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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检察院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

2021-06-03 14:50:37   4077次查看

转自:刑事法库  来源:刑事辩护参考


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社会危险性。逮捕,被誉为刑事司法中的第一道鬼门关。是否逮捕,对嫌疑人的诉讼结果影响巨大。

以往,公安机关报捕时,并不出具犯罪嫌疑人有无社会危险性的证明材料,“社会危险性”这一逮捕构成要素长期被虚置。

捕诉合一后,检察机关逐渐加大嫌疑人有无社会危险性的审查力度,公安机关逐渐开始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方面的证据。辩护人在批捕阶段的辩护,也重点围绕嫌疑人无社会危险性展开。

这份《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表》,详细列明了9大类、35项法定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可以作为辩护人批捕阶段开展辩护工作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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