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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轶教授:民营企业刑事风险的刑事合规防控

2021-08-11 10:55:31   3969次查看

转自: 盈科奚玮刑辩团队

来源:“刑事疑案与刑法解释”公众号,2021年8月9日。

作者:韩轶,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顾问律师,北京市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副会长。

摘  要

刑事风险防控是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要素,而刑事合规是民营企业刑事风险防控最重要的内控机制。刑事合规所关注的刑事犯罪风险,整体上可以分为企业内部人员和机构的刑事合规风险、企业整体的单位犯罪刑事合规风险、企业被害主体的刑事合规风险三类,在全新的经济、社会、政治背景下,通过明确企业刑事合规的基本内容和一般方案,并在立法和司法层面予以合理激励,建构系统化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有助于我国民营企业刑事风险的整体防控。

2关键词

民营企业 刑事风险 刑事合规 刑事合规制度 刑法激励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营企业国际化,我国民营企业面临着更多的刑事法律风险,包括基于国内刑法或者外国刑法所产生的刑事法律风险,这就势必使得民营企业应当尽快将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一、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现状——以深圳地区近3年相关犯罪为样本

企业是当今社会的重要主体,广泛地参与到各种经济活动、文化活动甚至政治活动之中,而企业主体在参与各类复杂社会活动的同时,面临着多样化的法律风险。长期以来,我国对企业法律风险的关注集中在民事领域和行政领域而非刑事领域,对企业的经营行为,不惜投入大量资源和成本反复论证各种民事法律责任风险,却很少思考背后的刑事犯罪风险。实际上,同民事法律风险和行政法律风险相比,刑事风险的管控是更能决定企业“生死存亡”的要素。因此,无论大型国际化集团,还是初创的小微企业,首先要审视的就应当是自身的刑事法律风险,而这种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不能仅依赖刑法的外部制约,还应当通过企业自身的内部法律风险管理。而所有企业中,由于民营企业组织管理不健全、内部制约机制缺失等原因,民营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在所有的企业类型中表现的最为突出。     

深圳是民营企业高度发展的地区,据深圳市市场监督和管理局统计,截至2020年7月,内资私营法人企业达到2003280户,较上年同期增长了11.4%,约占同期企业法人总数(2066040户)的97%,占比之高不言而喻。对于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考察,深圳地区是一个非常具有代表性的样本。

 2017年至2019年三年期间,深圳地区民营企业犯罪合计3912起,其中如图1所示,排名前十位的具体罪名分别为走私普通货物罪830件、职务侵占罪737件、假冒注册商标罪620件、非法经营罪512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89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55件、集资诈骗罪124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106件、重大责任事故罪96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79件。

[图1  深圳地区2017-2019年民营企业高发犯罪罪名]

除此之外,我们应当重视一个类型数据,就是民营企业实施的犯罪在同期全部犯罪之中的比例,如图2所示,百分比排名前十位的具体罪名分别为:逃税罪100、侵犯商业秘密罪100、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99、单位行贿罪98、污染环境罪98、重大责任事故罪96、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96、职务侵占罪9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9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91,上述罪名,无疑都属于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高发领域。

[图2  深圳地区2017-2019年民营企业高犯罪率罪名]

数据来源:深圳中院自行统计

二、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类型和具体表现

民营企业家是一个典型的泊来词,源出于法语的“entrepreneur”一词,其原意是指“冒险事业的经营者或组织者”。从民营企业的词源原意来审视,不难发现民营企业在肩负着经营和组织职责的同时,也将承担着各类风险。而在法治社会的背景下,民营企业最应该关注显然是法律层面的风险,而其中刑事法律风险又首当其冲。由于企业经营过程具有多样性与复杂性的特征,在企业经营的各个阶段、各个方面都可能存在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刑事犯罪风险,因此,刑事犯罪风险的来源远比其他法律风险更为广泛。同时,刑事犯罪风险并非仅来源于某一条或某一领域的法律规定,也不是只存在于企业运行的某个环节,更不是只发生于企业成长的某一阶段,而是存在于从企业设立、发展直至破产清算的全流程,分布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伴随着民营企业的终身。

