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意见提出:打击证券违法活动是维护资本市场秩序、有效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的重要保障,要坚持对证券违法活动零容忍原则,依法严厉查处证券违法犯罪案件,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加强诚信约束惩戒,强化震慑效应。……到2022年,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执法司法体制和协调配合机制初步建立,证券违法犯罪成本显著提高,重大违法犯罪案件多发频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投资者权利救济渠道更加通畅,资本市场秩序明显改善。
该意见的发布是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施行后,国家层面对资本市场从严监管的再次重申。
对于资本市场各类参与主体而言,其市场活动中发生行政法律风险[1] 和刑事法律风险的概率正在悄然加大。有鉴于此,笔者在2018年出版发行了《中国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蓝皮书(1996-2018)》之后,每年持续发布上市公司刑事行政法律风险年度报告,并在证券法律服务市场率先推出“季报+年报”的深度观察模式。
本报告从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行政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行刑交叉法律风险等三个观察角度,以每一季度作为一个报告期间,全面揭示上市公司在合规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风险特征,以期给资本市场各参与主体提供更加系统的风险数据参考,帮助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树立合规思维,做好企业的合规管理和法律风控,帮助上市公司加强法律风险的事前识别防范与事中控制,并为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的潜在法律风险提供综合解决方案,以助力实现公司的基业长青。
[1] 本报告所称行政法律风险,指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所引发的上市公司法律风险。
报告期间
2021年10月1日 - 12月31日
目录
一、信息来源
二、证券监管类行政法律风险
三、已经公布的刑事法律风险
四、行刑交叉领域法律风险
一、信息来源
(一)上市公司基础数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已经公布的刑事风险信息:中国裁判文书网、巨潮网、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告、权威媒体报道。
(三)证券监管类行政处罚数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二、证券监管类行政法律风险
报告期内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内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合计245人,以身份计合计307人[2]。
全部行政处罚当事人(以身份计307人)中,上市公司董事88人,占比28.66%;上市公司高管74人,占比24.10%;内幕人[3] 37人,占比12.05%;上市公司监事22人,占比7.17%;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员工19人,占比6.19%;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18人,各占比5.86%;上市公司股东、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10人,各占比3.26%;并购交易方或其相关人员、关联方或关联方人员均为5人,各占比1.63%;其他人员1人,占比为0.33%。
全部行政处罚当事人中,上市公司董监高合计184人,占比59.93%。
[2] 笔者注:鉴于部分行政处罚案件中同一当事人在同一案件中拥有多个身份,因此本部分在对行政处罚当事人身份进行分析时,对同一当事人拥有多个身份的情况进行分别计算。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第五条:本指引所称内幕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本季度报告收录的83宗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同一宗案件涉及多个处罚原因的情形,因此对同一宗案件出现多种被处罚原因的情况进行重复计算,共录得5类合计85宗案件,按照处罚原因发生频率排序依次为:
1.当事人因【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48宗,占比56.47%;
2.当事人因【信息披露违规】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32宗,占比37.65%;
3.当事人因【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4] 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3宗,占比3.53%;
4.当事人因作为【董监高或持股5%以上股东违规参与股票交易】[5] 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1宗,占比1.18%;
5.当事人因【非法操纵证券市场】[6] 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1宗,占比1.18%。

[4] 《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38条规定:“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第205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种类分析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全部83宗行政处罚案件中,统计可得行政处罚515次(例:当事人因同一行为被同时处以警告和罚款时,行政处罚数量统计为两次),其中罚款260次,占比50.49%;警告188次,占比36.50%;证券市场禁入35次,占比6.80%;没收违法所得32次,占比6.21%。

全部260次罚款的处罚金额合计429,654,757.58元,每次罚款的平均金额为1,652,518.30元,其中最高的罚款金额为110,379,239.25元,为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俞建午内幕交易美年健康(002044.SZ)股票一案,俞建午被中国证监会没收违法所得36,793,079.75元,并处以110,379,239.25元的罚款。
经划定罚款金额统计区间,并汇总分析,罚款金额区间分布频次如下图:

(四)行政处罚机关分析
全部83宗行政处罚案件中,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数量为26宗,占比31.33%,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数量为57宗,占比68.67%。
在证监会全部38个派出机构中,有20个派出机构(合计57宗)在本报告期内作出了与上市公司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其中北京证监局为14宗,占比16.87%;上海证监局为10宗,占比12.05%;贵州证监局为5宗,占比6.02%;广东证监局为4宗,占比4.82%;深圳证监局、浙江证监局、宁波证监局均为3宗,各占比3.61%;四川证监局、山东证监局均为2宗,各占比2.41%;吉林证监局、湖南证监局、黑龙江证监局、广西证监局、海南证监局、天津证监局、云南证监局、山西证监局、江西证监局、陕西证监局、青岛证监局均为1宗,各占比1.20%。

