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 严选律师
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沈阳市
发布时间:2016-05-03
观点来源:(2014)南刑二初字第0046号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以及其他有利于预防、查获、制止犯罪的行为;被告人J在工作期间的表现,既不属于到案后的行为,也与预防、查获、制止犯罪无关,不应认定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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