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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二季度中国A股上市公司法律风险观察报告

2021-08-11 14:06:28   5454次查看

前言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作为境内外资本市场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深耕资本市场法律服务超过27年,长期致力于从资本市场各个专业领域,为广大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投资机构等资本市场主体提供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公司债券、并购重组、基金登记备案、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刑事合规与法律风控在内的专业法律服务。

2018年12月,信达律师出版了《中国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蓝皮书(1996-2018)》,2019年11月,信达律所公众号发布了《中国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年度报告(2018.10-2019.9)》,并于2020年起,发布上市公司法律风险季度报告,是国内第一家对上市公司法律风险发布季度、年度报告的法律服务机构。

随着新修订的《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施行,资本市场从严监管已经成为必然趋势。对于资本市场各类参与主体而言,其市场活动中发生行政法律风险和刑事法律风险的概率正在悄然加大。基于此,本报告从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行政法律风险(包括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违法情形、处罚类型、处罚主体、处罚时间、涉案上市公司类型特征等不同分析要素)、刑事法律风险两个观察角度,以每一季度作为一个报告期间,揭示上市公司在合规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两类法律风险特征,以期给资本市场各参与主体提供更加系统的风险数据参考,帮助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树立合规思维,做好企业的合规管理和法律风控,帮助上市公司加强法律风险的事前识别防范与事中控制,并且为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的潜在法律风险提供综合解决方案,以助力实现公司的基业长青。

目录

一、报告期间

二、信息来源

三、证券监管类行政法律风险

(一)行政处罚概况

(二)行政处罚当事人分析

(三)行政处罚事由分析

(四)行政处罚种类分析

(五)行政处罚机关分析

(六)涉案上市公司特征分析

四、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

一、报告期间

2020年4月1日-6月30日

二、信息来源

(一)上市公司基础数据

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新增刑事风险信息

巨潮网

沪深交易所

上市公司公告

权威媒体报道

(三)证券类行政处罚信息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三、证券监管类行政法律风险

(一)行政处罚概况

本报告期内共收集到证券类行政处罚案件70宗,涉及52家上市公司,涉及行政处罚当事人合计257人。

相较于上一季度证券类行政处罚案件20宗,涉及15家上市公司,涉及行政处罚当事人合计46人的数据,本报告期内行政处罚无论从案件数量(环比增长250%)、涉案上市公司数量(环比增长246.67%)、行政处罚当事人数量(环比增长458.70%)均有大幅度的增长。

(二)行政处罚当事人分析

报告期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内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合计257人,鉴于部分行政处罚案件中同一当事人在同一案件中拥有多个身份,为了对上市公司董监高等特殊职位所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行多维度的精准统计,因此在对行政处罚当事人进行分析时,对拥有多个身份的同一当事人进行分别计算,合计354人。

以上354人中,上市公司高管124人,占比35.03%;上市公司董事118人,占比33.33%;上市公司监事33人,占比9.32%;内幕人[1]18人,占比5.08%;上市公司作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的数量为17人,占比4.80%;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员工13人,占比3.67%;上市公司股东13人,占比为3.67%;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12人,占比3.39%;上市公司并购交易方相关人员3人,占比0.85%,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3人,占比0.85%。

全部行政处罚当事人中,上市公司董监高合计275人,占比77.68%。

【注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第五条:本指引所称内幕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三)行政处罚事由分析

本季度报告收录的70宗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同一宗案件涉及多个处罚事由的情形,因此本报告对存在多种被处罚事由的同一案件进行分别计算,共录得9类合计80宗案件,按照处罚事由发生频率排序依次为:

因当事人信息披露违规被行政处罚的案件38宗,占比47.50%;

因当事人内幕交易被行政处罚的案件22宗,占比27.50%;

因当事人作为上市公司董监高或持股5%以上股东违规参与股票交易[2]被行政处罚的案件10宗,占比12.50%;

因当事人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3]被行政处罚的案件4宗,占比5.00%;

因当事人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参与股票交易被行政处罚的案件2宗,占比2.50%;

因当事人非法操纵证券市场被行政处罚的案件1宗,占比1.25%;

