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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男子猥亵女儿,母亲将其打成轻伤,法院判决: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2021-08-23 10:04:58   7938次查看

转自:烟语法明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0322刑初142号
公诉机关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生香,女,彝族,1980年8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文盲,农民,住陆良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陆良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一部刑诉〔2021〕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生香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生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生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4日17时许,钱某到被告人金生香家里购买烟叶时,对被告人金生香的女儿实施强制猥亵。被告人金生香外出归来后,用木棒对被害人钱某实施殴打。经司法鉴定,钱某此次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生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金生香的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钱某的陈述,被告人金生香的供述,证人王某1、刘某1、杨某1、王某2、刘某2、杨某2、刘某3、满某、刘某4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及通知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生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生香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金生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犯罪较轻,对其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金生香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罚。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存在重大过错,可对被告人金生香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生香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朱自前

人民陪审员  俞灿章

人民陪审员  张绍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彦楠

烟语君认为,这个母亲,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可惜的是,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检察机关、法院,都没有提及。现实司法中,被认定为正当防卫,难比登天!法院虽然判免予刑事处罚,但却明确说明,母亲的行为构成了犯罪。有网友疑问,难道这个男子根据这个刑事判决,还可以向母亲下一步主张民事赔偿?试问:在女儿被猥亵被侵害的情况下,一个妈妈,一个女人应该怎么做?!法律不应强人所难。

