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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二季度中国A股上市公司刑事行政法律风险观察报告(2023年第二期/总第十八期)

2026-03-03 11:25:30   1881次查看

前言

2018年,信达律师出版发行了《中国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蓝皮书(1996-2018)》。

此后,信达律师从中国A股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和行政法律风险[1]的观察角度,持续五年发布上市公司刑事行政法律风险季度和年度观察报告,开创了证券法律服务市场独有的“季报+年报”的法律风险观察模式,并自本季报开始,增加了对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被强制退市的特别观察章节。

本报告以每一季度(年度)作为一个报告期间,全面揭示上市公司在合规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风险特征,以期给资本市场各参与主体提供更加系统的风险数据参考,帮助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树立合规思维,做好企业的合规管理和法律风控,帮助上市公司加强法律风险的事前识别防范与事中控制,为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的潜在法律风险提供综合解决方案,以助力实现公司的基业长青。


[1] 本报告所称行政法律风险,特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所引发的上市公司法律风险。

报告期间

2023年4月1日 - 6月30日

 

 

目录

一、报告期间

二、信息来源

三、证券监管类行政法律风险

四、 已经公布的刑事法律风险

五、 重大违法退市风险的特别观察

 

 

 

1.信息来源

(一)上市公司基础数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证券监管类行政处罚数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三)已经公布的刑事风险信息:中国裁判文书网、巨潮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告、权威媒体报道。

(四)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数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告。

 

 

2.证券监管类行政法律风险

(一)行政处罚概况及往期统计对比

2023年二季度,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披露证券监管类行政处罚案件73宗,涉及的上市公司53家,其中涉及行政处罚当事人147人,以身份计合计193人[1]。

近四年同期进行比较,2020-2023年每年的第二季度,证券类行政处罚案件分别为70宗、64宗、82宗、73宗,涉及的上市公司数量分别为52家、51家、43家、53家,涉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数量以身份计分别为354人、243人、215人、193人。


[1] 笔者注:鉴于部分行政处罚案件中同一当事人在同一案件中拥有多个身份,因此本部分在对行政处罚当事人身份进行分析时,对同一当事人拥有多个身份的情况进行分别计算。

 

(二)行政处罚当事人分析
报告期内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内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合计147人,以身份计合计193人。

全部行政处罚当事人(以身份计193人)中,上市公司高管54人,占比27.98%;上市公司董事51人,占比26.42%;上市公司18人,占比9.33%;上市公司股东16人,占比8.29%;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员工14人,占比7.25%人;其他内幕人[2]12人,占比6.22%;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12人,占比6.22%;其他身份人员6人,占比3.11%;上市公司监事5人,占比2.59%;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4人,占比2.07%;子公司董监高1人,占比0.52%。

全部行政处罚当事人中,上市公司董监高合计110人,占比56.99%。


[2] 笔者注:本报告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等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统称为内幕人。


(三)行政处罚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情况分析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1.报告期内,全部147名(以人数计)行政处罚当事人中,共有83人就行政处罚事项向处罚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占全部行政处罚当事人的56.46%。

2.报告期内,全部147名(以人数计)行政处罚当事人中,共有56人就行政处罚事项向处罚机关提出申请召开听证会,占全部行政处罚当事人的38.10%。

3.报告期内,83名(以人数计)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中,共有6名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被处罚机关部分采纳,采纳率为7.23%。

4.2022年一季度至2023年二季度合计六个季度,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率分别为46.90%、47.73%、22.22%、42.64%、45.26%、56.83%,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被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部分采纳的比例分别为16.98%、2.38%、25.00%、1.77%、4.65%、7.23%。

陈述、申辩的权利是《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法定权利。在资本市场从严监管的大趋势下,上市公司及其强相关人员要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投资者[3],积极加强上市公司合规治理,同时也要树立依法维权意识,聘请专业机构帮助自己行使合法程序权利,依法维护上市公司及董监高等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3]  笔者注:2019年5月11日,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19年年会暨第二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在京召开。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出席会议,并作了题为《聚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夯实有活力、有韧性资本市场的基础》的讲话。易会满表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监管部门要做到“四个敬畏”,对上市公司来讲也必须谨记: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投资者……。