因当事人作为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委托买卖证券被行政处罚的案件1宗,占比1.25%;

因当事人出借或借用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4]被行政处罚的案件1宗,占比1.25%;

因收购人收购违规[5]被行政处罚的案件1宗,占比1.25%。

【注2】

《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47条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195条规定: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3】

《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204条规定:

“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4】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58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195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5】

《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213条规定:

“收购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等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改正前,收购人对其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行政处罚种类分析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全部70宗行政处罚案件中,统计可得行政处罚526次(例:当事人因同一行为被同时处以警告和罚款时,行政处罚数量统计为两次),其中罚款256次,占比48.67%;警告233次,占比44.30%;市场禁入23次,占比4.37%;没收违法所得14次,占比2.66%。

全部256次罚款的处罚金额合计113,271,530.8元,每次罚款的平均金额为442,466.92元,其中最高的罚款金额为26,740,000元,最低的罚款金额为30,000元。经划定罚款金额统计区间,并汇总分析,罚款金额区间分布频次如下图:

(五)行政处罚机关分析

全部70宗行政处罚案件中,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18宗,占比25.71%,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52宗,占比74.29%。

在证监会全部38个派出机构中,有16个派出机构(合计52宗)在本报告期内作出了与上市公司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其中广东证监局11宗,占比21.15%,四川证监局7宗,占比13.46%,浙江证监局5宗,占比9.62%,宁波证监局和山东证监局均为4宗,分别占比7.69%,安徽证监局、江西证监局、厦门证监局均为3宗,分别占比5.77%,大连证监局、河北证监局、江苏证监局、上海证监局均为2宗,分别占比3.85%,北京证监局、辽宁证监局、深圳证监局、重庆证监局均为1宗,分别占比1.92%。

(六)涉案上市公司特征分析

本报告期内搜集的全部行政处罚案件共涉及上市公司52家,涉及4个上市板块,10个行业门类(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2020年2季度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6]为准)。

1.涉案上市公司板块分布

报告期内全部52家上市公司中,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涉案公司数量分别21家和31家,分别占比40.38%和59.62%。

其中上交所涉案公司均为主板公司;深交所涉案公司分布于主板、创业板和中小板,中小板的涉案公司为18家,创业板的涉案公司为8家,主板的涉案公司为5家。

【注6】

2020年2季度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载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scb/ssgshyfljg/202007/W020200714524535325387.pdf。

2.涉案上市公司行业分布

报告期内全部52家公司分布于制造业(27家,占比51.92%)、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8家,占比15.38%)、房地产业(3家,占比5.77%)、批发和零售业(3家,占比5.7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家,占比5.77%)、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2家,占比3.85%)、金融业(2家,占比3.85%)、农林牧渔业(2家,占比3.85%)、采矿业(1家,占比1.92%)、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家,占比1.92%)等十个行业,占总行业数量(19个行业门类)的52.63%。

四、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

2020年第二季度共录得三起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案例,分别为—

【杰瑞股份(002353.SZ)副总裁兼首席法务官、中兴通讯(000063.SZ/00763.HK)独立董事鲍毓明涉嫌性侵养女,被警方立案调查】

【*ST群兴(002575.SZ)实际控制人王叁寿因其名下其他公司税务问题,被公安机关调查并取保候审】

【*ST安信(600816.SH)实际控制人高天国涉嫌违法发放贷款,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01

杰瑞股份(002353.SZ)副总裁兼首席法务官、中兴通讯(000063.SZ/00763.HK)独立董事鲍毓明涉嫌性侵养女,被警方立案调查。

来源

①杰瑞股份微信公众号2020年4月9日《声明》[7]

②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官方微博“芝罘警官在线”2020年4月9日《警情通报》[8]

③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辞职公告(公告编号:202027)[9]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多家媒体发布了标题为《上市公司高管被指性侵养女四年,警方立案》的新闻。