(一)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类型化分析

1.企业内部人员和机构的刑事法律风险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首先表现为企业内部人员或机构实施的同企业经营相关的犯罪风险,此类犯罪并未体现出企业的整体意志,而是企业内部个别个体所实施犯罪的风险,也是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最为常见的领域。此类企业刑事法律风险,不仅来源于某一条或某一领域的法律规定,也不是只存在于企业运行的某个环节,更不是只发生于企业成长的某一阶段,而是存在于从企业设立、发展直至破产清算的全流程,分布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伴随着企业的终身。突出表现为商业贿赂犯罪风险,常见的罪名有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等。企业内部人员和机构的犯罪一旦产生,一方面犯罪行为必然给企业带来严重危害,另一方面,企业人员特别是企业高管或企业机构被追究刑事责任本身,也将严重影响企业后续的发展和布局,实践中也不乏企业高管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整个企业最终也走向破产的现实案例。

2.企业整体的单位犯罪刑事法律风险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还进一步表现为企业整体性的单位犯罪风险,即企业作为单位犯罪主体可能实施犯罪的风险。集中体现在不正当竞争、垄断、违法招投标、生产安全风险和生产污染、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逃税、虚开发票、购买发票、出售发票等犯罪领域。同企业内部人员和机构实施的犯罪不同,企业整体实施的犯罪体现了企业的整体意志,此时,作为企业内控机制能否依然起到犯罪防控的功能?笔者认为,这正是企业独立性的重要体现。企业在创设之初,必然是一种以合法经营为目标的市场主体,如果企业创设之初就是为了实施犯罪,则其本身也不具有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因此,企业在创设之初就应当建立确保企业未来经营过程中一直坚持合法经营的企业合规机制,而这种企业合规必然要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特别是在刑事合规领域,不应当随着企业高级管理层意志的变动而随意调整,而是应当始终关注企业刑事犯罪防控。值得指出的是,传统上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持一种相对保守的态度,刑法中大量的罪名都未规定单位犯罪主体。然而,在当前刑法干预早期化、扩大化、能动化的整体趋势下,刑法修正案八、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九,针对公司企业,创设了许多新的罪名,或者是在原有罪名的基础上增加了单位犯罪主体。实际上都意味着,我们的刑法越来越重视创制针对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刑事责任,在这种经济社会和法律背景下,通过刑事合规加强企业整体单位犯罪刑事风险的防控应当成为企业刑事合规的重点关注领域之一。

3.企业被害主体的刑事法律风险

具体来看,企业被害主体的刑事法律风险表现在两个领域:其一,业务接触中的刑事犯罪被害主体风险,是指企业在经营中同外部主体进行业务接触时,成为外部主体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对象,此类犯罪风险主要集中在经济领域,常见的罪名如诈骗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其二,从外部主体犯罪向内部主体犯罪的转化风险,是指由于外部主体实施的犯罪行为,诱导企业内部主体实施犯罪的风险,一方面,表现为商业贿赂犯罪中,利用职务便利为外部主体谋取利益,典型的如外部主体行贿犯罪和内部主体受贿犯罪所形成的对向关系,一方面,体现在未对商业伙伴进行充分调查,未能签订合规协议、要求作出合规承诺等方式促进商业伙伴行为合规,问题突出表现为合同诈骗、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等犯罪风险。

(二)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具体表现

民营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是多元化的,贯穿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领域和全部阶段,但具体来看,民营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高发领域。

1.市场交易领域的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

主要体现在企业交易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能严格履行决策批准程序,未能建立健全自律诚信体系。问题突出表现为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垄断、违法招投标等违法犯罪的风险,常见的罪名如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非法经营罪、串通投标罪等。

2.安全环保领域的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

主要体现在违反了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未能建立企业生产规范和安全环保的完善制度。问题突出表现为生产安全风险和生产污染,违规排污、违规处置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的风险,常见的罪名如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污染环境罪、非法采矿罪等。

3.产品质量领域的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

主要体现未能建立完善的质量体系,未能严控各环节质量关,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问题突出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产品质量损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常见的罪名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等。

4.劳动用工领域的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

主要体现为未能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没有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不规范,突出表现为违规用工、违规解聘、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问题,常见的罪名如强令违章作业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强迫劳动罪等。

5.财务税收领域的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

主要体现为未能建立完善财务内部控制体系,未能严格执行财务事项操作和审批流程,未能树立依法纳税意识,问题突出表现为逃税、虚开发票、购买发票、出售发票等违法犯罪问题,常见的罪名如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业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业发票罪等。

