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从2018年公开出版发行《中国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蓝皮书(1996-2018)》开始,信达律师从刑事法律风险和行政法律风险[1]的观察角度,持续六年发布A股上市公司刑事行政法律风险季度和年度观察报告,开创了证券法律服务市场独有的“季报+年报”的法律风险观察模式,并于2023年开始,增加了对上市公司退市风险的特别观察章节。
为帮助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更好的树立合规意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信达律师在发布本季度报告的同时,新开辟“证券法律风险观察”专栏。在揭示上市公司证券行政法律风险与刑事风险大数据的基础上,通过个案分析以点带面,将信达律师在专业研究与办案实务中总结的经验,结合监管的焦点难点、所收录的案例中当事人的应对规律与策略,从理论与实务角度对本季度发生的法律风险进行特别观察,以飨读者。
[1] 本报告所称行政法律风险,特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所引发的上市公司法律风险。
报告期间
2023年7月1日 - 9月30日
目录
一、报告期间
二、信息来源
三、证券监管类行政法律风险
四、已经公布的刑事法律风险
五、重大违法退市风险的特别观察
(一)上市公司基础数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证券监管类行政处罚数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三)已经公布的刑事风险信息:中国裁判文书网、巨潮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告、权威媒体报道。
(四)终止上市数据:巨潮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告。
2023年三季度,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披露证券监管类行政处罚案件46宗,涉及的上市公司35家,其中涉及行政处罚当事人142人,以身份计合计184人[2]。
近四年同期进行比较,2020-2023年每年的第三季度,证券类行政处罚案件分别为87宗、65宗、45宗、46宗,涉及的上市公司数量分别为66家、67家、42家、35家,涉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数量(以身份计)分别为305人、218人、194人、184人。
[2] 笔者注:鉴于部分行政处罚案件中同一当事人在同一案件中拥有多个身份,因此本部分在对行政处罚当事人身份进行分析时,对同一当事人拥有多个身份的情况进行分别计算。
报告期内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内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合计142人,以身份计合计184人。
全部行政处罚当事人(以身份计184人)中,上市公司高管57人,占比30.98%;上市公司董事56人,占比30.43%;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16人,占比8.70%;上市公司16人,占比8.70%;上市公司监事9人,占比4.89%;其他内幕人[3]8人,占比4.35%;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员工7人,占比3.80%人;操纵行为人[4]6人,占比3.26%;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相关方5人,占比2.72%;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3人,占比1.6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1人,占比0.54%。
全部行政处罚当事人中,上市公司董监高合计122人,占比66.30%。
[3] 笔者注:本报告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等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统称为内幕人。
[4] 笔者注:本报告将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参与人统称为操纵行为人,包括决策人员、配资方、账户出借方、操盘手、“黑嘴”等参与人员。
(三)行政处罚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情况分析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1.报告期内,全部142名(以人数计)行政处罚当事人中,共有51人就行政处罚事项向处罚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占全部行政处罚当事人的35.92%。
2.报告期内,全部142名(以人数计)行政处罚当事人中,共有48人就行政处罚事项向处罚机关提出申请召开听证会,占全部行政处罚当事人的33.80%。
3.报告期内,51名(以人数计)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中,共有4名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被处罚机关部分采纳,采纳率为7.84%。
4.2022年一季度至2023年三季度合计七个季度,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率分别为46.90%、47.73%、22.22%、42.64%、45.26%、56.83%、35.92%,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被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部分采纳的比例分别为16.98%、2.38%、25.00%、1.77%、4.65%、7.23%、7.84%。
陈述、申辩的权利是《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法定权利。在资本市场从严监管的大趋势下,上市公司及其强相关人员要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投资者[5],积极加强上市公司合规治理,同时也要树立依法维权意识,聘请专业机构帮助自己行使合法程序权利,依法维护上市公司及董监高等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5] 笔者注:2019年5月11日,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19年年会暨第二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在京召开。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出席会议,并作了题为《聚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夯实有活力、有韧性资本市场的基础》的讲话。易会满表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监管部门要做到“四个敬畏”,对上市公司来讲也必须谨记: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投资者……。
(四)行政违法行为分析

[6] 笔者注:依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53条的规定,内幕信息相关的违法情形包括【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本报告为了行文方便,对于前述三种情形统一用【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代称。
[7]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44条第1款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第189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买卖该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8]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55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七)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八)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192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9]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36条规定:“依法发行的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第186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10]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40条第1款规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第1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11]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181条规定:“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二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千万元的,处以二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16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第213条第3款规定:“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行政处罚种类分析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全部46宗行政处罚案件中,统计可得行政处罚279次(例:当事人因同一行为被同时处以警告和罚款时,行政处罚数量统计为两次),其中罚款146次,占比52.33%;警告103次,占比36.92%;没收违法所得、证券市场禁入均为15次,各占比5.38%。
全部146次罚款的处罚金额合计359,439,946.35元,每次罚款的平均金额为2,461,917.44元,其中最高的罚款金额为46,108,323.48元,为【俞鹂内幕交易国民技术(300077.SZ)股票案】,行政处罚当事人俞鹂被没收违法所得15,369,441.16元,并处以46,108,323.48元的罚款。
经划定罚款金额统计区间并汇总分析,罚款金额区间分布频次如下图:

