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轩凌 严选律师
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南充市
发布时间:2016-06-14
【苗有水解析】中的职务犯罪共计有20个罪名,《解释》只规定了10个罪名。已经规定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行贿、利用影响力受贿、对有影响力的人、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没有规定的:单位受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挪用特定款物。
没有规定的,不是我们没想到的,而是有些罪名很少发生,不宜规定。比如,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没有遇到过被起诉的案例,没有具体的案件数据为调研基础,不好贸然出台标准。
(1)过去已经有标准的,现在看来也妥当的,按照原标准执行:
1:最高检的追诉标准是10万元以上,这个标准现在也是妥当的。
2单位行贿罪:最高检的追诉标准规定是20万元以上,这个标准在当时有点高,现在刚好。
3对单位行贿罪:最高检的追诉标准是10万元以上,现在看来也是妥当的。
(2)有些罪名按原有标准明显不合理的,可以参照现在的相关标准:
介绍贿赂罪:原来是1万元,现在显然不合理了。因为介绍贿赂罪是对行贿和受贿的居间介绍,是依附于行受贿而存在的,现在受贿罪、行贿罪都变了,再用1万元的标准显然不合理的,可以参照受贿罪的3万元的标准。
(3)有些规定没有怎么办?《解释》第11条第三款规定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罪的标准,如果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怎么办?按照原的追诉标准,就是最高检和公安部的追诉标准(二)的20万元的标准。
【条文索引】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对单位行贿案(第391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5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七)介绍贿赂案(第392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空
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莸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大损失的。
(八)单位行贿案(第393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一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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