6.知识产权领域的民营企业刑事犯罪风险

主要体现在未申请注册知识产权成果,规范实施许可和转让,未能对商业秘密和商标的保护,问题突出表现为侵犯知识产权、侵犯商业秘密、销售侵权著作品等违法犯罪问题,常见的罪名如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

7.商业伙伴领域的民营企业刑事犯罪风险

主要体现在未对商业伙伴进行充分调查,未能签订合规协议、要求作出合规承诺等方式促进商业伙伴行为合规,问题突出表现为合同诈骗、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等违法犯罪问题,常见的罪名如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等。

8.海外业务领域的民营企业刑事犯罪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全球化的发展进入了瓶颈期,同早期普遍鼓励和欢迎资金、技术、人员的全球化流动不同,欧美国家的保守主义势力抬头,开始利用自身在全球化中先期所占据的技术优势和法律优势,强化自己的规则输出。其中,很重要的领域就是通过国内法对跨国型企业进行责任规定,这显然也加剧了企业在经营海外业务时所面临的刑事风险。从本土企业成长为跨国企业再到全球化企业,这是我国企业界发展的必然趋势。然而,这种发展趋势在使企业业务扩展的同时,也将使企业面临更为复杂的公司治理、知识产权保护、税务申报、劳动聘用、合约管理的差异化法律规定,同时还必须考量到上述法律规定背后差异化的域外风俗习惯、民族文化、政策导向,技术行业标准等等,使企业面临着全新的刑事合规风险。

无论是2018年中兴受美国制裁事件、还是华为高管孟晚舟被逮捕事件、尽管背后有着复杂的经济、政治背景,但是普遍都是以法律外衣的形式出现,而其中也都暴露出了明显的海外经营业务合规意识淡薄的问题,给了美国司法机关“借题发挥”的空间。因此,对企业而言,加强内部企业合规,使企业的经营管理符合国内规则的同时,还应当进一步扩展刑事合规的法律依据,使自身海外经营业务符合域外国家或国际规则的刑事法律规定。这对于开始逐渐走出国门的中国企业来说,提出了更为专业化、复杂化、多样化的刑事合规要求。

具体来看,我国企业在开展海外经营业务时必须以以下几方面法律规范为“标尺”,建构全面的刑事合规制度:其一,国家法律的法律规范。我国企业在海外经营时,毫无疑问依然会受到我国国内法的约束,与此同时,我国颁布的一系列关于国内企业海外经营业务的法规也必须予以遵循。例如,国资委颁布的《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颁布的《民营企业的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银监会颁布的《关于规范银行业服务企业走出去加强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等专门性法律规范;其二,海外业务经营国的法律规范,企业在域外开展业务时,必须要熟悉和了解所在国的业务法律法规,明确自身的法律义务,特别是当前我国企业在开展“走出去”战略时,开拓了许多新兴国家市场,对此类国家的法律体系国内人员普遍缺乏足够的熟悉,借助外部专业帮助,尽快建构以刑事合规为基础的全部企业合规制度,应当成为我国企业开拓海外市场的前提;其三,业务关联国的法律规范。此处的业务关联国,是指并非企业具体业务的所在国,但同企业开展经营业务时所需的金融结算、原件供应、技术支持等领域有关联性的国家。此类关联国,主要是在国际贸易领域具有早期优势的西方发达国家,此类国家通过长臂管辖,使其国内在国际贸易领域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例如我国企业大部分的国际贸易离不开美元金融体系的支持,因此也就会受到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出口管理法案》、《国际紧急经济权利法》、《境外账户纳税合规法案》、《武器出口管理法案》、《对敌交易法令》、《伊朗交易监管法》、《伊朗制裁法案》等一系列美国国内法的约束。

三、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和权益保障的内控合规机制

(一)民营企业刑事合规的概念、价值和功能

 

民营企业合规是法治社会背景下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而刑事领域的合规则是整个企业合规的基石。企业刑事合规一方面关注企业自身的犯罪内部控制和治理流程,另一方面关注如何保障企业的内部运行同法律、法规、政策、最佳范例或协定等外部刑事法律规范保持一致,从而在减少企业刑事犯罪风险的同时推动整个社会的法治水平,获得企业利益保护和社会利益保障的“双赢”。