(五)涉案上市公司特征分析
本报告期内搜集的全部行政处罚案件共涉及上市公司59家,涉及4个证券板块,14个行业门类(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7] 为准)。
1. 涉案上市公司板块分布
报告期内全部59家上市公司中,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涉案公司数量分别27家和32家,分别占比45.76%和54.24%。
其中上交所涉案公司分布于主板和科创板,主板的涉案公司为26家,科创板的涉案公司为1家;深交所涉案公司分布于主板[8] 和创业板,主板的涉案公司为20家,创业板的涉案公司为12家。
2.涉案上市公司行业分布
报告期内全部59家公司分别分布于【制造业】(29家,占比49.15%)、【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9家,占比15.25%)、【批发和零售业】(5家,占比8.47%)、【房地产业】(3家,占比5.08%)、【采矿业】(2家,占比3.39%)、【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家,占比3.39%)、【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家,占比3.39%)、【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家,占比1.69%)、【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家,占比1.69%)、【农、林、牧、渔业】(1家,占比1.69%)、【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家,占比1.69%)、【建筑业】(1家,占比1.69%)、【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家,占比1.69%)、【卫生和社会工作】(1家,占比1.69%)、【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家,占比1.69%)。

[7] 来源:中国证监会官网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scb/ssgshyfljg/ 。
[8]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深交所已于2021年4月6日正式实施主板与中小板两板合并。
三、已经公布的刑事法律风险
笔者持续关注中国上市公司的刑事法律风险。笔者在《中国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蓝皮书(1996-2018)》中将中国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定义为上市公司或其强相关人员[9] 作为当事人卷入刑事案件的风险。根据刑事法律风险对上市公司影响程度的不同,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上市公司A类刑事法律风险:上市公司作为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法律风险。
(二)上市公司B类刑事法律风险:上市公司强相关人员作为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法律风险,该类风险包括以下两种刑事案件:
1.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或其他重要岗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
2.上市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公司发行、收购、增减持等活动中发生的刑事案件。
(三)上市公司C类刑事法律风险:上市公司作为刑事诉讼被害人(包括自诉人、控告人/报案人)的刑事法律风险。
[9] 上市公司强相关人员是用来说明上市公司人员的职务地位和行为后果与上市公司之间关联性强弱程度的专用术语,其中关联程度较高的,称为强相关人员,关联性较弱的,称之为弱相关人员。参见洪灿:《中国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蓝皮书(1996-2018)》,中国检察出版社2018年版。
根据已经公布的资料,2021年第四季度共录得6起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案例,分别为:
(一)宝利国际(300135.SZ)因单位行贿罪,被法院判处罚金250万元;原董事长周德洪因单位行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二)*ST艾格(002619.SZ)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原财务总监因涉嫌挪用资金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香溢融通(600830.SH)违规披露重要信息一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禾盛新材(002290.SZ)实际控制人张伟一审被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1217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五)ST中昌(600242.SH)董事厉群南涉嫌挪用资金,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六)昊志机电(300503.SZ)【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总经理汤秀清】和【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肖泳林】因涉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四、行刑交叉领域法律风险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第三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2021年8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以及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
可以预见,随着监管当局的理念转变,在行刑交叉领域,将有越来越多的行政处罚旧案被各地证监局向公安机关移送;即使被不起诉的刑事案件也将依法向行政机关移送、追加行政处罚等处分程序。上市公司行刑交叉领域法律风险的双向传递正在呈现加速和扩大的趋势。然而,即使是远超过刑事追诉标准的违法金额,行政处罚下的违法行为也并不意味着必然发生刑事风险,因为通行的证据法理论认为,行政诉讼采用明显优势证明标准,而刑事诉讼要求的证明标准则更加严格,即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为了帮助更多的上市公司在行政风险爆发后能够依法认识其违法行为的本质属性,避免因为错误认知而给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本报告特设单独一节,对行刑交叉领域的法律风险进行特别观察,从风险的演变视角给资本市场参与主体以法律参考,以期能够为上市公司的合规、健康发展有所助益。
2021年第4季度录得一起上市公司涉及行刑交叉领域法律风险的案例[13],具体为:


[13] 基于专业严谨性考虑,本报告“行刑交叉领域法律风险”部分案例仅收录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官方发布的因同一事项同时涉及行政法律风险和刑事法律风险的案例,对于未能明确为同一事项的案例未予收录。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