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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问题的研究意见

发布时间:2014-05-05

 

黄应生

    有关部门就如何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经研究认为:

    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作为附加刑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应当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合法所有的全部财产。如相关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应通过追缴、退赔程序予以追回;如相关财产确属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也不得作为没收对象。在没收财产前,如犯罪分子的财产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处于共有状态,应当从中分割出属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后予以没收。

    【解读】

    一、问题由来

    被告人文某某因犯贪污罪挪用资金罪,终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370万元。在该案查办过程中,检察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达9000多万元,其中,既有文某某个人的合法财产,也有其家庭的共有财产,但绝大部分属于违反公司法、合同法、党规党纪等行为的非法所得。由于判决书只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而未明确判处没收什么财产以及多少数额的财产,因此,在财产刑执行中存在不同认识。

    二、主要争议问题

    对于如何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问题,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是指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全部非法财产和合法财产。这里所说的非法财产,是指犯罪分子所有的,超出正常收入以外的,未经判决认定为犯罪的非法财产,即资金来源不明的财产。通常情况下,判决之所以没有认定为违法所得,是因为没有确凿的证据可以证明为贪污、受贿等违法所得。对于这部分财产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形式上也推定为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但是,在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时,对于犯罪分子正当经营、合理收入以外的财产,应当确定为非法财产,全部予以没收,对其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不再按照民事财产分割的原则分得相应份额的财产。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该条规定只适用于执行法院确以的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

    另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分子的非法财产,应是刑事判决已经确认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产,此类财产通常是判决已经明确的金额或者具体的特定物,对其应当予以追缴。未经判决认定的涉嫌违法所得的财产,应推定为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对于刑事判决没有认定为“非法所得”部分,执行中如果通过排除合理收入、当地一般生活消费标准的简单方法确定为非法财产,予以全部没收,实际上是以执代审,缺乏执行依据,损害了其家庭成员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犯罪分子所有的财产,无论数额多么巨大,都应当按照民事分割财产的规则,保障其配偶分得一半、子女分得相应份额财产的权利。

    三、研究意见及其理由

    经认真研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认为:根据刑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应当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合法所有的全部财产。如相关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应通过追缴、退赔程序予以追回;如相关财产确属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也不得作为没收对象。在没收财产前,如犯罪分子的财产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处于共有状态,应当从中分割出属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后予以没收。主要考虑如下:

    1.作为附加刑的没收财产,只能是没收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刑法第五十九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但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可见,如果是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产,应当通过追缴、退赃、退赔程序解决;如果是犯罪分子所有的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均不属于财产刑的范畴。作为附加刑的没收财产,只能是没收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

    2.没收财产只能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因此,在没收财产前,如犯罪分子的财产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处于共有状态的,应当根据民事分割财产的规则,从中分割出属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后予以没收。对于确属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不得作为没收对象。

    3.在执行没收财产刑时发现犯罪分子的财产系违法所得或者系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应当依法处置。刑法规定对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并处财产刑,以及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并且剥夺其再犯罪的经济能力。如果在执行阶段,发现犯罪分子的财产系违法所得或者系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不能简单地以刑事判决没有认定和判决为由,推定为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并让其家属占有巨额的非法财产。对于能够认定为违法所得的,应当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予以追缴;对于有证据证明确系国家工作人员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而没有依法追诉和判决的,应当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追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予以追缴。

    作者简介:黄应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来源:《司法研究与指导》2012年第1辑(总第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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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作为附加刑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应当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合法所有的全部财产。如相关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应通过追缴、退赔程序予以追回;如相关财产确属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也不得作为没收对象。在没收财产前,如犯罪分子的财产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处于共有状态,应当从中分割出属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后予以没收。

    【解读】

    一、问题由来

    被告人文某某因犯贪污罪挪用资金罪,终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370万元。在该案查办过程中,检察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达9000多万元,其中,既有文某某个人的合法财产,也有其家庭的共有财产,但绝大部分属于违反公司法、合同法、党规党纪等行为的非法所得。由于判决书只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而未明确判处没收什么财产以及多少数额的财产,因此,在财产刑执行中存在不同认识。

    二、主要争议问题

    对于如何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问题,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是指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全部非法财产和合法财产。这里所说的非法财产,是指犯罪分子所有的,超出正常收入以外的,未经判决认定为犯罪的非法财产,即资金来源不明的财产。通常情况下,判决之所以没有认定为违法所得,是因为没有确凿的证据可以证明为贪污、受贿等违法所得。对于这部分财产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形式上也推定为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但是,在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时,对于犯罪分子正当经营、合理收入以外的财产,应当确定为非法财产,全部予以没收,对其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不再按照民事财产分割的原则分得相应份额的财产。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该条规定只适用于执行法院确以的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

    另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分子的非法财产,应是刑事判决已经确认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产,此类财产通常是判决已经明确的金额或者具体的特定物,对其应当予以追缴。未经判决认定的涉嫌违法所得的财产,应推定为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对于刑事判决没有认定为“非法所得”部分,执行中如果通过排除合理收入、当地一般生活消费标准的简单方法确定为非法财产,予以全部没收,实际上是以执代审,缺乏执行依据,损害了其家庭成员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犯罪分子所有的财产,无论数额多么巨大,都应当按照民事分割财产的规则,保障其配偶分得一半、子女分得相应份额财产的权利。

    三、研究意见及其理由

    经认真研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认为:根据刑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应当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合法所有的全部财产。如相关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应通过追缴、退赔程序予以追回;如相关财产确属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也不得作为没收对象。在没收财产前,如犯罪分子的财产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处于共有状态,应当从中分割出属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后予以没收。主要考虑如下:

    1.作为附加刑的没收财产,只能是没收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刑法第五十九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但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可见,如果是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产,应当通过追缴、退赃、退赔程序解决;如果是犯罪分子所有的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均不属于财产刑的范畴。作为附加刑的没收财产,只能是没收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

    2.没收财产只能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因此,在没收财产前,如犯罪分子的财产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处于共有状态的,应当根据民事分割财产的规则,从中分割出属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后予以没收。对于确属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不得作为没收对象。

    3.在执行没收财产刑时发现犯罪分子的财产系违法所得或者系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应当依法处置。刑法规定对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并处财产刑,以及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并且剥夺其再犯罪的经济能力。如果在执行阶段,发现犯罪分子的财产系违法所得或者系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不能简单地以刑事判决没有认定和判决为由,推定为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并让其家属占有巨额的非法财产。对于能够认定为违法所得的,应当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予以追缴;对于有证据证明确系国家工作人员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而没有依法追诉和判决的,应当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追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予以追缴。

    作者简介:黄应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来源:《司法研究与指导》2012年第1辑(总第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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