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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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
防卫过当在法律上的表现是要求其在实施正当防卫的情况下,行为超过明显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从而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防卫过当的客观要求就是要超过必要的限度和造成重大的损害才能构成防卫过当。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防卫过当的量刑,《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减轻处罚,什么情况下免除处罚,刑法没有明文规定。
根据司法实践,对防卫过当行为裁量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时,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况:
(1)防卫行为的起因;
(2)防卫所保护利益的性质;
(3)防卫过当所明显超过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轻重;
(4)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当时的处境;
(5)造成防卫过当的原因。
对防卫过当的犯罪人,在处理时应当正确适用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依法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审判实践看,对防卫过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分别按照《刑法典》第235条和233条规定的相应量刑幅度减轻处罚;如果具备缓刑条件,可以使用缓刑;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当免除处罚。对于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分别按照《刑法典》第234条和第232条规定的相应量刑幅度应当减轻处罚;如果具备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如果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应当免除处罚。
应当指出,对于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但客观事实能够证明防卫人主观上确实不具有故意,也不具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因为防卫过当的防卫人主观上是出于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动机,其主观恶性小,其客观上是在进行防卫的前提下造成的损害结果,所以只应对造成的重大损害承担刑事责任。防卫过当的主客观因素决定了其社会危害性较通常犯罪的危害性小,刑法对防卫过当的处罚原则,体现了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从审判实践看,防卫不法侵害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是极为复杂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进行具体的分析,确定是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一般来说,对防卫过当致人轻伤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具备缓刑的,可以适用缓刑,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究竟是减轻还是免除处罚以及如何减轻处罚则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防卫目的,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防卫过当,比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防卫过当处罚应更轻。
(2)过当程度,比较行为的危险程度与防卫必要的最低限度,即考虑采用其他轻微防卫手段的容易程度,防卫过当所造成的损害差距越轻微,处罚相应轻微,严重过当,处罚相对较重。
(3)罪过形式,按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间接故意等罪过形式的先后,减轻乃至免除处罚的幅度应是依法递减。
(4)权益的均衡性及其性质,比较所要侵害的权益与所要保护的权益,是否明显有失均衡,为保护重大权益而防卫过当,比为保护较小权益而防卫过当,处罚应当更轻。
(5)考虑侵害者不正当程度,例如,防卫以采用重大侵害方式,所侵害的利益超出应保护的利益的正当防卫,只有其他手段相当困难的情况下,才可能认可其必然性。
1、防卫过当致人死亡
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的,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此罪的量刑为: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2、防卫过当致人重伤
防卫过当导致重伤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3、防卫过当致人轻伤
防卫过当轻伤量刑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必须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2、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是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行为,认定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必须认真地分析判断其防卫行为是否具有防卫过当的特征。结合司法实践,本人认为防卫过当的特征主要有:
1.防卫过当行为是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行为是在防卫不法侵害过程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它是在具有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性、被迫防卫性的情况下实施的过当行为,这种过当行为防卫强度,在制止不法侵害的过程中,没有全面地衡量不法侵害的强度,没有约束和控制防卫行为的强度,只是片面地根据侵害行为的方法、手段、工具和后果等因素来决定防卫强度。
在一般情况下,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方法、手段、工具、后果等对防卫行为的强度的影响是很难大的,但它不是全部的影响因素,特别是它不能脱离整个行为事实、行为过程而独立存在,甚至于在防卫过程中的地位、作用总是要受行为的目的、行为人的特点、作用力量的程度以及作用的部位等因素制约的,因此,我们在确认防卫强度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时,一定要坚持全面分析、结合判断。一切单纯、孤立的以防卫的方法、手段、工具或者后果,机械地与不法侵害的方法、手段、工具或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仅片面,而且它也与以事实为根据的构成犯罪必须是主、客观条件相统一的原则相违背,很容易陷入客观归罪的泥坑中。当不法侵害停止以后,防卫行为是否也随时终止,这也是衡量防卫行为是否受到控制或约束的一个表现。当不法侵害停止以后,防卫行为没有彻底终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就不是正当防卫了。
