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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一季度中国A股上市公司法律风险季度观察报告

2021-08-11 14:18:49   4970次查看

前言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作为境内外资本市场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深耕资本市场法律服务超过27年,长期致力于从资本市场各个专业领域,为广大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投资机构等资本市场主体提供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公司债券、并购重组、基金登记备案、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刑事合规与法律风控在内的专业法律服务。

随着新修订的《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施行,资本市场从严监管已经成为必然趋势。对于资本市场各类参与主体而言,其市场活动中发生行政法律风险和刑事法律风险的概率正在悄然加大。

基于此,本报告从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行政法律风险(包括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违法情形、处罚类型、处罚主体、处罚时间、涉案上市公司类型特征等不同分析要素)、刑事法律风险两个观察角度,以每一季度作为一个报告期间,揭示上市公司在合规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两类法律风险特征,以期给资本市场各参与主体提供更加系统的风险数据参考,帮助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树立合规思维,做好企业的合规管理和法律风控,帮助上市公司加强法律风险的事前识别防范与事中控制,并且为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的潜在法律风险提供综合解决方案,以助力实现公司的基业长青。

一、报告期间

2020年1月1日-3月31日

二、信息来源

(一)上市公司基础数据

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新增刑事风险信息

巨潮网

沪深交易所

上市公司公告

权威媒体报道

(三)证券类行政处罚信息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三、证券监管类行政法律风险

(一)行政处罚概况

本报告期内共收集到证券类行政处罚案件20宗,涉及15家上市公司,涉及行政处罚当事人合计46人。

(二)行政处罚当事人分析

报告期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内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合计46人,鉴于同一当事人在同一行政处罚案件中拥有多个身份,因此在对行政处罚当事人进行分析时,对同一当事人拥有多个身份的情况进行单独计算,合计59人。

其中上市公司董事14人,占比23.73%;上市公司高管14人,占比23.73%;上市公司并购方相关人员7人,占比11.86%;内幕人[1]6人,占比10.17%;上市公司作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的数量为6人,占比10.17%;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3人,占比5.08%;其他人员3人,占比5.08%;上市公司监事、上市公司股东、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各2人,占比均为3.39%。

全部行政处罚当事人中,上市公司董监高合计30人,占比50.85%。

(图1行政处罚当事人类型分布)

(三)行政处罚原因分析

全部20宗行政处罚案件中,一共分为三类:

因当事人信息披露违规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13宗,占比65.00%;

因当事人内幕交易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4宗,占比20.00%;

因当事人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参与股票交易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3宗,占比15.00%。

(图2违法类型分布)

(四)行政处罚种类分析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全部20宗行政处罚案件中,统计可得行政处罚88次(例:当事人因同一行为被同时处以警告和罚款时,行政处罚数量统计为两次),其中罚款46次,占比52.27%;警告37次,占比42.05%;没收违法所得4次,占比4.55%;市场禁入1次,占比1.14%。

(图3行政处罚种类分布)

全部罚款金额合计2355.3530万元,每次罚款的平均金额为51.2033万元,其中最高的罚款金额为545万元,最低的罚款金额为3万元。

(图4罚款金额分布图)

(五)行政处罚机关分析

全部20宗行政处罚案件中,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4宗,占比20.00%,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16宗,占比80.00%。

在证监会全部38个派出机构中,有9个派出机构(合计16宗)在本报告期内作出了上市公司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其中上海证监局5宗,占比31.25%,四川证监局、海南证监局、广东证监局各2宗,分别占比12.50%,宁波证监局、甘肃证监局、湖南证监局、安徽证监局、山西证监局各1宗,分别占比6.25%。

(图5行政处罚机关分布)

(六)涉案上市公司特征分析

本报告期内搜集的全部行政处罚案件共涉及上市公司15家,涉及3个证券板块,7个行业门类(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2019年4季度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2]为准)。

1.涉案上市公司板块分布

报告期内全部15家上市公司中,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涉案公司数量分别3家和12家,分别占比20.00%和80.00%。

其中上交所涉案公司均为主板公司;深交所涉案公司分布于主板和中小板,两个板块的涉案公司均为6家。

(图6涉案上市公司板块分布)

2.涉案上市公司行业分布

报告期内全部15家公司分布于制造业(5家,占比33.33%)、金融业(3家,占比20.00%)、批发和零售业(2家,占比13.3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2家,占比13.33%)、综合(1家,占比6.67%)、农林牧渔业(1家,占比6.67%)、建筑业(1家,占比6.67%)等七个行业,占总行业数量(19个行业门类)的36.84%。

(图7涉案上市公司行业分布)

四、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

2020年第一季度共录得三起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案例,分别为—

【*ST毅达(600610.SH)多名高管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ST天圣(002872.SZ)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及实控人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虚假诉讼案】

