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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每多1人加刑3至5年

发布时间:2014-07-17

他们可减刑

老人 年满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过失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75周岁以上故意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未成年人 已满14周岁不满15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0%;过失犯罪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他们加刑最多

逃逸致死多人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致人死亡的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国家工作人员强奸未成年人 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为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四川省高院日前出台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明确了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步骤以及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并对交通肇事、强奸等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进行了规范。

7月1日起,全省法院参照省高院最新发布的实施量刑细则执行。对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同一地区同一时期

相似案件刑罚应基本均衡

实施细则专门强调,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根据省高院制定的实施细则,法院对被告人量刑的基本步骤分为4步。首先,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确定量刑起点;其次,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从而确定基准刑;再次,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拟定宣告刑;最后,综合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75岁以上过失犯罪

最高可减刑50%

对于宣告刑的确定,省高院这次出台的实施细则明确,拟宣告刑与被告人罪责不相适应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拟宣告刑进行上下调整,调整后的拟宣告刑仍然与被告人罪责不相适应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此外,实施细则还明确了,拟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依法宣告缓刑。

实施细则对未成年人犯罪、65岁以上老人犯罪、精神病人犯罪、聋哑人或盲人犯罪等的量刑从宽幅度作出了细致的规定。其中,对于年满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况,适当确定从宽的幅度:已满65周岁不满75周岁故意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过失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75周岁以上故意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过失犯罪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常见量刑情节还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5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0%;对于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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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每多1人加刑3至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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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 年满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过失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75周岁以上故意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未成年人 已满14周岁不满15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0%;过失犯罪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他们加刑最多

逃逸致死多人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致人死亡的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国家工作人员强奸未成年人 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为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四川省高院日前出台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明确了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步骤以及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并对交通肇事、强奸等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进行了规范。

7月1日起,全省法院参照省高院最新发布的实施量刑细则执行。对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同一地区同一时期

相似案件刑罚应基本均衡

实施细则专门强调,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根据省高院制定的实施细则,法院对被告人量刑的基本步骤分为4步。首先,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确定量刑起点;其次,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从而确定基准刑;再次,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拟定宣告刑;最后,综合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75岁以上过失犯罪

最高可减刑50%

对于宣告刑的确定,省高院这次出台的实施细则明确,拟宣告刑与被告人罪责不相适应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拟宣告刑进行上下调整,调整后的拟宣告刑仍然与被告人罪责不相适应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此外,实施细则还明确了,拟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依法宣告缓刑。

实施细则对未成年人犯罪、65岁以上老人犯罪、精神病人犯罪、聋哑人或盲人犯罪等的量刑从宽幅度作出了细致的规定。其中,对于年满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况,适当确定从宽的幅度:已满65周岁不满75周岁故意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过失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75周岁以上故意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过失犯罪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常见量刑情节还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5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0%;对于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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