1.企业刑事合规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内涵

企业合规本质上是一种企业的内部管理,从一定意义上来看,企业合规从企业诞生之初就已然存在,但企业合规真正作为一种同外部法律规范结合起来的固定化制度,源于19世纪末期的美国。1887年美国的《州际商业法》是最早同企业合规相关联的成文法,其首次以法律文本的形式规定了行业自律和企业内部监管内容。尽管此时“合规”一词尚未被提出,但是却是后续一系列的企业监管法律的先驱。自1887年《州际商业法》之后,美国又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企业监管法律,其中金融领域和垄断领域是早期企业监管的重点领域,为了回应外部的法律要求,美国金融企业最早提出了“合规”这一概念,通过加强金融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管理,避免金融企业由于违背监管法律而受到处罚,确保金融企业稳定运行的预期。

对企业合规发展带来变革性影响的法律,是美国1977年的《反腐败法》和1991年的《联邦组织体量刑指南》,前者明确了企业在预防犯罪中的内部管理法律义务,并通过法律自身的”长臂管辖”将这一义务从美国国内企业扩张到同美国开展业务的所有企业;后者则明确了企业合规的概念、基本内容和法律激励机制。因此,在美国企业自身示范效应和美国法律长臂管辖的影响下,源起于美国的企业合规,逐步成为世界范围内的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2014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OS)发布了《合规管理体系指南》,从而使企业合规成为国际通行的企业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2018年,我国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联合出台了《企业海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国务院国资委也颁布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企业合规在我国开始正式从理论走向法律实践。

而关于企业合规的界定,无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法律层面都尚未有统一的概念。早期理论界对企业合规概念的界定多围绕着美国《联邦组织体量刑指南》进行建构,根据美国《联邦组织体量刑指南》的规定,“企业合规是企业进行预防、发现和制止企业违法犯罪行为的内部管理机制。”此类概念,实际上是从企业合规的实质目的来界定的;而我国《企业海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中则规定,合规是指”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际条约、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商业惯例、道德规范和企业依法制定的章程及规章制度等要求。”与此同时,《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中则将合规界定为“中央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上述两种概念,实际上是从企业合规的外部形式来界定的。

尽管具体阐述各有不同,但企业合规概念界定实际上都存在一种共性,企业合规实际上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行为同外部规范之间的一种“映射”,使企业经营管理不违背外部规范。当然,这种外部规范的范围不仅限定为刑事法律规范领域,但刑事规范领域无疑是企业合规的首要关注领域,而这种使企业经营管理符合刑事法律规范要求,防控刑事法律风险的企业内部机制,正是本文所探讨的核心——企业刑事合规。企业刑事合规尽管是企业合规的下位概念,但却是企业合规的核心内容,从企业合规的发展历程来看,企业刑事合规是推动整个企业合规发展的重要外部力量。企业刑事合规通过将刑事法律规范中预防犯罪的注意义务内化为企业合规的组成部分,增强了企业对犯罪风险的整体防控能力。

因此,企业刑事合规的基本内涵实际上是一种刑事犯罪风险企业内部防控机制,一方面,其以外部刑事法律为基础,以满足刑事法律义务,避免刑事法律责任为建构的核心目标;另一方面,其又是外部刑事法律的一种功能促进,企业通过刑事合规,增强刑事犯罪风险防控能力,有利于刑事法律预防犯罪功能的实现。因此,企业刑事合规与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价值追求是一致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是预防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相对最有效的措施,其能够最大限度的防控来源于企业内部或外部的刑事法律风险。因此,健全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可以最大程度上防范企业刑事法律风险,从而促进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2.企业刑事合规的基础功能和扩展功能

明确企业刑事合规的功能是建构具体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前提和指引,虽然由于企业刑事合规尚未形成通行的国际法规则,世界各国地区的刑事合规制度也各有差异,但整体上可以归结为基础功能和扩展功能两类。

