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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对刑事业务的拓展和延伸

2021-08-25 10:26:21   3168次查看

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来源:言志说法;作者:袁志,法学博士,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以后,企业合规尤其是企业刑事合规从理论上的热词走入了具体的实践。企业合规不再单纯是为了防范企业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风险,而成为一种激励和奖惩机制。

  企业会因为有健全的合规管理体系,或者因为有意愿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成为阻却企业或企业经营者法律责任或受到从宽处理的理由。这种除了防范企业经营活动中法律风险外的激励和奖惩机制,在很大程度上拓展和延伸了刑事业务,在丰富律师辩护手段的同时,拓展了刑事业务的范围。

  首先,在企业或企业经营者遭遇到刑事追诉后,律师可以利用合规整改来为企业或企业经营者争取到更大的利益。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看,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行的“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是把企业愿意认罪认罚、愿意合规整改和检察机关对企业或企业负责人从宽处理结合起来。检察机关对企业或企业负责人从宽处理的方式主要包括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和提出更为轻缓的量刑建议,而这正是律师受委托担任企业或企业经营者辩护人所追求的目的。检察机关和作为辩护人的律师在企业合规问题上,虽站位和出发点不同,但对企业或企业经营者而言是殊途同归。

  这对刑辩律师而言,完全可以把企业合规作为辩护的手段。在企业或企业负责人遭遇到刑事追诉后,积极主动向检察机关申请合规整改,以有效的合规整改来换取检察机关对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的从宽处理。其实,这不是什么全新的辩护手段,合规整改在本质上也是律师在辩护过程中为当事人创造得到从宽处理的理由,只不过是在过去如积极退赃、赔偿损失、取得谅解或认罪认罚等之外装入了新酒,合规整改成为了一个新的从宽理由,并且有制度化的趋势。

  其次,实质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在实体法层面上会成为企业或企业经营者阻却刑事责任的理由,刑事律师可以利用其实质思维优势拓展刑事业务。

  我国刑法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是否应当为企业员工在其业务领域内,且是为单位利益实施的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采用的不是替代责任模式,而是要求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主观上要具有罪过,才能把企业员工犯罪行为归责于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具体而言,即便企业员工在其业务领域内实施了为单位谋取利益的犯罪行为,但如果体现的不是单位意志,只是员工个人的行为,单位并不构成犯罪,也谈不上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刑事责任的问题。

  而企业员工的行为是否能够代表和体现单位意志,除了看其行为是否为单位谋取了利益这一明显标志外,还要看该员工的层级是否能够代表单位的整体意思以及该行为否是在单位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下实施。

  这是一个事实证明方面的问题而非法律适用上的问题,当企业员工在其业务领域内实施了客观上为单位带来利益的犯罪行为时,企业可以通过其建立的合规管理体系作为抗辩理由,不仅证明该员工的行为不能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而且证明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监督过失。从而通过企业已经建立的合规管理体系来阻却企业员工犯罪行为给企业或企业经营者带来的法律风险。

  既然是一个事实证明方面的问题,就需要进行实质判断而非形式判断,即企业不仅形式上要有合规管理体系,而且该管理体系是实质有效的,并且落到了实处。如果企业在建立合规管理体系时,重形式而轻实质,很容易让建立的合规管理体系成为“皇帝的新衣”,起不到预防和控制企业合规风险的作用,更不能遮蔽和阻却企业员工犯罪行为给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带来法律风险。

  在这一方面,刑事律师比主要从事民商事或非诉讼业务的律师更具有思维方面的优势。这是因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活动虽然都追求案件真相,但由于在解决纠纷的性质以及具体的诉讼目上,还是有不小的区别。这会导致长期从事刑事诉讼的律师更为重实质,轻形式,而长期从事民事诉讼或非诉讼的律师更为看重形式要件上的齐备性,忽略和忽视对其实质合理性的判断。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现实需求和刑辩律师具有的思维优势,为刑事律师参与企业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体系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具有显而易见的优势。

  第三,刑事律师拓展合规业务不能单兵作战,同时也要注意自身合规风险的防范。

  刑事律师在企业建立和完善合规体系过程中,虽然有思维方面的优势,但同时也具有知识和经验上的短板。刑事律师虽然熟悉刑事法律,熟悉刑事诉讼中审查判断证据的方式,但其对企业整体经营活动的了解、企业实际经营活动中的需求以及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涉及到的各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熟悉程度是不如民商事和长期从事公司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的律师。

  我认为,刑事律师在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过程中,更多的扮演检测员或检验员的角色,主要是对企业借助其法务人员或外部律师建立起来的合规体系进行检测或检验,看是否能够实质有效的控制企业刑事法律风险,能否阻却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受到员工犯罪行为的牵连和波及,并在此基础上提供完善和改进的建议。

  因此,刑事律师在拓展合规业务时不能单兵作战,而是应当和民商事以及主要从事非诉业务的律师合作,彼此优势互补,才能真正帮助企业建立完善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对于主要从事民商事以及主要从事非诉业务的律师而言,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也应当借助刑事律师的力量,拓展为当事人服务的内容。

  最后,还需要指出的是,刑事律师在从事合规业务过程,同样存在自身合规的问题。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在经营活动中追求的主要目的是经济利益,虽然也有法律风险意识,但在经济利益和合规经营发生冲突时,大都倾向考虑是如何规避风险而不是去防范风险。

  规避风险其实就是让律师想办法,出主意,打法律的擦边球。如果律师受经济利益的诱惑,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去出主意,想办法,一是有成为共犯的风险,二是在传授犯罪方法。

  我认为,刑事律师在从事合规业务时,不能把自己定位为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角色,而是应站在相对独立的第三方,保持中立,这样才能为当事人提供好的建议同时,避免自身出现合规风险。有一句话要记住,法律风险只能防范,永远不能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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