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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未成年人犯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发布时间:2014-07-30

卓安律师事务所:对于未成年人犯,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五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0%;已满十五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

(3)未成年人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处罚;

(4)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的,对其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应当依照本条第(1)至(3)项的规定确定从宽的幅度;

(5)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犯罪事实的具体情况,适当确定从宽的幅度。但因未成年犯罪所减少的刑罚量不得超过未成年犯罪事实所对应的刑罚量;

(6)对同案犯中的多个未成年人,在适用减少幅度时应考虑案件的均衡,不同被告人之间因年龄导致的刑期差异不宜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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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成年人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处罚;

(4)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的,对其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应当依照本条第(1)至(3)项的规定确定从宽的幅度;

(5)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犯罪事实的具体情况,适当确定从宽的幅度。但因未成年犯罪所减少的刑罚量不得超过未成年犯罪事实所对应的刑罚量;

(6)对同案犯中的多个未成年人,在适用减少幅度时应考虑案件的均衡,不同被告人之间因年龄导致的刑期差异不宜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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