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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女子坠楼事件,狗主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021-11-25 21:48:55   8533次查看

武汉女子坠楼事件,狗主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文|刘良强

 

安阳恶犬伤人事件还未远去,又传来武汉女子为维权坠楼身亡的消息。据新京报等媒体报道,坠楼女子姓卢,今年九月份时,卢女士在小区内被没有拴绳的宠物狗追赶,受惊吓后质问狗主人为何不拴绳,却被几名一起遛狗的老太太讥讽谩骂。此后,卢女士曾被对方多次围堵辱骂。

 

或许是遭遇侵害的无助,或许是维权无门的心累,卢女士最终选择以结束生命来抗争种种不平。公安机关目前是以卢女士被寻衅滋事受案的,还未具体立案。

对卢女士的遭遇深感惋惜,许多网友认为应当严惩狗主人。那么,涉事的狗主人是否涉嫌犯罪呢?

 

卢女士多次在业主群反映被遛狗不拴绳的业主长期围堵、辱骂、殴打,且有邻居称曾看见卢女士在楼下被狗主人用长棍打。①如果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涉事的狗主人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行为方式,其中,与本案有关的两种行为方式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对于何为这里的“情节恶劣”,相关司法解释也进行了规定。

 

随意殴打他人中的“情节恶劣”包括“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和“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等情形。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中的情节恶劣包括“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等情形。③

 

可见,不管是随意殴打他人中的“情节恶劣”,还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中的“情节恶劣”,都包括“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情形。

许多撰文的法律人士据此认为,涉事的狗主人只要有围堵、辱骂或者殴打卢女士的行为,就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因为他们的行为造成了卢女士自杀的严重后果。

 

但现在的问题是,如何证明卢女士的自杀是涉事狗主人的围堵、辱骂或者殴打行为引起的,也就是说,如何证明二者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一点其实是很难证明的,而且,有可能得出相反的结果。

 

就本案来说,卢女士自杀的行为属于介入因素。虽然涉事狗主人的行为对卢女士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但是这种行为通常不会造成被侵害人自杀的后果。也就是说,卢女士的自杀行为是一个异常性的介入因素,不具有通常性。这从卢女士自杀后很多人的直观反应也可以看出来。不管是小区邻居,还是卢女士的家人,亦或是不少网友,对卢女士选择“以命维权”的方式大都表示震惊。

 

因此,跨过因果关系,直接认为涉事狗主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观点是有问题的。

 

也有法律人士认为,由于涉事狗主人的行为与卢女士的自杀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以无法追究涉事狗主人的刑事责任。

 

这种观点也是不可取的,因为司法解释还规定了“情节恶劣”(特指随意殴打他人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中的“情节恶劣”)包括其他情形。

 

随意殴打他人中的“情节恶劣”还包括“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情形,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中的“情节恶劣”也包括“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

 

本案中,根据卢女士在业主微信群的发言可知,涉事的狗主人曾经多次对她进行围堵、辱骂、殴打,属于上述两种行为方式中的“情节恶劣”。若后来查证属实,便可以寻衅滋事罪追究涉事狗主人的刑事责任。④

另有人认为,狗主人的行为涉嫌侮辱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成立侮辱罪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即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前两个条件较容易辨别,关于何为情节严重,法律、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属于侮辱罪中的情节严重。如当众向他人泼尿或者将粪便塞入他人口中,强行拉他人游街示众,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等等。

 

一般的侮辱行为,通常不会以侮辱罪来处理。问题就在于何为一般的侮辱行为。正因为法律层面的空白,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有时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

 

而且,侮辱罪属于自诉案件,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本案唯一比较契合侮辱罪中情节严重(侮辱罪中的情节严重是入罪标准)情形的应该是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但是这又遇到了和寻衅滋事罪同样的问题,如何证明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虽然寻衅滋事罪的模糊性使其在司法实践中沦为“万能罪名”,但是就本案已知证据来看,认定寻衅滋事罪似乎更加妥当。

对于涉事狗主人的家属,虽然其在业主群发布了不当信息,但其所发信息的危害性通常不会造成他人自杀的后果。因此,很难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这并不代表涉事狗主人的家属就不会受到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公然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涉事狗主人的家属可能面临行政拘留的处罚。

 

当然,本文是在目前所知信息的基础上展开讨论的,如果经过司法机关的查证,有些信息失实或者改变,那么本文的结论也可能会随之变化,一切以司法机关的最终认定为准。

 

此外,前文虽然多次强调,很难认定涉事狗主人及其家属的行为与被侵害人卢女士的自杀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是,司法实践毕竟是“多姿多彩”的,不管是前文所谓的情节严重,还是多次提到的因果关系,都可能因办案人员与本文的认知标准不同,而产生相左的观点。

 

卢女士的故去令人惋惜,涉事狗主人及其家属也必然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正如卢女士的姐姐所说,“我们希望不要网暴养狗人的家属,我们呼吁文明养狗,我们反对的是围堵殴打他人的现象”。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还卢女士一个公道——一个她以死来捍卫的公道。

注释:

①周稀银,新京报评论微信公众号,2021年11月22日。

②另外五种情形本案基本涉及不到或很难证明,完整条文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③另外四种情形本案基本涉及不到或很难证明,完整条文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④如果查明有多次殴打,可直接认定为“情节恶劣”;如果查明只有多次围堵、辱骂,需要先判断有没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只有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才可认定为“情节恶劣”。针对本案这种情况,司法机关一般会认定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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