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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望之辩龚振中律师代理贷款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4-27 17:35 浏览:2219次 动态二维码

承办律师 LIST

 

裁判要旨 

一方当事人主张成立借贷关系,另一方当事人主张不成立借贷关系的,应当由主张借贷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对借贷合同成立的相关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仅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据借条也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对于待证事实证明程度无法达到高度可能性,按照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由承担结果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A诉B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1)桂01民终4XX号】

 案情简介 

原告A诉称其于2014年12月29日向被告B账户转账485000元,该笔款项系其向被告B的借款,被告B未偿还,遂提起诉讼。A以银行转账凭证佐证涉案款项为其借给被告B的借款,被告B在一审诉讼中辩称该款项系原告A向其偿还之前其出借给原告A的借款,并提供相关银行取款流水以及申请相关证人出庭作证,以证实原告A之前向被告多次借款。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桂0103民初11XXX号一审判决,判决被告B向原告A偿还借款本金485000元及相关利息,被告B不服上述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在本案诉讼之前,原告A与被告B另有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审结,原告A被判偿还被告B借款人民币60万元。

 律师的代理工作 

1、二审阶段,上诉人B委托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承办律师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查阅了一审案卷材料,详细的了解和掌握了案件的真实情况;

2、开展了相关调查,掌握了相关证据,提交了被上诉人相关案件判决书,证实了被上诉人A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性;

3、提交了类案大数据报告,囊括最近五年指导性案例、广西案例;

4、提供了完整的代理意见;

5、二审法院原定书面审理,代理人依法力争,申请开庭审理,后案件开庭审理,依法启动法庭调查、询问、质证、辩论等。

 争议焦点  

出借人仅有转账及存款记录,没有借据借条也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能否认定存在借贷关系?

二审代理人提出几点核心意见

1、原告仅提供金融机构转账凭证证明款项支付事实,而不能提供借款合同或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情况下,被告抗辩原告的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时,被告对该主张作出了具体的合理解释,提出了一定的证据加以证明。因被告所承担的是反证义务,其提交的证据不必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只需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使得待证的借贷合意这一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此时举证责任再次转移至原告,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原告和被告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不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该条属于举证行为的规制规范,并非实体处分规范。如双方当事人均不能完成各自的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而导致款项性质这一事实的真伪无法查清时,仍应由原告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败诉风险;

3、被上诉人的诉讼行为明显不符合常情、常识、常理,更有违基本逻辑和经验法则,不能排除其存在虚假诉讼犯罪的合理怀疑,涉及刑民交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及时甄别进行确认和制裁。

裁判意见 

二审法院认为:

一是B在本案中的举证足以使本案的举证证明责任已经转移至A,即A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六条规定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规则,A向法院提交485000元转账记录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B辩称该款系A偿还此前的借款,并向本院提交了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9)桂0103民初11XXX号案件的判决书及相应的证据材料,虽然该案判决书尚未生效,但A对该案中发生的收到借款60万元、出具《借条》和《欠条》予以认可,仅是主张受胁迫出具债权凭证。从该案情况来看,若B于2014年12月29日向A借款485000元,在该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A只需要求B偿还485000元即可,而非于2015年9月15日、12月29日另行向B借款,显然不符合常理;

二是综合双方交易情况来看,A向B借款,A向B出具借条,且借条载明借款金额、利息、期限,而A主张B向其借款485000元,却没有任何书面借款凭证,且无借款利息、期限的约定,亦不符合常理。且从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9)桂0103民初11XXX号案件的情况来看,A也未作出债权债务相互抵消的抗辩;

三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八条的规定,A经本院传唤通知书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合以上三点意见,A未能就其主张的485000元借贷关系完成举证证明责任,本院对其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后记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无论案子大小,我们追求的是体现服务法治的社会作用和专业作用。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个大案子。所以,服务好一个当事人实际上就是服务好全社会。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0多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 荣和e中心A座19楼

联系电话:13807******  0771-5782688

文字:尹伟军

审发:龚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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