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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发布时间:2016-05-30

规则: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村党支部成员在协助人民政府履行《解释》规定的七类行政管理工作时,也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的财物既包括国有财产也包括村集体所有财产的,应当分别定罪处罚。如果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难以区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是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还是利用管理村公共事物的职务便利的,即在对主体的认定存在难以确定的疑问时,一般应当认定为利用管理村公共事物的职务便利,因为他们本身毕竟是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而并非政府公务人员。

案例索引: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决“宾四春等贪污案”,载《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1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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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决“宾四春等贪污案”,载《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1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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