报告期内,共录得6份《市场禁入决定书》,涉及6家上市公司,15名行政处罚当事人。
(1)全部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中,1人被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行政处罚,占比6.67%;4人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行政处罚,占比26.67%;6人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行政处罚,占比40.00%;4人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行政处罚,占比26.77%。
(2)全部6宗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政违法行为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案件有4宗,占比66.66%;当事人因【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行政违法行为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案件2宗,占比33.33%。(3)全部15名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当事人以身份计合计24人,其中【上市公司董事】10人,占比41.67%;【上市公司高管】7人,占比29.17%;【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4人,占比16.67%;【上市公司监事】、【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员工】各1人,分别占比4.17%。

(3)全部15名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当事人以身份计合计24人,其中【上市公司董事】10人,占比41.67%;【上市公司高管】7人,占比29.17%;【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4人,占比16.67%;【上市公司监事】、【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员工】各1人,分别占比4.17%。
(六)行政处罚机关分析
全部46宗行政处罚案件中,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数量为15宗,占比32.61%,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数量为31宗,占比67.39%。
在证监会全部38个派出机构中,有13个派出机构(合计31宗)在本报告期内作出了与上市公司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其中上海证监局、浙江证监局均为5宗,各占比10.87%;深圳证监局、江苏证监局、湖南证监局、重庆证监局均为3宗,各占比6.52%;贵州证监局、广东证监局均为2宗,各占比4.35%;福建证监局、北京证监局、西藏证监局、湖北证监局、陕西证监局均为1宗,各占比2.17%。
(七)涉案上市公司特征分析
本报告期内搜集的全部行政处罚案件共涉及上市公司35家、3个证券板块、10个行业门类(以交易所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为准)。
1.涉案上市公司板块分布
报告期内全部35家上市公司中,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涉案公司数量分别11家、24家,分别占比31.43%、68.57%。
上交所涉案的11家公司均为主板公司;深交所涉案的24家公司中,主板的涉案公司为16家,创业板的涉案公司为8家。
2.涉案上市公司行业分布
报告期内全部35家涉案公司分布于10个行业,其中【制造业】涉案公司16家,占比45.71%;【批发和零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和【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涉案公司均为3家,各占比8.57%;【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涉案公司均为2家,各占比5.7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和【建筑业】涉案公司均为1家,各占比2.86%。

3.已经公布的刑事法律风险
笔者持续关注中国上市公司的刑事法律风险。笔者在《中国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蓝皮书(1996-2018)》中将中国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定义为上市公司或其强相关人员[13]作为当事人卷入刑事案件的风险。根据刑事法律风险对上市公司影响程度的不同,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上市公司A类刑事法律风险: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作为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法律风险。
(二)上市公司B类刑事法律风险:上市公司强相关人员作为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法律风险,该类风险包括以下两种刑事案件:
1.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或其他重要岗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
2.上市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公司发行、收购、增减持等活动中发生的刑事案件。
(三)上市公司C类刑事法律风险: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作为刑事诉讼被害人(包括自诉人、控告人/报案人)的刑事法律风险。
根据已经公布的资料,2023年第2季度共录得17宗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案例,部分摘录如下:
1.华宝股份(300741.SZ)实际控制人朱林瑶、董事林嘉宇被公安机关解除刑事强制措施
2.汇金股份(300368.SZ)全资孙公司作为合同诈骗案被害单位收到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
3.康普顿(603798.SH)就前销售部门高管梁义花举报公司商业贿赂事件进行澄清,并对梁义花涉嫌职务侵占案件向公司机关报案
4.清水源(300437.SZ)作为被害单位收到《刑事判决书》,全资子公司同生环境原管理层人员被判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现该案被告人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华宇软件(300271.SZ)及其实控人犯单位行贿罪分别获刑,实控人服刑期满现已获释
6.恩捷股份(002812.SZ)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公安机关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并撤销案件
7.新华传媒(600825.SH)原副总裁王建才贪污罪一案,二审维持原判
8.*ST榕泰(600589.SH)实际控制人高大鹏因涉嫌贪污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9.凯瑞德(002072.SZ)被诉证券虚假陈述案件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10.四川路桥(600039.SH)副董事长、总经理陈良春及副总经理张建明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1.ST中珠(600568.SH)实际控制人许德来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批准逮捕
12.云图控股(002539.SZ)监事张鉴被公安机关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13.东方时尚(603377.SH)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徐雄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被批准逮捕
14.康尼机电(603111.SH)作为合同诈骗案被害单位,收到法院执行部分犯罪所得的公司股票
15.索菱股份(002766.SZ)原实际控制人肖行亦、原董事叶玉娟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获刑















