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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为性质所作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6-04-20

观点来源:(2014)南刑二初字第0048号

被告人T在办案机关找其前就主动向有关领导交代了滥用职权、受贿的部分罪行,后在接受办案机关调查时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此后T虽然对部分受贿予以翻供,但对收受贿赂的主要事实还是如实供述的,对于收受李某甲钱物所提出的意见,是其对行为性质所作的辩解。故T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应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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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T在办案机关找其前就主动向有关领导交代了滥用职权、受贿的部分罪行,后在接受办案机关调查时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此后T虽然对部分受贿予以翻供,但对收受贿赂的主要事实还是如实供述的,对于收受李某甲钱物所提出的意见,是其对行为性质所作的辩解。故T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应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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