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跑分犯罪(即利用银行卡、第三方支付收款码为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上游犯罪提供非法资金转移和洗钱渠道)近年来呈现高发态势,其背后是犯罪黑产利益驱动、犯罪模式演变、社会群体盲从及监管滞后等多重因素交织的结果。笔者结合团队办理的大量案例,简要分析司法实务工作者在办理此类案件中的思路,以期为日后的辩护工作提供指导。
一、跑分行为涉嫌罪名
1.1 可能涉及的罪名及区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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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021年《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的关键作用
二、控方的通常指控思路
2.1 第一步:确定上游犯罪事实是否查证属实
2.2 第二步:构建明知的证据链
(1)交易异常性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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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时间内大额、高频、多笔资金进出,与账户持有人日常收支流水明显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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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入账后立即被跑分式拆分转账(如1笔10万分拆成20笔5000元转不同账户)——这种分散-归集的资金结构本身就是异常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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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多张银行卡接力转账,形成资金断卡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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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虚拟货币(USDT)兑换、混币器使用、境外钱包地址
(2)行为人认知能力与获利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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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返点比例(常见0.5%-3%,高于正常代付、代收业务的行业惯常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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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接受过话术培训、是否被告知需规避银行/支付宝风控审查话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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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明知需要"养卡"(即先用小额正常交易伪装成正常账户,再突然接收大额异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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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QQ聊天记录中出现"料""U""跑分""下发""秒到""洗白"等行业黑话
(3)风控预警后仍继续维度(推定明知的最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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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支付宝、微信支付等已对账户采取风险提示、临时止付、约谈等措施后,行为人仍更换账户或说服他人提供账户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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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被公安机关电话预警劝阻,仍继续从事跑分活动
(4)组织化程度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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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加入所谓"车队""渠道""上下线"体系,是否有专门的跑分平台APP或网站进行任务派发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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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发展下线、收取上线抽成或下线管理费
2.3 第三步:根据明知程度确定具体罪名的指控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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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与诈骗话务团伙的直接联系记录(如同一个微信群、同一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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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设计话术剧本、参与被害人洗脑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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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具体被害人被骗的经过仍继续提供账户配合追加投资等后续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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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利与诈骗团伙分红式挂钩,而非固定点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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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明确系电信网络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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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跨境转账、虚拟币兑换等专业化洗钱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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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系诈骗资金而非笼统的"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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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既遂之后才介入(即被害人已被骗,赃款已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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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上下游组织性质,系临时受托帮忙转账套现
倾向于帮信罪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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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提供账户、二维码,不参与具体转账操作和话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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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程度较低,只是"感觉可能不对但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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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
2.4 数额认定的控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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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诈骗共犯、洗钱罪、掩饰隐瞒罪,以行为人经手的全部资金流水作为犯罪数额,而非仅实际获利部分,理由是行为人对全部资金均具有转移、掩饰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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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帮信罪,数额标准援引司法解释规定的"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等情节严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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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若多人共同经手同一笔资金,原则上全额计入每一参与人的犯罪数额,由法院在量刑时结合地位作用调节,而非从数额上先行切割
2.5 共同犯罪地位的指控技巧
三、辩方的辩护思路
3.1 第一层辩护:程序与基础事实层面
(1)上游诈骗事实是否已经查证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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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上游诈骗案尚未侦破、主犯未到案、被害人陈述缺失,仅凭资金流水异常无法直接推定为诈骗所得,此时可以争辩上游犯罪性质存疑(可能是赌博、非法经营等其他类型的违法资金,而非诈骗),从而否定诈骗罪共犯或以诈骗为上游的洗钱罪指控,转而争取帮信罪或更轻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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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资金流水与具体被害人报案记录之间是否建立了确实、充分的一一对应关系,还是仅凭资金性质类似进行的概括性归集。
(2)电子数据取证程序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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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支付宝、银行流水等电子证据的提取是否附有完整的取证过程记录、是否经过公证或司法鉴定确认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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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境外服务器、境外平台(如某些跑分平台后台数据)的数据,审查侦查机关是否具备合法调取资格,数据链条是否完整、有无篡改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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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人多卡""一卡多人使用"的情形(常见于卡农之间转卖、转借银行卡),审查具体某笔转账是否可以确实归责于被告人本人操作,而非同案人员或案外人操作
3.2 第二层辩护:主观明知的实质辩护
(1)确定性明知与概括性明知的精细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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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性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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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性明知
(2)事前通谋与事后帮助的时间节点辩护
(3)对应当知道推定条款的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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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是被"猎头式"招聘话术欺骗,以为是正规的"跨境电商代收货款"或"游戏币交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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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行为人本身文化程度低、社会阅历浅、无金融从业背景等主体情况,论证其对"跑分"性质缺乏专业辨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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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畸高报酬存在同行业类似案例的对比基准,并非明显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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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为人有被诈骗团伙"话术洗脑"的证据,可作为主观明知程度较低的有力反证
(4)风控预警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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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控提示的内容是否明确指向涉诈骗资金,还是笼统的交易异常提示,后者不足以证明行为人已经意识到具体是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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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是否确实收到、阅读了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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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时间差,预警后短时间内即停止相关行为,只是最后一两笔来不及终止
3.3 第三层辩护:犯罪数额的辩护
(1)反对流水即数额的一刀切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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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实际控制、支配的资金,即真正经手、可自主决定流向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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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是账户被他人操控、行为人本人并未实际参与操作的部分,如卡被上线远程操控、行为人仅提供密码后即不再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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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行为人自己的合法资金混同在同一账户中被一并计入的部分,应当依法扣除
(2)佣金、获利与流水数额的辩证关系
(3)重复评价问题的辩护
3.4 第四层辩护:共同犯罪地位与量刑情节
(1)主从犯的实质化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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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参与犯意的发起、组织策划、分工安排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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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利分成比例是否处于底层,通常卡农仅获0.5%-2%点位费,远低于组织者、渠道商的抽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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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时间长短、涉案层级(是"一手卡农"还是被多层转包的"二手""三手"卡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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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有发展下线、管理团队等组织性职能
(2)特殊主体与特殊情节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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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刚毕业待业青年、经济困难人员被以高薪兼职、刷单赚外快名义诱骗参与,主观恶性相对较低,可作为酌定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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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从轻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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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偶犯,参与时间短(如仅参与1-2次即被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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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在同案人员中处于末位
(3)自首、坦白、认罪认罚从宽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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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的自首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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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案后如实供述与前科供述不一致部分的坦白情节,部分坦白也可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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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后的程序从宽,通常可获得基准刑10%-30%的从宽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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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退赃退赔、代为垫付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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