(1)刑事合规的基础功能:降低企业刑事犯罪风险

推广实施企业的刑事合规制度,能起到预防公司犯罪、强化公司治理、构建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作用。由于刑事合规的实施使企业内部管理更为细化、合理、严密,有助于堵塞各类犯罪可能利用的漏洞。“100-1=0”→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缺失的危害性最大。目前,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的重点偏向于企业民商等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的审查和管理,对于刑事法律风险的关注度不够。即便是企业合规部门识别并注意刑事法律风险的存在,由于缺乏有效的刑事风险审查、管理措施,往往放任了刑事法律风险的发生。但是一旦真实发生了刑事法律风险,企业会承担相比遭受其他法律风险更大的损失。刑事领域疏忽的是1%的错误,但是会导致100%的企业失败。

(2)刑事合规的扩展功能:推动企业合理承担社会责任

从社会责任的角度考量,企业作为社会活动的参与主体主要承担两方面责任,一方面是从事生产服务经营职责,创造社会财富和经济效益,另一方面是进行企业人员和经营范围内的社会管理职责,确保社会整体秩序稳定,而刑事合规对企业合理承担上述两类社会责任都有明显的推动作用。其一,刑事合规旨在阻止产生刑事犯罪风险造成的损害。良好的刑事合规制度建构有利于保持企业的长期稳定以及体现企业自身的价值。“生产经营”与“风险防范”两条腿走路,实现利益最大化与风险最小化。其二,企业建立合规制度,能够强化企业预防犯罪的责任感,增强对自身人员和业务中可能出现的犯罪的预防,从而积极分担社会责任,弥补国家预防犯罪力量的不足,实际上我国《公司法》第5条对公司的义务中已有类似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当然包括刑事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刑事合规正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具体举措。

企业刑事合规不能仅停留在理念层面,必然要进行制度性建构,才能真正实现企业刑事合规的犯罪防控功能,美国《联邦组织体量刑指南》提出了“有效企业合规”的七个具体标准:“A.企业应建立合规政策和标准;B.企业应指定高层人员监督企业的合规政策与标准;C.企业不得聘用在尽职调查期间了解到具有犯罪前科记录的高管;D.向所有员工有效普及企业的合规政策和标准,如进行培训;E.采取合理措施,以实现企业标准下的合规,例如利用监测、审计系统来监测员工的犯罪行为,建立违规举报制度,让员工举报可能的违规行为;F.通过适当的惩戒机制,严格贯彻执行合规标准;G.发现犯罪后,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来应对犯罪行为,并预防类似行为发生,如修改完善合规计划。”具体到企业刑事合规领域,则要明确其基本内容和一般方案,实现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任务,帮助企业建立起发现、审查、控制企业刑事风险点,完善预防犯罪的内控机制。

(二)企业刑事合规的基本内容和一般方案

1.企业刑事合规的基本内容

通过加强企业犯罪的事前预防,构建起可以避免刑事风险的措施和计划。企业刑事合规与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价值追求是一致的。企业刑事合规是预防企业发挥自主能动性,对抗刑事法律风险的最有效措施,其能够最大限度的防控来源于企业内部或外部的刑事法律风险,具体来看,刑事合规对企业刑事犯罪风险的防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内容。

(1)建立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全面调查机制

企业刑事合规需要对企业的全部经营管理和业务定期开展全面刑事法律风险调查,使企业内部充分认识到法律事务的重要性、法律风险防控的必要性,才能使企业内部对企业的法律风险有全面的认知,并且清楚基于企业自身的业务所具有的特殊法律风险点,从而“有的放矢”,才能进一步建立完善的预防机制,避免企业陷入刑事合规风险。

(2)建立企业法律事务的刑事合规融合机制

企业的法律事务的关注具有整体性,然而,刑事合规应当成为企业法律事务中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内容。因此,不能将刑事合规同企业的整体法律事务割裂开来,而是应当将刑事合规理念全面融合到企业法律事务的资源配备、工作流程之中,使企业的法律事务,成为一种突出刑事合规重点亦兼顾全面的系统化、规模化机制。

(3)建立企业刑事犯罪风险事先预防机制

建立事先防范机制,是法律风险防控最有效、最低成本的防控方式。在企业经营和管理中,对于某项业务或企业内部关联行为,是否具有刑事法律风险的考察,应当作为一个企业行为的一个必备的前置程序,同时先预防机制可以有效避免企业陷入到刑事犯罪的风险之中。与此同时,通过事先预防机制的建立,也有助于整个企业树立较强的危机意识,防患于未然。

