴定,必须是原件。

06.

审查照片与原物是否相符

我们常看到,公诉方会将物证照片代替出示物证原物。

物证的照片具有较大的实真风险,我们除了从上述物证来源、保管链条鉴真、特殊物品辨认进行真实性审查外,针对公诉方提供的物证照片,还可以从以下角度审查。

【审查方法】

1、若原物存在,找出原物与复制件的差异;

2、若原物灭失,从其他证据中找出与照片不一致之处,例如证人、被害人对刀具的描述与物证照片存在矛盾;

3、必要时要求公诉方当庭出示原物,并对原物进行质证。

经典案例:吴金义故意杀人案【《刑事审判参考》第579号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不核准被告人吴金义死刑,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定:

经审查,本案在侦查阶段对痕迹物证的收集、固定、鉴定等方面存在重大瑕疵,具体表现如下:……第二,提取的“血掌印”的部位不明确,从本案的破案经过看,“血掌印”是从现场床帮上提取的,但卷内只有一块有掌印的木块的照片,看不出该木块来自哪个部位,现场勘验照片不能反映现场重点区域的概貌、局部以及痕迹物证具体特征的细节。

……关键物证”血掌印“的来源不清,虽然鉴定结论嫩巩固证明在案的掌印系被告人所留,但不能证明该检材就是现场床帮上的“血掌印”;现场勘查中的其他“血指印”未通过鉴定等形式予以固定,不能完全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

07.

审查是否全面收集

我国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依法进行审查、核实。

我国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依法进行审查、核实。

【审查方法】

1、未调取的物证、书证是否属于关键证据;

2、哪些关键物证、书证没有收集,是否可能导致指控事实的不成立。

经典案例1:陈灼昊涉嫌故意杀人罪改判无罪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摘录):

本院重点审查了原判所采信证据的证据能力及证明力,审查结果及对原判的定罪理由综合分析评判如下:根据前述现场勘验记录,既然锁功能完好,未见撬压痕迹,而张璐璐自己的房门钥匙就在案发现场,那么,提取并固定陈灼昊所持有的另外一套钥匙就尤为重要。然而侦查人员却没有提取陈灼昊所持有的钥匙。

本案的现场是个封闭场所,如果提取并固定了陈灼昊所持有的张璐璐居所的房门钥匙,并且排除张璐璐、陈灼昊以外的人持有房门钥匙,对认定案件具有关键作用。

同“陈灼昊”案,在所办理的很多案件中,经常出现银行账户信息调取不全面的问题。如在调取犯罪嫌疑人的账户信息和银行流水时,却不调取与之有往来的对方的账户信息即相关对账单、打款凭证等,而是直接在犯罪嫌疑人相关流水账中标注对方的姓名、交易数额等信息。书证收集不全面,在合同诈骗中尤为突出,包括数额、资金去向、合同履行能力等环节,对案件最终处理和认定影响显著。

经典案例2:聂树斌涉嫌故意杀人再审改判无罪,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刑再3号刑事判决书(摘录):

本院具体评判如下:……五、聂树斌所在车间案发当月的考勤表缺失,导致认定聂树斌有无作案时间失去重要原始书证。考勤表是证明聂树斌有无作案时间的重要原始书证,根据公安部1987《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应当认真登记、妥为保管,考勤表不入卷不符合相关规定。考勤表的缺失,导致认定聂树斌有无作案时间失去原始书证支持。

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考勤表系对聂树斌可能有利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08.

审查收集的物(书)证与事实是否存在关联 

毋庸置疑,物证、书证转化为定案证据,除了具备真实性之外,还应当具备关联性,即证据所揭示的证据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的逻辑联系。

“证据是否有法律、科学价值及效用,在于是否与案件事实相关”。证据的关联性有高低大小的区分。

【审查方法】

1、该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否具有相关性;

2、该证据是否使案件事实更有可能或不可能。

经典案例:李刚、李飞贩卖毒品案,安徽法院2014年发布的参考性指导案例2号,(2013)皖刑终字第00297号/(2013)阜刑初字第00021号。

判决摘录:

对于韦可发指供李刚的前两起贩卖毒品而言,通话记录仅能证明韦可发与李刚在3月20日左右有电话联系,并不能证明两人的通话内容就是联系毒品交易,更无法作为独立证据印证韦可发关于李刚前两次贩卖219.94克海洛因的供述。

09.