[13] 笔者注:上市公司强相关人员是用来说明上市公司人员的职务地位和行为后果与上市公司之间关联性强弱程度的专用术语,其中关联程度较高的,称为强相关人员,关联性较弱的,称之为弱相关人员。参见洪灿:《中国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蓝皮书(1996-2018)》,中国检察出版社2018年版。
[14] 笔者注:本报告致力于上市公司刑事风险的全流程跟踪研究。该起刑事风险系不同刑事诉讼阶段的进展性更新,笔者曾于2023年5月28日在《2023年一季度中国A股上市公司刑事行政法律风险观察报告》收录该案例侦查阶段的刑事法律风险信息,参见:
https://mp.weixin.qq.com/s/2p4bpZAcF2rwx17spDoNSw
[15] 笔者注:本报告致力于上市公司刑事风险的全流程跟踪研究。该起刑事风险系不同刑事诉讼阶段的进展性更新,笔者曾于2023年7月28日在《2023年二季度中国A股上市公司刑事行政法律风险观察报告》收录该案例一审阶段的刑事法律风险信息,参见:
https://mp.weixin.qq.com/s/aKc22EEBFhHHG1fg61DLIg
[16] 笔者注:本报告致力于上市公司刑事风险的全流程跟踪研究。该起刑事风险系不同刑事诉讼阶段的进展性更新,笔者曾分别于2023年1月13日及2023年5月28日在《2022年四季度中国A股上市公司刑事行政法律风险观察报告》、《2023年一季度中国A股上市公司刑事行政法律风险观察报告》收录该案例侦查阶段的刑事法律风险信息,分别参见:
https://mp.weixin.qq.com/s/It09LIwWOZvFDLkPoPrmnQ;https://mp.weixin.qq.com/s/2p4bpZAcF2rwx17spDoNSw
[17] 笔者注:本报告致力于上市公司刑事风险的全流程跟踪研究。该起刑事风险系不同刑事诉讼阶段的进展性更新,笔者曾于2021年8月11日在《2021年二季度中国A股上市公司刑事行政法律风险观察报告》收录该案例侦查及起诉阶段的刑事法律风险信息,参见:
https://mp.weixin.qq.com/s/DEUtFEjyWZO6f4MkOF718A
4.重大违法退市风险的特别观察
2020年3月,新《证券法》正式生效施行,根据新《证券法》第48条的规定“上市交易的证券,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终止其上市交易”,不再对暂停上市情形和终止上市情形进行具体规定,改为交由证券交易所对退市情形和程序做出具体规定。
2020年10月9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将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要求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加大退市监管力度。
2020年11月2日,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再次明确强调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安排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
2020年11月3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也明确提出了“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
2022年,沪深两大交易所终止上市的公司数量创历史新高,共有43家公司终止上市,其中,沪市主板18家、深市主板17家、创业板8家,一年的退市公司数量几乎相当于2019年(退市10家)、2020年(退市16家)、2021年(退市20家)这3年的总和[18]。在常态化退市机制的影响下,将来会有更多“有问题”的上市公司面临着被强制退市的风险。
三大证券交易所全部五份《上市规则》[19]已形成了财务类、交易类、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4类强制退市指标体系和主动退市情形,并设立风险警示板揭示退市风险,推动平稳退市,退市的法治化建设已经初具成效。在四类退市情形里,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被强制退市是典型的上市公司行政或刑事违法的衍生风险。
基于此,自2023年2季度起,本报告在原有行政法律风险和刑事法律风险两个观察角度基础上增设一章,对与上市公司行政法律风险和刑事法律风险最密切相关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进行特别观察,以充分展现行政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之间的的内在逻辑关系。
(一)退市数据概览
2023年前三季度,A股三大交易所终止上市的上市公司合计45家,其中主动终止上市的公司1家,强制终止上市的公司44家(一季度5家,二季度28家,三季度11家)。
2023年前三季度全部44家被强制终止上市的公司中,财务类终止上市的公司20家、交易类终止上市的公司21家、重大违法类终止上市的公司3家,没有规范类终止上市的公司。
(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数据概览
三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具体分为【证券领域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和【安全领域重大违法强制退市】[20],其中又将【证券领域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细分为【欺诈发行强制退市】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两种情形[21]。
2023年前三季度,因重大违法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合计3家,均为第二季度被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分别为*ST计通(300330.SZ)、*ST泽达(688555.SH)、*ST紫晶(688086.SH)。
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分析,全部3家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均为【证券领域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上市公司,其中*ST泽达(688555.SH)和*ST紫晶(688086.SH)因【欺诈发行证券】被终止上市,*ST计通(300330.SZ)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终止上市。
[18]第一财经:《2022年沪深交易所43家公司终止上市,17家退市后仍被追责》,载2023年 1 月 4 日,http:// baijiahao.baidu.com/s?id=1754097373580729086&wfr=spider&for=pc。
[19] 笔者注:五份《上市规则》分别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20] 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为例,上市规则9.5.1规定:“本规则所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二)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21] 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为例,上市规则9.5.2规定:“上市公司涉及本规则第9.5.1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三)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公司2015年度至2020年度内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相应年度的终止上市情形,或者导致公司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本章第三节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四)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先取其绝对值后再合计计算。(五)本所根据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统称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情形,第(三)项至第(五)项统称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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