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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号房嫌犯律师拒绝为其辩护:论鸡肋客户的现实困境

2021-05-14 16:52:01   4815次查看

N号房深渊

N号房事件仍在发酵,2月27日的最新进展,N号房嫌犯赵周斌的律师拒绝为其辩护,已经向其递交了“辞呈”。

《朝鲜日报》26日称,“N号房”事件主犯赵周斌(网名为“博士”),于当天上午接受检方调查。当天,赵周斌身边没有陪同律师,而他本人也表示愿意一个人接受调查。报道称,原计划为赵周斌辩护的律师已于25日提交辞呈,该律师表示“赵周斌家人委托案件时,仅告知是一起简单的性犯罪案。但后来了解的详情与他们当初的描述完全不同,因此决定终止辩护合同。”

实际上,为赵周斌辩护的律师及所属律所信息25日被韩国媒体公开后,该律所接到无数个抗议电话,公司官网也被攻击瘫痪。韩国法律界人士纷纷表示,赵周斌的犯罪行为实在太残忍,估计没有一个律师会愿意为他进行辩护。

嫌犯律师拒绝原因分析

从目前官方披露的信息看,我们可以分析出嫌犯律师拒绝辩护的两个原因:

(一)个人朴素道德谴责

嫌疑人和律师一旦达成委托,就形成了利益共同体,简言之就是一条船上的人。为了达到更好的辩护效果,嫌犯必须和律师之间达成一定的信任关系,而基于律师的职业道德,律师必须为嫌疑人保密。

由于N号房事件涉及范围极广,目前从披露新闻中看,保守估计会员人数多达26万,N号房的运营者们在网络上搜索女性,通过网络人肉对方,控制对方向N号房提供淫秽照片和视频,后来发展成为控制女性成为“性奴”,而他们还会根据发布的内容建立不同的房间,“女教师房”、“女护士房”、“女中学生房”,甚至还有“女童房”,其犯罪版图不可谓不大。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我们揣测经过双方的会见,律师与嫌疑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让律师可能知道了该案件更多的内幕,这些内幕甚至是警方都尚未掌握的。

律师与嫌疑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必须有信任作为基础。这种信任是双向的,嫌疑人不仅挑选律师,而律师也可以挑选自己的客户。一旦律师失去了对嫌疑人的信任,整个委托自然也是无本之木。

律师可能基于个人朴素正义道德观和良心的审视,放弃为其辩护。

(二)现实所迫

根据韩国媒体,25日曝光了嫌疑人律师及律所信息之后。该律所接到无数个抗议电话,公司官网也被攻击瘫痪。

律师赖以生存是个人自己和律所的品牌,专业技能肯定是第一位的,但是个人心想和律所的形象也很重要。毕竟酒香不怕巷子深的时代早已经过去了,有这本事也得让人知道才行。

因此,现在律师除了办案和提高个人专业技能之外,营销也成了必修课。N号房嫌疑犯律师如果继续坚持为其辩护,虽然符合职业道德,符合司法原则(无罪推定),但是愤怒的民众可不会这么理智。看看经常高居法律榜单上的“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做辩护”的问题,就知道一般民众对刑事法律精神基本上是毫无概念的。

律师虽然可以遵从职业道德,坚持为自己的委托人辩护,但是律所也会担心这件事情舆论影响太大,对律所未来发展不利。律所形象建立很难,但是一旦打上了“为罪大恶极的N号房”辩护的标签,律所形象就会瞬间崩塌,更别提未来发展了。

(三)鸡肋的客户

在该事件中,鸡肋的客户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律师跟检察院一样,都是从各自的立场上维护法律正义,但是律师基于营利性的原因,成功的律师至少得像个商人,必须具有商业思维。

N号房事件中的嫌犯,从目前的调查看,并不是很有背景身家的人,律师不可能从其身上得到太多的律师费——何况这些律师费,还是随时随地可能被冻结的赃款。

同时当一个案件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关注的时候,自认为有掌控能力的律师,不排除其会争取成为案件当事人的辩护人,以获取更大的曝光度。比如咱们中国的王宝强离婚案的辩护律师、“张扣扣案”的律师、聂树斌案的申诉律师、“四川刘汉案”前后涉及的律师和律所等。他们有能力掌控案件本身及随之引来的公众舆论,这些案件也能成为他们职业生涯的标杆。这些案件不仅有利于建立个人品牌,也有助于树立自己的业界威望,何乐而不为呢?

但是N号房事件的嫌犯,能给辩护律师带来什么呢?律师费没什么想头了,对个人品牌建设也只有坏处。人都是趋利避害的,律师没有必要做出成为众矢之的选择。

因此,个人朴素道德观的谴责、现实压迫、鸡肋的客户,这几个原因都有可能导致N号房嫌犯辩护律师拒绝为其辩护。

“律师不应该为坏人辩护”论调重演

但是,舆论现在就早早的开始暗示没有律师愿意为嫌犯辩护,这真的是合理的吗?

答案是否定的。这只不过是媒体迎合民众的口味,迎合现在对N号房事件极大愤慨的观众。相关新闻下面一片叫好,仿佛经过现在警方的初步调查和媒体的口诛笔伐,就已经为嫌疑人定罪。

无罪推定是什么?不存在的。

然而这是一个很危险的信号,不说韩国,就说在我们国家,十八大以来,国家纠正那么多的冤假错案,到底都是因为什么发生?

是因为司法机关的有罪推定,是因为司法机关顶不住舆论的压力匆匆结案。

不管N号房嫌犯是多么的禽兽,但从目前看,他还是个人,他身处在文明国家,我们就必须按照人的标准对待他,用正常的司法程序审理他的案件。

就因为对方是禽兽、是恶魔,我们就要丧失我们作为人的理智,也跟他一样丢失掉作为人的逻辑吗?

这就跟少年时遭遇家庭暴力的儿童,成年后很多会变成家庭暴力的加害者的逻辑是一样的。

人类社会存续这么多年,从来同态复仇都不被文明国家所广泛接受。

如果同态复仇被允许,那么法律就失去了意义;法律失去了意义,国家就失去了意义。

N号房嫌犯律师的请辞,有他的苦衷,是可以接受的。

但是不能接受的是:新闻媒体不能宣扬“律师不应该为坏人辩护”的论调。这会从社会意识上,损害司法公正。

每一个人都是潜在被告人,今天你通过舆论大棒拒绝别人获得律师帮助。当你自己希望获得法律帮助的时候,你将发现无人为你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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