审查扣押物与送检物是否一致

送检物与扣押物、提取物的同一性是审查重点。送检物是司法机关与鉴定机构交接,委托鉴定的对象,是扣押物品、提取物品进入证据保管链条下一环节的称呼,送检物直接关系到鉴定意见的结果。

送检物品与扣押/提取物品具备差异,或扣押/提取物品本身真实性存疑,应当质疑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关联性。

【审查方法】

1、通过比对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和鉴定意见中描述的差异,该差异是否属于实质性差异;

2、对于司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审查是否属于合理解释;

3、针对扣押/提取的物证、书证本身的外观、重量、特点,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提出针对性的质证意见。

经典案例:朱双虎危险驾驶罪终审判决免于刑事处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18)新40刑终252号刑事判决书(摘录):

本院认为:

血样提取登记表上显示抽取的朱双虎的血样是4毫升,鉴定意见书上其血样为3毫升,医护人员解释是因其目测不准造成血样提取登记表填写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在朱双虎的血液样本中因没有添加抗凝剂,使送检的检材存在瑕疵致使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不准确。朱双虎的该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10.

审查与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

我国证据法则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解读为“相互印证+排除合理怀疑+内心确信”,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矛盾得以合理排除,而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唯一性。

因此,审查物证书证,还要审查与其他在案证据是否存在矛盾,或物证书证自身是否存在矛盾,这些矛盾能否给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以此质疑物证、书证的真实性。

经典案例:聂树斌涉嫌故意杀人再审改判无罪,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刑再3号刑事判决书(摘录):

本院具体评判如下:……七、原审认定的作案工具存在重大疑问。……2,花上衣的来源不清。据聂树斌供述,该花上衣是其从石家庄市郊区张营村一收废品处偷取。经查,收废品人梁某的证言与聂树斌供述明显不符,聂树斌所供偷取花上衣的具体地点前后矛盾,该花上衣究竟来源何处,缺乏证据证实。

11.

情况说明的审查

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经常出具情况说明,但存在较多问题。 

比如:出具关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的说明过于简单、不具体; 或滥用泛用,意图用情况说明解决一切问题,情况说明已成为侦查人员不愿、不想取证的托词;或越俎代庖,代替鉴定人、 专门知识的人出具情况说明。

公诉方在举证时常将情况说明归类为书证。笔者认为:情况说明是刑事案件进入到诉讼程序之后对侦查过程和过程作出的书面记录,与书证有本质区别。

情况说明更具有类证人证言的属性。

【审查方法】

1、形式审查,是否仅有侦查人员签名,而无所在单位的盖章;或仅有盖章,无二人以上侦查人员签名;签字是否存在非手写或代签;

2、孤证不能定罪原则,仅有侦查人员的情况说明,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还应审查其与在案的其他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印证,否则应质疑情况说明内容的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

3、申请作出情况说明的人员出庭。

经典案例:陈灼昊涉嫌故意杀人罪改判无罪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摘录):

本院认为:

证据的证据能力评判标准是取证行为是否依法定程序进行。在无证据证明侦查机关取证行为依据法定程序而为的情况下,上述说明材料依法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况且,以上材料里证明的证据已不被采信,说明材料本身也不应被采信。

12.

审查属性与案件行为之间的疑点

排除合理怀疑既可以针对事实、也可以针对证据本身。

在对物证进行审查质证时,不应局限于审查来源及保管链条本身,还应当回归到物证本来的属性特征,根据物证的外观特点、质地属性,结合案件中的行为特征,找出其不合理的疑点或矛盾之处,并提出质证意见,甚至采取当庭演示的方法展示疑点。

比如,一起杀人案,现场提取的塑料绳被指控为作案工具,但实际通过实验,该塑料绳脆弱易断,根本无法在力的作用下造成人员窒息,那么可以通过质疑物证实施某行为的不合理之处,审核是否属于真正的作案工具。

13.

借助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

若对书证内部载体(图像、符号、文字)的真实性、同一性进行鉴别,审核其是否经过伪造、篡改、删减等,通常论证保管链条完整性的鉴真方法就无法发挥作用了,这时要引入相关领域的专家,通过专业的司法鉴定方法作出鉴别意见。

对于稳定性较强的物证、书证,如果未经专家的科学鉴定,任何普通人都很仅通过质疑鉴定意见来对物证、书证加以质证,难以取得较好的辩护效果,此时需要找到权威的专家辅助人,作出专业性的判断。

-参考文献--
1、陈瑞华:《刑事证据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

2、陈瑞华:《刑事辩护的艺术》,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

3、张军主编:《刑事证据规则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4、张军、姜伟、田文昌:《刑事诉讼:控辩审三人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5、臧德胜:《有效辩护三步法:法官视角的成功辩护之道》,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6、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编,彭东主编:《公诉案件证据参考标准》,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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