(4)建立企业刑事合规风险的固定培训机制

企业刑事合规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一种企业内部规范化、制度化、动态化的刑事犯罪防控机制,而这一目标的最终实现高度依赖企业内部成员的主观上心态认可和客观上的行为遵循,因此对企业人员的刑事合规风险培训,让企业内部全体人员明确违背刑事合规制度将给企业和自身所带来的法律风险,这种培训应当具有全面覆盖性,而不是仅停留在企业高管层面,同时,考虑到企业内部的人员自然流动和外部的法律更新,这种培训应当具有长期性和固定性。

(5)建立企业重大决策的刑事合规参与机制

企业家基于自身的创业和管理经验,对于企业市场机会的把握、企业的重大机构调整有着敏锐的洞察力,但是限于专业的限制,企业家往往无法对许多重大法律事务的法律风险进行准确评估。通过刑事法律合规业务,可以充分运用好专业优势,在企业家处理重大法律事务时提出自己有建设性的意见,使企业在重大法律事件中保持“安全的航向”。

(6)建立特定企业刑事风险应对机制

企业刑事合规并不仅停留在刑事犯罪风险的事先预防层面,对已形成的特定企业刑事犯罪具体风险,不能被动的等待其从风险转化为现实损害,而是应当积极进行应对和化解。例如,特定情形下,针对特定问题或企业人员,特定事件被调查,特定高管被限制出境,企业账户被冻结等,这都是刑事风险来临的标志,预示着特定案件、特定罪名的刑事风险即将爆发。此时,企业刑事合规应当及时介入,对刑事风险进行诊断和预测,提供风险防控方案,并提出进一步完善方案,避免风险进一步扩大化。

(7)建立企业刑事犯罪回应机制

当企业或企业高管已经涉嫌犯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这是刑事合规尽可能避免的阶段,但是,一旦出现,刑事合规服务将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结合企业自身处境,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拿出优质可行的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了解涉嫌的罪名及可能引起的刑事处罚,为面对违法调查提供法律指引,积极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为企业争取最优的刑事处遇,将刑事犯罪对企业的损害降低至最低程度。

2.企业刑事合规构建的一般方案

有效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建立是一种精细化操作的模板化、流程化、专业化的过程,对不同的企业领域甚至同一领域的不同企业,具体的刑事合规制度的建构也都会体现出同企业自身特点契合的特殊性。但与此同时,基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共通性,我们也可以从差异化的企业刑事合规中提取出一般性步骤,作为建构具体方案的指引,

(1)前提性步骤:刑事风险点的定位

刑事风险点的定位是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建构的前提,所有的企业面临的刑事犯罪风险都可以分为一般风险和特殊风险两类,前者是企业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必然会存在的刑事犯罪风险,例如,商业贿赂犯罪风险,是所有企业都必须关注的领域,而后者则是企业基于自身业务特殊性而产生的刑事犯罪风险,例如,企业是否有海外业务,直接影响其是否要关注海外刑事犯罪风险。换言之,刑事犯罪风险风险点的定位是一个共性和特性兼顾的刑事合规前提,而刑事法律规定则是风险定位的“尺子”,而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还不仅是一把“尺子”,而是要考虑企业的经营范围将域外的法律规范作为风险定位工具。

(2)起始性步骤:刑事法律风险评估

在完成企业刑事风险定位后,开始进入刑事合规的正式阶段,需要将零散的刑事风险进行系统化整理,对识别出的刑事法律风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考虑导致刑事法律风险发生的原因、刑事法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后果、影响可能性及后果的因素等。风险评估的结果将成为制定有效刑事合规计划的路线引导图。

