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 全国
  • 北京市
  • 天津市
  • 河北省
  • 山西省
  • 内蒙古自治区
  • 辽宁省
  • 吉林省
  • 黑龙江省
  • 上海市
  • 江苏省
  • 浙江省
  • 安徽省
  • 福建省
  • 江西省
  • 山东省
  • 河南省
  • 湖北省
  • 湖南省
  • 广东省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海南省
  • 重庆市
  • 四川省
  • 贵州省
  • 云南省
  • 西藏自治区
  • 陕西省
  • 甘肃省
  • 青海省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首页 > 平台动态 > 谈案

附判决┃侵害他人商业秘密,最高院二审改判侵权人赔偿5000万元!

发布时间:2023-10-23 17:39 浏览:726次 动态二维码

基本案情

  北京市金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能公司)董事长朱某某于2014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柳某,双方约定柳某团队以江苏马斯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斯特公司)名义代为履行技术入股,朱某某团队由金能公司代为履行出资入股。双方于2014年12月25日注册成立百年梦公司。2015年11月30日经评估,“一种锂离子正极材料生产技术”评估结论为该技术价值为5000万元。金某于2016年1月知悉了锂电池项目。后柳某与金某接触,并携锂电池正极材料等制备技术与金某合作,组建翔鹰公司。柳某于2016年3月1日从百年梦公司辞职,同年6月12日入职翔鹰公司。百年梦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翔鹰公司、三六零公司、柳某等人(以下简称五被诉侵权人)停止侵害百年梦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连带赔偿百年梦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亿元。

发表评论
去登录
加载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