(四)行政违法行为分析

本季度报告收录的73宗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同一宗案件涉及多类行政违法行为的情况,因此对同一宗案件出现多类行政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重复计算,共录得8类合计80宗案件,按照行政违法行为发生频率排序依次为:当事人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42宗,占比52.50%;当事人因【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建议他人买卖证券】[4]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13宗,占比16.25%;【操纵证券市场】[5]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9宗,占比11.25%;当事人因【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6]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5宗,占比6.25%;当事人因【短线交易】[7]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4宗,占比5.00%;当事人因【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参与股票交易】[8]、【出借或借用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9]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均为3宗,分别占比3.75%;当事人因【证券服务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10]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为1宗,占比1.25%。


[4] 笔者注:依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53条的规定,内幕信息相关的违法情形包括【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本报告为了行文方便,对于前述三种情形统一用【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代称。

[5]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55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七)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八)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192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6]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36条规定:“依法发行的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第186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7]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44条第1款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第189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买卖该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8]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40条第1款规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第1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9]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5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10]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213条第3款规定: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行政处罚种类分析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全部73宗行政处罚案件中,统计可得行政处罚264次(例:当事人因同一行为被同时处以警告和罚款时,行政处罚数量统计为两次),其中罚款129次,占比48.86%;警告102次,占比38.64%;没收违法所得20次,占比7.58%;证券市场禁入13次,占比4.92%。

 

1.罚款处罚的特别观察

全部129次罚款的处罚金额合计635,780,915.11元,每次罚款的平均金额为4,928,534.23元,其中最高的罚款金额为222,418,260.42元,为【任良成操纵“酒钢宏兴”等16只股票案】,行政处罚当事人任良成被没收违法所得74,139,420.14元,并处以 222,418,260.42元的罚款。

经划定罚款金额统计区间并汇总分析,罚款金额区间分布频次如下图:

 

2.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行政处罚案件的特别观察

报告期内,共录得9份《市场禁入决定书》,涉及9家上市公司,13名行政处罚当事人。

(1)全部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中,2人被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行政处罚,占比15.38%;4人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行政处罚,占比30.77%;1人被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行政处罚,占比7.69%;2人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行政处罚,占比15.38%;4人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行政处罚,占比30.77%。

(2)全部9宗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政违法行为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案件有5宗,占比55.56%;当事人因【操纵证券市场】行政违法行为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案件4宗,占比44.44%。

(3)全部13名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当事人以身份计合计24人,其中【上市公司董事】10人,占比76.92%;【上市公司高管】6人,占比46.15%;【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4人,占比30.77%;【股东】2人,占比15.38%;【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身份人员】各1人,分别占比7.69%。

(六)行政处罚机关分析

全部73宗行政处罚案件中,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数量为16宗,占比21.92%,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数量为57宗,占比78.08%。

在证监会全部38个派出机构中,有21个派出机构(合计57宗)在本报告期内作出了与上市公司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其中河北证监局为11宗,占比15.07%;四川证监局为8宗,占比10.96%;广东证监局为7宗,占比9.59%;浙江证监局为5宗,占比6.85%;安徽证监局为3宗,占比4.11%;西藏证监局、深圳证监局、上海证监局、山西证监局、宁波证监局、江苏证监局和黑龙江证监局均为2宗,分别占比2.74%;重庆证监局、云南证监局、新疆证监局、青海证监局、辽宁证监局、湖南证监局、海南证监局、福建证监局、北京证监局均为1宗,各占比1.37%。

(七)涉案上市公司特征分析

本报告期内搜集的全部行政处罚案件共涉及上市公司53家、4个证券板块、11个行业门类(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为准)。

1.涉案上市公司板块分布

报告期内全部53家上市公司中,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涉案公司数量分别25家、28家,分别占比47.17%、52.83%。

上交所涉案的25家公司中,主板的涉案公司为20家,科创板的涉案公司为5家;深交所涉案的28家公司中,主板的涉案公司为17家,创业板的涉案公司为11家。

2.涉案上市公司行业分布

报告期内全部53家涉案公司分布于11个行业,其中【制造业】涉案公司22家,占比41.51%;【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涉案公司8家,各占比15.09%;【批发和零售业】涉案公司6家,占比11.32%;【金融业】涉案公司5家,占比9.43%;【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涉案公司4家,占比7.55%;【建筑业】和【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涉案公司均为2家,各占比3.77%;【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农、林、牧、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房地产业】涉案公司均为1家,各占比1.89%。