(3)指导性步骤:制定刑事合规计划

现实社会中的企业不可能完美无缺,企业的内部管理受到多方面挑战,特别由于当前社会处于经济转型期,企业经营管理的日趋复杂性,近年来,同企业相关的刑事犯罪数量激增,这也无疑增加了企业和企业内部人员的刑事法律风险。因此,制定专业性刑事合规计划,指导企业刑事合规的执行,是关键性前提。具体来看,刑事合规计划应当兼顾以下三个层次目标:第一层次,宏观目标。主要包括:(1)如何预防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刑事犯罪风险。(2)如何在企业刑事犯罪风险产生后,及时发现并将其化解,当刑事犯罪风险由风险转化为现实犯罪时,减少犯罪对企业利益的损害;第二层次,价值目标。主要包括:(1)如何提供一个正式的规范化文件,建立企业内部制度机制,确保刑事合规被广泛的理解和执行;(2)如何使刑事合规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关键性环节,提升企业高管、企业法务人员和企业一般人员的刑事合规意识;(3)如何遵循外部刑事法律规范的发展趋势,使刑事合规体现最新的刑事立法更新,履行企业刑事法律义务,在拓展新的企业经营范围时,首先明确新领域的相关法律义务;第三层次,功能目标。主要包括:(1)如何为企业提供一个独立的、方便的途径,随时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刑事犯罪风险进行确定和反馈,寻求法律专业性的帮助和建议;(2)如何顺应企业发展,利用多样化的评估主体和外部服务主体,为企业提供实时更新的刑事犯罪风险预警,将刑事合规同企业业务扩展和外部法律更新联系起来;(3)如何收集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对刑事合规工作的意见和期望等信息,修正错误、改进不足、提升企业刑事合规的刑事犯罪风险防控效果;(4)如何评估企业刑事合规的现实效果,对企业刑事合规效果工作有清晰的认识,并使这种评估具有真实性、长期性和稳定性;(5)如何建立重大事件、紧急事件、突发性事件发生时,刑事合规的介入程序和介入方式。

(4)跟踪性步骤:刑事合规计划的执行

刑事合规的关键在于执行,可以说大部分企业在设立之初,都具有一定的风险防控机制,但是却随着企业的运行而被忽视、甚至是故意的弃用,因此,刑事合规的执行是整个刑事合规的核心。刑事合规行为的执行不力会直接引发刑事合规风险,这种风险的存在本身就会对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害,而如果风险爆发导致企业破产、股权强迫转让等严重后果,企业的损失无疑更为巨大,会对企业内部人员、企业整体乃至相关的行业造成严重影响。为了加强企业对企业刑事合规执行的重视,有必要进一步加强企业刑事合规的审查和问责机制。同时,应当对企业刑事合规领域加强企业资源投入,使其作为企业经营成本的基本内容之一。同时,企业刑事合规计划的执行,有必要适当引入外部监督机制,我国目前正在建立企业监管的相关法律体系,对特定企业刑事合规执行的监督,已然成为部分政府机关的工作内容,后期有必要进一步扩张法律体系,加强外部监管,而域外起到重要作用的行业协会自治和监管,同样有必要合理地引入到我国,从而使刑事合规的执行形成企业自身、行业监督、政府监管的三层体系,确保刑事合规计划从纸面走向实践。

(5)后续性步骤:监测与评估

刑事合规制度是一个动态的制度,不能变得停滞不前。连续的、主动的监测和审查是刑事合规的标志性组成部分,从而使公司企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风险。因此,刑事合规的监测和评估,应当成为企业自身管理工作的一部分,为了使刑事合规取得最大的效果,可以考虑对企业刑事合规引入外部专业评估,有利于促进各级企业部门更加规范、高效的刑事合规。具体来看,对于刑事合规效果的评价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其一,企业中刑事合规工作开展的数量和规模,同时刑事合规工作同企业自身经营管理的契合性;其二,企业刑事合规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地位和功能,企业经营管理行为是否经过刑事合规环节;其三,基于刑事合规所预防、发现、化解的刑事犯罪风险的数量和类型;其四,企业高管参与企业刑事合规工作的交流情况,包括主动的和被动的;其五,企业根据刑事合规建议的反馈所做的实际行动的情况。

四、民营企业刑事合规的激励和引导机制的建立

对民营企业追究刑事责任,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也间接对企业的客户、员工、股东、债权人等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形成连锁性负面反应,影响社会稳定。域外在涉案企业认罪并配合调查,缴纳罚金或者支付赔偿款,以及建立、执行有效的刑事合规计划的情况下,对其暂缓起诉及至最终决定不起诉,试图平衡惩罚企业犯罪与避免企业破产、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之间的关系,实现多方共赢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值得我们借鉴。因此,从刑事政策的角度,可以将民营企业有无合规计划或者合规计划实施的力度,作为民营企业一定行为是否入罪或者入罪以后确定刑罚的一个考量因素,遵守刑事合规规则可以作为责任的积极抗辩事由,取得排除刑事可罚性或者责任减轻之效果。