2.防卫过当是有罪过的行为。防卫过当不仅是行为强度超过了不法侵害的强度,而且行为人在主观上也有罪过,或者是故意、或者是过失,这是防卫过当的主观条件。认为防卫过当只是在正当防卫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因而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罪过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人的思想意识支配行为,因而不仅不同性质的行为是不同的思想意识的表现,而且同一性质的行为如防卫过当在不同的情况下,其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也是各不相同的,当防卫强度在违反了自我约束性所造成的防卫过当的情况下,一般地说,不是行为人直接故意的表现,而是意接故意或者过失的结果。
因为违反防卫强度自我约束性的行为,是在正当防卫过程中所造成的过当,其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行为的侵害,但不是希望或追求防卫的强度超过不法侵害的强度,虽然有时这种行为是明知,但对后果也仅仅是放任;有时这种行为虽然是应当预见可能出现的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由此可见,防卫强度在违反了自我约束的情况下所造成的防卫过当,是行为人主观上的间接故意或过失的反应。
3.防卫过当是具有犯罪特征的行为。防卫过当的行为,必然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也是达到了违法并且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程度,所以我国刑法才规定了防卫过当行为应当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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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述洪,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四川大学硕士研究生,高级律师,卓安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卓安刑辩文化馆执行馆长。 四川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荣获“四川省优秀青年律师”“成都市优秀律师”称号。 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刑事法律服务,作为“刀尖上的舞者”,承办过多类复杂刑事案件,深谙刑事诉讼程序,特别擅长办理破坏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案件。 艾述洪律师十多年来一直以刑事辩护、控告和刑事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为研究、实践的重点;作风严谨、细腻,责任心强,在办案中,善于发掘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思路,不轻言放弃,尽一切可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业期间参与办理刑事案件数百起,通过各方积极努力,其中数十人被依法取保候审,诸多案件当事人因不起诉或不构成犯罪等被依法释放,或依法判处缓刑,通过不懈努力,部分案件法院开庭后由检察院撤回起诉予以释放,或依法判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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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安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四川大学法学硕士、博士,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庭立方核心导师、四川省刑事辩护委员会副会长。 成安律师1999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从业二十余年,专注刑事法律服务领域,先后在成都几家头部大所担任过管理合伙人和刑事业务部主任。 亲自办理上百件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刑事案件,指导团队办理了上千件刑事案件、管理律所近五千件刑事案件的质量,积累了丰富的刑事业务办案经验。 为公、检、法、律师、各地律协授课数百场,分享自己的专业理论,先后为各大企业高管和公职人员授课数百次,帮助重点人群识别与防控重点环节、重点领域的刑事风险,并为上百位企业高管、公职人员做刑事合规业务。 其先后研发79门刑事律师的技能课,从基础技能发问、质证辩论、到专门课程毒品、死刑到高阶课程7天7夜,6年时间走进46个城市开课500多场,为全国律师和各地律协授课。同时也面向法律职业共同体,公、检、法授课分享办案技能,探索检、律同堂培训开启职业培训新思路。 成安律师致力于传播刑事法律文化,积极参与多项提高刑事法律人职业素养的培训工作;率先提出九化三个中心、律所ACN模式,尝试通过数字化改革,推动改变中国刑事法律服务生态,打造以客户为中心的刑事法律职业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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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勇,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兼办案团队负责人,2008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刑法专业,庭立方核心导师,四川省律师协会培训讲师、司法部2019-2020年度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专家、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课外导师。 詹勇律师专注刑事领域,擅长于重大刑事辩护案件及刑事合规案件,始终坚信个案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从业13年来,亲自办理、参与办理及指导团队办理各类刑事案件上千件,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一个刑事律师高度的责任心,深受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作为庭立方的主讲导师,詹勇律师给企业高管和公职人员讲授30余场刑事合规课程。同时在刑事职业教育培训领域,先后为公检法、律师进行近百场培训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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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辰君,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业务四部负责人,四川省律师协会培训委员会副秘书长,四川师范大学刑法学硕士,四川现代职业学院兼职讲师,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曾出版《职场实用法规》一书,发表专业文章10余篇。 执业以来,李辰君律师秉持“当事人利益至上”的执业信念,参与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近百件,擅长刑事合规业务、诈骗犯罪辩护、毒品犯罪辩护、非法集资犯罪辩护、职务犯罪辩护、涉税犯罪辩护、非法经营罪辩护。参与办理刑事案件百余起,通过专业的水平及不懈的努力,其中10余人被依法取保候审、撤案或因不予起诉等被依法释放,部分案件二审改判或依法判决缓刑,其辩护水平获得当事人及家属的高度认可。 李辰君律师主导参与研发了“公职人员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医疗行业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教育行业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食品卫生领域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等课件,并受邀为多家单位机构进行刑事风险防控讲座,获得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