3.已经公布的刑事法律风险

笔者持续关注中国上市公司的刑事法律风险。笔者在《中国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蓝皮书(1996-2018)》中将中国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定义为上市公司或其强相关人员[1]作为当事人卷入刑事案件的风险。根据刑事法律风险对上市公司影响程度的不同,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上市公司A类刑事法律风险: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作为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法律风险。

(二)上市公司B类刑事法律风险:上市公司强相关人员作为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法律风险,该类风险包括以下两种刑事案件:

1.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或其他重要岗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

2.上市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公司发行、收购、增减持等活动中发生的刑事案件。

(三)上市公司C类刑事法律风险: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作为刑事诉讼被害人(包括自诉人、控告人/报案人)的刑事法律风险。

根据已经公布的资料,2023年第2季度共录得17宗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案例,部分摘录如下:

(一)ST天山(300313.SZ)作为被害单位收到维持原判的二审刑事裁定书,被告单位及两名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刑

(二)威孚高科(000581.SZ)全资子公司被合同诈骗一案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立案侦查

(三)戎美股份(301088.SZ)副总经理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四)派生科技(300176.SZ)实际控制人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操纵证券市场罪一案,二审维持原判[2]

(五)新开普(300248.SZ)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六)香溢融通(600830.SH)违规披露重要信息被立案侦查一案已终结[3]

(七)ST浩源(002700.SZ)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被阿克苏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4]

(八)ST摩登(002656.SZ)实际控制人林永飞被取保候审

(九)未名医药(002581.SZ)作为被害单位收到潘爱华等人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数罪一案起诉意见书[5]

(十)辽宁成大(600739.SH)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十一)华宇软件(300271.SZ)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罚金300万元,实际控制人因同一罪名获刑[6]

(十二)新潮能源(600777.SH)因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起诉案件遭受损失事项作为被害单位向公安机关报案,现该案已立案侦查

(十三)芯源微(688037.SH)被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上市公司收到第二份刑事判决,被告人(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7]

(十四)华银电力(600744.SH)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罚金100万元

(十五)佳云科技(300242.SZ)控股子公司及其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张冰、原总裁办公室项目主管王玲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海淀检察院提起公诉

 

 


[1]笔者注:上市公司强相关人员是用来说明上市公司人员的职务地位和行为后果与上市公司之间关联性强弱程度的专用术语,其中关联程度较高的,称为强相关人员,关联性较弱的,称之为弱相关人员。参见洪灿:

《中国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蓝皮书(1996-2018)》,中国检察出版社2018年版。

[2] 笔者注:本报告致力于上市公司刑事风险的全流程跟踪研究。该起刑事风险系不同刑事诉讼阶段的进展性更新,笔者曾于2023年1月31日在《2022年四季度中国A股上市公司刑事行政法律风险观察报告》收录该案例一审阶段的刑事法律风险信息,参见:

https://mp.weixin.qq.com/s/It09LIwWOZvFDLkPoPrmnQ。

[3] 笔者注:本报告致力于上市公司刑事风险的全流程跟踪研究。该起刑事风险系不同刑事诉讼阶段的进展性更新,笔者曾于2022年2月28日在《2021年四季度中国A股上市公司刑事行政法律风险观察报告》收录该案例侦查阶段的刑事法律风险信息,参见:

https://mp.weixin.qq.com/s/IFSpmBlawwawpAcmEBhWXw

[4] 笔者注:本报告致力于上市公司刑事风险的全流程跟踪研究。该起刑事风险系不同刑事诉讼阶段的进展性更新,笔者曾于2022年11月29日在《2022年三季度中国A股上市公司刑事行政法律风险观察报告》收录该案例侦查阶段的刑事法律风险信息,参见:

https://mp.weixin.qq.com/s/U5Xktay1RW8f64NQ15BCLw

[5] 笔者注:本报告致力于上市公司刑事风险的全流程跟踪研究。该起刑事风险系不同刑事诉讼阶段的进展性更新,笔者曾于2023年1月31日在《2022年四季度中国A股上市公司刑事行政法律风险观察报告》收录该案例侦查阶段的刑事法律风险信息,参见:

