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卓妍 严选律师
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大连市
发布时间:2014-04-03
事务所:对于“麻古”类,由于技术原因部分机关通常不能提供“麻古”中甲基苯丙胺含量的鉴定,因此,部分法院通常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非法持有毒品无证据证实,从而将“麻古”划归为“其他类毒品”量刑。这种做法值得商榷。按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五部分毒品含量鉴定和混合型、新类型毒品案件处理“对于毒品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分别确定其毒品种类;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其中毒性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这一精神理解,应以毒品成分的毒性大小而不是成分含量的多少确定毒品种类。这也体现了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立法精神。甲基苯丙胺显然是一种毒性极大的物质,只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就应被划归为甲基苯丙胺,而不依据甲基苯丙胺的具体含量来确定种类。如果以“其他毒品”定性“麻古”,必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和量刑畸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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