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军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4-07-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1]8号。
根据 《
1、犯罪目的不同。前者的犯罪目的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而后者的目的是企图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进行赢利,在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众存款的目的。这是两罪的最根本的区别。
2、犯罪的行为的客观表现虽有非法集资的共同的外在表现形式,但是具体的实施方法也有根本的不同。前者的行为表现在使用了咋骗的方式 ;后者则不以行为人是否使用了咋骗的方式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尤其是在吸收存款或募集资金的目的行为上并不掩盖赢利的意图。
2、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国家的金融秩序,而且侵犯出资人的财产的所有权;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单一的客体,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当然在这种情况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由于经营不善造成了亏损,无法兑现其在吸收公众存款时的承诺,甚至给投资人、存款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但是这种损失与行为人目的就是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是不同的。
观点来源: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6月第1版,第193——1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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