https://mp.weixin.qq.com/s/It09LIwWOZvFDLkPoPrmnQ

[6] 笔者注:本报告致力于上市公司刑事风险的全流程跟踪研究。该起刑事风险系不同刑事诉讼阶段的进展性更新,笔者曾于2021年11月3日在《2021年三季度中国A股上市公司刑事行政法律风险观察报告》收录该案例侦查阶段的刑事法律风险信息,参见:

https://mp.weixin.qq.com/s/qqebm7NRZL-UigSd2dqtDA

[7] 笔者注:本报告致力于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的全面跟踪研究。本案与笔者2023年5月28日发布的《2023年一季度中国A股上市公司刑事行政法律风险观察报告》中收录的“芯源微(688037.SH)作为被害单位收到刑事判决,多名被告人(单位)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被法院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系同一刑事法律风险项下的系列刑事诉讼案件,参见:

https://mp.weixin.qq.com/s/2p4bpZAcF2rwx17spDoNSw


重大违法退市风险的特别观察

2020年3月,新《证券法》正式生效施行,根据新《证券法》第48条的规定“上市交易的证券,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终止其上市交易”,不再对暂停上市情形和终止上市情形进行具体规定,改为交由证券交易所对退市情形和程序做出具体规定。

2020年10月9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将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要求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加大退市监管力度。

2020年11月2日,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再次明确强调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安排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

2020年11月3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也明确提出了“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

回首2022年,沪深两大交易所终止上市的公司数量创历史新高,共有43家公司终止上市,其中,沪市主板18家、深市主板17家、创业板8家,一年的退市公司数量几乎相当于2019年(退市10家)、2020年(退市16家)、2021年(退市20家)这3年的总和[1]。在常态化退市机制的影响下,将来会有更多的“有问题”上市公司面临着被强制退市的风险。

截至2023年,三大证券交易所先后通过了四份《上市规则》[2],形成了财务类、交易类、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4类强制退市指标体系和主动退市情形,并设立风险警示板揭示退市风险,推动平稳退市,退市的法治化建设已经初具成效。在四类退市情形里,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被强制退市是典型的上市公司行政或刑事违法的衍生风险。

基于此,自2023年2季度起,本报告在原有行政法律风险和刑事法律风险两个观察角度基础上增设一章,对与上市公司行政法律风险和刑事法律风险最密切相关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进行特别观察,以充分展现行政法律风险和刑事法律风险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的内在逻辑关系。

(一)退市数据概览

2023年上半年,A股三大交易所终止上市的上市公司合计20家,其中主动终止上市的公司1家,强制终止上市的公司19家(一季度3家,二季度16家)。

2023年二季度全部16家被强制终止上市的公司中,财务类终止上市的公司7家、交易类终止上市的公司6家、重大违法类终止上市的公司3家,没有规范类终止上市的公司。

(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数据概览

三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具体分为【证券领域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和【安全领域重大违法强制退市】[3],其中又将【证券领域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细分为【欺诈发行强制退市】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两种情形[4]。

2023年2季度,因重大违法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合计3家。

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分析,全部3家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均为【证券领域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上市公司,其中【欺诈发行强制退市】上市公司2家,【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上市公司1家。

从退市公司上市板块分析,全部3家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中,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司2家,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1家。

(三)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数据概览

现对二季度因重大违法被强制退市的三家上市公司收录如下:

1.*ST计通(300330.SZ)因虚增利润导致公司连续四年净利润为负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股票上市。

2.*ST泽达(688555.SH)因存在欺诈行为,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股票上市。

3.*ST紫晶(688086.SH)因存在欺诈行为,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股票上市。

 

 


[1]第一财经:《2022年沪深交易所43家公司终止上市,17家退市后仍被追责》,载2023年1月4日,http:// baijiahao.baidu.com/s?id=1754097373580729086&wfr=spider&for=pc。

[2] 笔者注:四份《上市规则》分别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3] 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为例,上市规则9.5.1规定:“本规则所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二)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4] 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为例,上市规则9.5.2规定:“上市公司涉及本规则第9.5.1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三)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公司2015年度至2020年度内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相应年度的终止上市情形,或者导致公司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本章第三节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四)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先取其绝对值后再合计计算。(五)本所根据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统称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情形,第(三)项至第(五)项统称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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