合规计划可以成为民营企业刑事责任的积极抗辩事由。这是因为,即使存在法益侵害的结果,但如果民营企业经营者合理地制定和实施了合规计划因而尽到了监督义务的场合,承认对其免责的可能性,即便经营者因存在过错而不能免责,也应当考虑其实施了合规计划的事实,减少制裁额度,从而对其给予激励。作为积极抗辩事由的刑事合规,可以在定罪和量刑两个环节发挥作用。

其一,刑事合规与出罪。为激励企业刑事合规的积极性,晚近以来,一些国家立法将刑事合规作为法律明文规定的出罪事由。例如,根据意大利在2001年的单行刑法中规定,如果公司能够证明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业已确立旨在防止该类犯罪行为的管理体制并且该体制得以有效运行,公司可以免于承担责任。但公司管理体制足以免除其责任的证明责任由公司来承担;英国 2010 年 《反贿赂罪法》中规定,如果商业组织能够证明本身存在防止与之相关的个人实施贿赂行为的适当程序,则构成辩护理由,免于承担刑事责任。在美国,根据司法部的起诉指南,有效的合规计划是检察官是否考虑对企业起诉的主要因素之一,检察官可以根据企业实施合规计划的情况,运用起诉便宜主义,放弃对企业的起诉。换句话说,将合规计划的制定与实施作为考察是否对涉罪法人起诉的依据,可以帮助涉罪企业建立和完善公司职业规范、守法计划和内控机制,从而取得与刑罚相同的效果。需要指出的是,作为出罪事由的刑事合规,其举证责任由企业承担。企业想避免刑事责任,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企业已经实施了完备适格的刑事合规计划。

实际上,我国正在通过合规不起诉制度推动刑事合规出罪。合规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那些涉嫌实施犯罪,但情节较轻并作出认罪认罚的企业,在其承诺实施有效合规管理体系的前提下,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制度。2020年3月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启动两批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这一改革探索顺应了我国近期加强民营企业保护的发展趋势,体现了从源头上治理企业违法犯罪的理念,也推动企业更重视刑事合规的重要性,也为律师刑事合规业务提供了新的领域,

其二,刑事合规与刑罚减免。尽管刑事合规是为了避免实施犯罪,具有预防犯罪的功能,但即使最好的预防体系也不能完全杜绝犯罪的发生。在履行了合规义务仍然未能避免犯罪行为发生的场合,刑事政策也不能完全否定企业的刑事合规努力,可以通过刑罚的减免予以肯定性的激励。早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联邦量刑委员会就规定,企业应制定有效的合规计划,以注意预防和发现犯罪行为。如果在犯罪行为发生之时,企业拥有有效的合规计划,可以减轻处罚。澳大利亚的判例表明,是否存在有效的合规计划,原则应该纳入量刑的考虑范围。如果存在有效的合规计划而发生了犯罪,则减轻处罚可能是适当的,相反,未能实施合规计划则应该成为加重处罚的裁量因素。

在一些国家,这种量刑上的激励不仅针对事前实施合规计划的当事人,还惠及事后实施合规计划者。易言之,即使事前缺乏严格的合规计划,事后能够“亡 羊补牢”,积极实施合规计划,也能够得到相应的奖励。例如,在奥地利,即使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才被确立的合规系统也会被认为是一种具有积极意义的事后行为而产生减轻处罚的作用”。在美国,根据《联邦组织量刑指南》,企业实施犯罪后,可以适用缓刑 (保护观察) 。保护观察期间要求或限制法人变更其活动内容,以预防其将来犯罪,为强化对法人活动的外部监督,命令法人分析其过去犯罪的原因并将结果公之于众,促进其他量刑目的的保护观察。涉罪法人可以与办案检察官达成暂缓起诉协议或不起诉协议,进而争取法人自我改进的机会,避免法人遭受更大的损失。

因此,我国未来的刑事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建立较好刑事合规体系的民营企业,在罪过有无、大小的认定上应当给予一定的立法、司法奖励,给予积极的正向评价,从而鼓励民营企业积极主动地完善治理结构,健全刑事合规体系。刑事合规的程度可以构成刑事辩护的一项理由,甚至应当在量刑指导要素中占有一席之地,使得具有较好刑事合规的民营企业在涉罪时获得相应的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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