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向媒体曝光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中的“要挟”

发布时间:2013-07-04

 

    庭立方:分析和判断维权过程当中威胁向新闻媒体曝光的行为,是否属于敲诈勒索罪的“要挟”行为,成为此类案件是否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关键点。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的规,解决纠纷的途径是多方面的:(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说,上述途径都是在消费领域发生纠纷时的解决途径,各有优劣势,当事人可以从中自由选择。同时,任何人都有权寻求新闻的监督,向新闻界曝光作为一种维权手段,在性质上与向法院起诉、向有关部门投诉并无不同。而且,消费者选择向媒体曝光的手段,也是法律保护的行为方式之一。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向媒体投诉的行为本身并不是以非法手段达到非法目的,而是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为了使结果有利于自己,以向媒体曝光或者说投诉相“威胁”,这种常见的情况,其实只是民事索赔的一种策略而已。这种策略不具备强制力,与敲诈勒索中的“胁迫”,存在着质的不同。因此,即使消费者在协商维权时提出要找媒体将此事曝光,这也是他的合法权利,不能定性为敲诈勒索罪中的要挟。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向媒体曝光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中的“要挟”

发布时间:2013-07-04

 

    庭立方:分析和判断维权过程当中威胁向新闻媒体曝光的行为,是否属于敲诈勒索罪的“要挟”行为,成为此类案件是否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关键点。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的规,解决纠纷的途径是多方面的:(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说,上述途径都是在消费领域发生纠纷时的解决途径,各有优劣势,当事人可以从中自由选择。同时,任何人都有权寻求新闻的监督,向新闻界曝光作为一种维权手段,在性质上与向法院起诉、向有关部门投诉并无不同。而且,消费者选择向媒体曝光的手段,也是法律保护的行为方式之一。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向媒体投诉的行为本身并不是以非法手段达到非法目的,而是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为了使结果有利于自己,以向媒体曝光或者说投诉相“威胁”,这种常见的情况,其实只是民事索赔的一种策略而已。这种策略不具备强制力,与敲诈勒索中的“胁迫”,存在着质的不同。因此,即使消费者在协商维权时提出要找媒体将此事曝光,这也是他的合法权利,不能定性为敲诈勒索罪中的要挟。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