烟台公安局芝罘分局于2020年4月9日发布公告称:2019年4月8日,一女子到我局报案称,其三年多来被“养父”鲍某某多次性侵,我局于次日立案,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经侦查,综合各种证据,认为鲍某某不构成犯罪,遂于2019年4月26日决定撤销此案,并通知了当事人。后根据当事人及其律师提供的一些新的线索,我局于2019年10月9日决定再次立案,并在本地及其他涉案地做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侦查工作仍在进行中。

同日,鲍毓明担任副总裁及首席法务官的杰瑞股份发表声明,对上述事件进行了确认,并与鲍毓明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

次日,中兴通讯发布了《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辞职公告》,称已收到独立非执行董事YumingBao(鲍毓明)的书面辞职申请。

【注7】

杰瑞股份:《声明》,载微信公众号“杰瑞股份”,

2020年4月9日,

https://mp.weixin.qq.com/s/kkoGiYVqd2t4uHLgIirvbw

【注8】

芝罘警官在线:《警情通报》,载新浪微博,

2020年4月9日,

https://m.weibo.cn/1972671617/4491943856282455

【注9】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辞职公告(公告编号:202027),载巨潮资讯网,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0-04-10/1207480260.PDF。

02

*ST群兴(002575.SZ)实际控制人王叁寿因其名下其他公司税务问题,被公安机关调查并取保候审,后因未对上述事项及时履行信披义务,被广东证监局采取监管措施。

来源

①广东省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取保候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0]

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王叁寿采取出具警示函和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52号》[11]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1日,*ST群兴(002575.SZ)发布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叁寿于2020年1月17日因其担任法人的一家咨询公司的税务问题,至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协助调查。调查事由为该咨询公司财务部在2016年-2018年期间,为员工项目奖金进行避税,购买发票进行了冲抵。但开票方未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该咨询公司少缴纳税款200万元左右。2020年2月13日,王叁寿已在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分局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2020年4月23日,广东证监局以包括“未及时将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和取保候审情况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内的四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实为依据,决定对王叁寿采取出具警示函和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注10】

广东省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取保候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载巨潮资讯网,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0-04-21/1207541170.PDF。

【注11】

关于对王叁寿采取出具警示函和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52号,

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网站,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ofgd/xzjgcs/202004/t20200424_374323.htm。

03

*ST安信(600816.SH)实际控制人高天国涉嫌违法发放贷款,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来源

①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被刑事拘留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39)[12]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6日,*ST安信发布公告称: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高天国家属的通知,高天国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相关事项尚待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注12】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被刑事拘留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39),载巨潮资讯网,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0-06-06/12079026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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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洪灿 律师

洪灿律师,现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信达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曾在人民法院工作10年,后从事律师职业逾20年,擅长以法官的裁判者思维角度帮助客户解决法律问题,化解社会矛盾。 先后担任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市律师协会证券基金期货法律专业委员会高级顾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深圳市法学会理事等职。 一、业务领域: 1、企业法律顾问与风险管理:洪灿律师团队践行“客户全生命周期的法律风险管理”理念,为客户提供从创业期、成长期、成熟期到上市的全程法律服务;笃行长期主义,其中最长的单一客户连续服务周期超过15年;作为庭立方的风控讲师,洪灿律师潜心研究企业法律风控产品及实战应用场景,庭立方遍布全国的律师学员可为客户提供全域覆盖的法律风控服务。 2、刑事危机解决与刑事辩护:在企业法律顾问与风险管理之外,洪灿律师还致力于刑法分则第三、五、八章罪名的专业研究与刑事辩护,在企业家刑事危机综合解决、商事犯罪及泛职务类犯罪辩护领域持续深耕,帮助多家创业企业、投资机构和上市公司董监高成功化解重大刑事危机,为处于刑事诉讼被害人地位的企业客户提供控方律师服务,以刑事手段帮助其挽回经济损失,依法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3、资本市场法律合规与风险管理:洪灿律师在股权架构设计、投融资法律实务、股权并购等资本市场法律合规方面拥有丰富经验,擅长于证券违法行政处罚与证券犯罪案件、上市公司反腐败反舞弊、私募基金类投资机构等资本市场主体的法律风险处置。 二、专业著作 三、专业输出与法律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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