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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律师要养成哪些好的工作习惯?

2021-10-15 19:29:41   4149次查看

看过很多其它人的回答,基本上都回答的是“如何能把工作做好的习惯”,但我觉得,作为律师,第一首先要养成的,是“如何安全工作的习惯”。
可能因为现在从事的是刑事服务,从我开始工作的第一天起,最重要、最紧迫需要学会的,就是律师如何进行风险防范。
这是做律师的基础——如果你连自己的执业证或者说你的自由都保不住,拿什么去谈“要养成什么好的工作习惯”?
 
刑事律师工作中面对的是强大的国家司法机关,辩护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与公安、检察院,都是保持着对立的状态。
而众所周知,法庭上坐着的三方:法院、检察院、律师,从来都不是对等的地位。
前有因为给公司做法律顾问而被打成黑社会犯罪的律师,后有因为会见时被监听而被判为“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的律师”。
但是,我们这里说的,不仅仅是指律师可能的违法犯罪风险,还包括可能导致律协处分的执业风险。
 
一、调查取证
对于民事律师来说,这是一个很正常的工作行为,但对于刑事律师,这一条几乎不可逾越的线。“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一个沉睡的法条,从来没有一个资深律师敢随意去取证。
虽然我国刑诉法规定,律师可以跟辩方证人接触,经过检察院的允许,可以跟控方证人接触,可以在获得允许的情况下,调取相关证据。
但几乎没有律师会真的亲自上马去调查取证,一方面为了能够更好的给当事人变化,一方面还要规避自己的执业风险,我们都会选择一种方式——那就是给公安、检察院、法院写“调查证据申请书”,请求司法机关来调取证据,我们仅仅提供证据线索。
什么是证据线索?比如说,我的当事人说我没有抢劫,我没有作案时间,因为案件发生的那天 ,我的邻居可能看到了我在家做饭,我有不在场证明。
而这个时候律师要做的,不是立刻去找这个邻居核实证据,而是告知司法机关“我的当事人邻居在案发当天可能看到他在家做饭,这可以证明我的当事人是没有作案时间”,然后接下来的活都让司法机关去做。
为什么我们不能亲自上阵去调查取证?
《刑法》第六章第二节为律师量身打造的八个罪名了解一下:
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第三百零九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
 
二、客户是你最大的执业风险
服务行业,你可能会遇上形形色色的客户;执业初期,你也可能为了生存什么案子都要接。
但有些案子,真的接不得。
刑事律师从从业那天起,就要养成,挑剔客户得习惯。
1、对案件期望过高的客户不接。
我们不是神仙,司法程序也不是围着我们转,任何案件,不到最后一刻,我们无法预估他的准确结果。打着包票说自己百分百胜诉的,和到处吹嘘自己包治百病无一失败的江湖郎中有什么区别?比如进了医院,就算只是做个拔牙这种小手术,医生都要给你做一堆的风险须知,任何医生都不承诺自己能百分之百治好病人。
如果客户对案件结果有着近乎执拗的期望,要求律师“必须胜诉“必须无罪“”必须撤诉”,这种客户,都要谨慎了,不要最后案子没做完,就被客户投诉。
2、任何时候,都要有被监听的觉悟。
前几年一个轰动律师界的案子,熊昕律师,在会见一个强奸当事人过程中,被警察在外监听。因为该案当时证据不足,熊律师也在会见中听被告人自己辩解说,女方当时存在主动性行为,但是公安讯问时没有问到一点,熊律师建议他在下一次公安讯问时说清楚此事。
随后熊律师走出会见室后,就发现有警察在外偷听,当时熊律师与该警察爆发了冲突。
随后,熊律师被以“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起诉。
青年律师,在任何场合,都不应该全然信任有关机关。
3、绝不能涉足灰色地带
即使现在司法系统已经非常公开透明化了,但是总是有客户要求律师帮他搞一点猫腻,以帮助自己的案件。但事实上,在现在的办案终身责任制下,这种能操作的空间已经是几乎没有了。
但是客户的思维没那么快的转过来,他们就是理直气壮地认为。律师身上肯定有”手眼通天”的关系,能通过关系,帮他搞定案件————每次碰到这些客户,我都深刻觉得自己七年法律白学了。
但是作为律师,绝不可涉足这些猫腻中,只要你想在这个行业长久的立足下去。
对于客户的这种需要,律师绝对要敬而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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