看看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如何解读“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吧!
最高检:弘扬社会正气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2020年11月2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就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近年来,正当防卫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的普遍诉求。“民之所欲,法之所从”,明确正当防卫的界限标准,回应群众关切,是当前司法机关一项突出和紧迫的任务。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最高检发布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的背景是什么?主要基于哪些方面的考虑?
苗生明:2017年于欢案和2018年昆山“龙哥”案,唤醒了被称为“沉睡条款”的正当防卫制度。2018年12月,最高检针对正当防卫的适用专门发布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很好的指引。近年来,检察机关依法办理了一批社会关注度高的正当防卫案件,比如,赵宇见义勇为案、河北涞源反杀案、邢台董民刚案、浙江盛春平案、云南唐雪案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弘扬社会正气。各地检察机关严格落实司法责任,积极适应“捕诉一体”新要求,依法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对于认定为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案件及时作出不批捕或者不起诉决定,鼓励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伸张了社会正义。据统计,2017年1月至今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中,认定正当防卫不批捕352件、不起诉392件。其中,2017年不批捕48件48人、不起诉54件55人;2018年不批捕91件91人,同比增长89.6%;不起诉101件101人,件数和人数同比增长分别为87%、83.6%;2019年不批捕187件187人,同比增长105.4%;不起诉210件212人,件数和人数同比增长分别为107.9%、110%,两年之间翻了一番。涉正当防卫不捕不诉案件同比大幅增长的背后,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的勇于担当、积极作为。
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坚持问题导向,从总体要求、具体适用和工作要求三大方面,对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作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为正当防卫的“实践纠偏”提供了指引,对于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依法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弘扬社会正气,具有重要意义。
为更好、更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指导意见》,最高检发布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适用,统一执法标准,为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供有效指引。发布这批典型案例,主要有几方面的考虑:一是对《指导意见》有关内容作进一步的阐释,推动《指导意见》全面贯彻实施;二是以案析法,突出不捕不诉案件特点;三是对部分法律适用问题作更加深入、具体的阐释,提供明确的办案指引;四是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意义,开展生动鲜活的法治宣传。
记者:总体来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呈现怎样的特点?
苗生明:一是案件类型全面。此次典型案例既包括不批捕案例,也包括不起诉案例。其中,不批捕案件2件,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属正当防卫,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防卫人得以被释放或撤销案件;不起诉案件4件,公安机关分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构成正当防卫,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二是指导意义典型。这6起案例,虽然都是正当防卫,但每个案例所突出的重点各有侧重。比如,江西省宜春市高某波正当防卫不起诉案,主要涉及一般防卫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甘肃省泾川县王某民正当防卫不批捕案,主要涉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正在进行”“行凶”等的准确理解和把握。该案的指导意义还在于,进一步明确了防卫的起因条件,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准确界分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湖北省京山市余某正当防卫不起诉案对此进行了准确界分。安徽省枞阳县周某某正当防卫不起诉案,主要涉及对强奸行为实施特殊防卫的认定。该案进一步厘清了强奸案中防卫行为的认定标准。河北省辛集市耿某华正当防卫不批捕案,主要涉及为保护住宅安宁、人身自由实施防卫的认定,也是对非法暴力拆迁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湖南省宁乡市文某丰正当防卫不起诉案,主要涉及对共同侵害人实施防卫的认定,即对于正在进行的共同不法侵害行为,防卫人反击,造成暴力程度较低的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影响防卫强度的整体判断。三是案件起因多元。从上述例举的案例中,可以看出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起因既涉及故意伤害、强奸、非法侵入住宅等,也涉及道路行车纠纷、暴力拆迁、传销等多发或备受社会关注的情形,力求及时、有效回应社会关切。
记者:此次发布的六个典型案例是如何筛选和考虑的?
苗生明:为使典型案例更具指导性和示范意义,我们从全国检察机关征集了近年来办理的90多个案例,逐一研究,初步筛选出33个,再从中筛选出12个,经调卷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最终确定了6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历经3轮筛选后,我们还对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对照《指导意见》概括出“法律要旨”,结合案件办理的实际效果,提炼出“典型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案例是从社会上常见、多发的案件类型中选取的,涉及非法传销、暴力拆迁、强奸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道路行车等民间矛盾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突出了检察履职情况和效果,在现实生活中很有典型性,既具有很好的法治引领意义,又具有较强的警示教育意义。
记者:如何保护“正义不向非正义低头”,检察机关通过上述举措和成效给出了答案。那么,在检察实践中,如何更精准地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最终结果实现法、理、情的统一?
苗生明:徒法不足以自行。这批案例对于司法工作人员的主要指引意义在于,一是要更新司法理念。实践中,有些司法人员受旧的办案理念影响,往往停留在就案办案,只关注行为人伤害不法侵害人这一具体行为,而对该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关注不够,没有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准的标准去评判行为人,将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的行为理解为“以暴制暴”,从根本上反映的是“正当防卫”理念的缺失。同时,从整体上看,同一个案件,不同部门之间的认识有时会存在差异,对此,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要同步更新正当防卫理念,减少因理念差异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当然,社会公众也要更新理念,旧有的“伤人者必须要受到处罚,被伤者就是有理”的认识并不总是成立,要针对不同情形区别对待。二是要提升司法能力。准确把握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对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意图条件等理解到位,全面、及时做好防卫情节证据的收集、固定,查清前因后果,为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奠定事实根基。三是要强化司法担当。正当防卫能够有效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同时也以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为代价,这种损害后果大多非死即伤,办案过程中尤其需要责任担当,属于正当防卫或有防卫情节的就要依法认定,竭力避免为转移矛盾、化解不法侵害人或者亲属信访压力,而不敢担当、不愿担当的情况出现,同时要做好相关方的矛盾化解工作。总之,在司法适用中,要综合全案作整体价值判断,努力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
记者: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正当防卫的起因涉及强奸、传销和非法侵入住宅等情形,这些案件给社会公众哪些警示?
苗生明:一是关于对暴力传销的防卫。传销犯罪近年来仍处于多发状态,从2019年数据看,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9683人,位于所办理的刑事犯罪数第30位,略低于故意杀人罪。非法传销往往伴随着对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严重侵害,容易滋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防卫人往往力量对比明显失衡,面对不法侵害如不采取防卫行为将可能遭受严重侵害。对于伴随严重暴力的传销犯罪,一方面要依法严厉打击以震慑犯罪,遏制传销犯罪的蔓延;另一方面也需要通过案例和普法宣传,支持遭受传销组织不法侵害,特别是暴力伤害的公民进行自救自卫,增强人民群众勇于反抗的信心和决心,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是关于对强奸犯罪的防卫。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强奸犯罪人数位于所办理的刑事犯罪数第10位,且多年持续高发,严重侵害了妇女的性权利和身心健康,有的还因此失去了生命。因此,需要持续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更好发挥刑法预防犯罪作用的,提升人民群众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充分保障和尊重妇女人身安全,鼓励其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是关于对侵入公民住宅实施犯罪的防卫。涞源反杀案、赵宇见义勇为案、邢台董民刚案等均涉及非法入侵公民住宅的情节。住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随着公民对住宅权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对非法侵入住宅行为的容忍度也在不断降低。在正当防卫的认定中,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实施暴力、侵财犯罪更为严重地破坏了防卫人的安全感,加剧了现实危险的紧迫性,也更赋予了防卫人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同时,通过发布正当防卫典型案例可以彰显法律对于住宅安全的保护,有助于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推动形成公民住宅权不可侵犯、受法律严格保护的社会共识,有助于进一步提升社会治理能力。
记者:这次典型案例的发布可谓进一步坚定了公民维护正当权益的信心,对于正当防卫权利的行使,您有哪些提醒或建议?
苗生明:这次典型案例的发布,是为了回应社会关切,使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成为全民普法的法治公开课,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保护正当防卫者和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弘扬“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当然,作为公民也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不能滥用法律赋予的正当防卫权利,以至于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因而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尤其对于因民事矛盾引起的轻微的侵害行为,应当把妥善化解、合理避让作为优先考虑的处理方式。遇到不法侵害,具备条件的,还应优先选择报警等方式解决矛盾、防范侵害,尽可能理性平和解决争端。对于日常琐事纠纷,尽可能换位思考,互谅互让,依法维权,避免矛盾冲突升级,共同培育谦和礼让、和谐有序的社会风尚。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处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方式反击,防卫明显过当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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