【贵州茅台(600519.SH)原总经理助理受贿案】

01

*ST毅达(600610.SH)原【副董事长、总经理】任鸿虎、【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林旭楠、【财务经理】秦思华、【子公司副总经理】盛燕因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上海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来源

上海检察三分院微信公众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对一起上市公司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被告人提起公诉[3]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3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发布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对一起上市公司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被告人提起公诉》的公告。

1月15日,*ST毅达(600610.SH)发布了编号为2020-003的公告,对本案进行了确认。

2015年10月,为虚增上市公司业绩,经时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任鸿虎决定,由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林旭楠、财务经理秦思华及下属子公司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盛燕实施,将已由他人完工的工程收入违规计入公司三季度报告,并对外披露,共虚增利润1063万余元,占同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1.35%,虚增净利润797万余元,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该案系上海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首例违规信息披露犯罪案件。

本报告即将完稿之际,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任鸿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员林旭楠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员秦思华和盛燕均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02

*ST天圣(002872.SZ)因犯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被判处罚金380万元,实控人、原董事长因犯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200万元,没收财产800万元

来源

1.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公司及相关人员起诉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7)

2.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9)

基本案情

*ST天圣于2019年5月28日和2020年3月23日分别发布了《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公司及相关人员起诉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7)和《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9),对本案进行了披露,现将公告内容摘选如下:

主要起诉内容

1.被告人刘群及被告单位天圣制药涉嫌单位行贿罪及对单位行贿罪

2003年至2018年初,时任天圣制药法定代表人及实控人刘群为天圣制药及关联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74.8015万元,给予国有事业单位财物共计人民币405万元。

2.被告人刘群涉嫌职务侵占罪及挪用资金罪

2016年5月至2018年3月,刘群利用担任天圣制药董事长的便利,采用虚增款项及费用等方式将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9,182.49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通过缴纳保证金、虚增款项、支付预付款和往来款等方式挪用公司资金人民币3,325万元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

3.被告人刘群涉嫌虚假诉讼罪

2016年底至2017年初,被告人刘群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200万元,为掩饰行贿罪行,捏造行贿款系借款的事实和证据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胜诉判决,判决均未申请执行。

判决结果

1.被告单位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三百八十万元。

2.被告人刘群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百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八百万元。

3.责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侵占的人民币9,182.4926万元。

4.责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挪用的人民币3,325万元(其中360万元已归还)。

03

贵州茅台(600519.SH)原总经理助理高守洪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来源

1.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高守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4]

2.新华网:贵州茅台原副总经理高守洪获刑十年[5]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30日下午,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高守洪受贿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高守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高守洪受贿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716.9395万元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高守洪利用担任茅台股份公司总经理助理,茅台对外投资公司总经理,茅台集团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茅台高新置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地产项目合作、物资供应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守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鉴于高守洪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对所犯罪行认罪认罚。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本案实际,决定对其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高守洪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注释: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第五条:本指引所称内幕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2]中国证监会官网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scb/ssgshyfljg/202001/t20200110_369485.html

[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微信公众号

[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http://www.ccdi.gov.cn/yaowen/201908/t20190801_198223.html

[5]新华网

http://www.xinhuanet.com/legal/2020-03/30/c_11257899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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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洪灿 律师

洪灿律师,现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信达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曾在人民法院工作10年,后从事律师职业逾20年,擅长以法官的裁判者思维角度帮助客户解决法律问题,化解社会矛盾。 先后担任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市律师协会证券基金期货法律专业委员会高级顾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深圳市法学会理事等职。 一、业务领域: 1、企业法律顾问与风险管理:洪灿律师团队践行“客户全生命周期的法律风险管理”理念,为客户提供从创业期、成长期、成熟期到上市的全程法律服务;笃行长期主义,其中最长的单一客户连续服务周期超过15年;作为庭立方的风控讲师,洪灿律师潜心研究企业法律风控产品及实战应用场景,庭立方遍布全国的律师学员可为客户提供全域覆盖的法律风控服务。 2、刑事危机解决与刑事辩护:在企业法律顾问与风险管理之外,洪灿律师还致力于刑法分则第三、五、八章罪名的专业研究与刑事辩护,在企业家刑事危机综合解决、商事犯罪及泛职务类犯罪辩护领域持续深耕,帮助多家创业企业、投资机构和上市公司董监高成功化解重大刑事危机,为处于刑事诉讼被害人地位的企业客户提供控方律师服务,以刑事手段帮助其挽回经济损失,依法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3、资本市场法律合规与风险管理:洪灿律师在股权架构设计、投融资法律实务、股权并购等资本市场法律合规方面拥有丰富经验,擅长于证券违法行政处罚与证券犯罪案件、上市公司反腐败反舞弊、私募基金类投资机构等资本市场主体的法律风险处置。 二、专业著作 三、专业输出与法律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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