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利用代理公司业务的职务之便将签订合同所得之财物占为己有的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发布时间:2016-10-19

裁判指引:利用代理公司业务的职务之便将签订合同所得之财物占为己有的,应定职务侵占罪,而非合同诈骗罪

  观点来源:(2007)衢中刑终字第139号

  案情简介:虞受金维公司所雇,担任金维公司副总经理。陈敏公司与金维公司合作经营,双方约定由陈敏公司提供场地、设备,金维公司提供资金。金维公司总经理张玉峰要求虞秀强寻找垫资单位为陈敏公司供应原料。虞秀强先后找到宏大经营部、威宇公司、海圣公司,约定由二家单位垫资向陈敏公司供货,虞负责向陈敏公刮销售货物和回收货款,所产生的利润由三单位与虞平分。此后,宏大经营部等二家单位通过虞秀强先后向陈敏公司销售多种化工原料。

2004年底,因陈敏公司经营亏损,宏大经营部等三家单位为陈敏公司所垫货款难以收同。宏大经营部等三家单位为了追索替陈敏公司所垫的款项多次要求被告人虞秀强归还货款。2005年1月,金维公司最后需购进3吨己内酰胺,被告人虞秀强遂产生非法占有之念,便以金维公司名义于同年1月先后4次从巨化锦纶厂购进价值757000元的38吨已内酰胺。被告人虞秀强将其中的3吨运至金维公司用于生产,收取50000元货款后占为已有;同时将其余35吨卖给衢州劲大化工有限公司、陈劲宏等处,在取得销售35吨己内酰胺702000余无货款后,虞秀强在巨化锦纶厂多次追索货款的情况下,不仅末将己内酰胺的货款支付给巨化锦纶厂,反而在2005年1月底至2月初,用该货款中的305440元支付给宏大经营部等3家单位作为陈敏公司所欠的货款(宏大经营部100000元,威宇公司150000元,海圣公司55440元),并将其余的45156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炒股。案发后,虞秀强的亲友向公安机关退回赃款266000元。

  裁判规则: 从本质上看,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都属侵财型犯罪,但在客观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一是行为手段不同,合同诈骗罪是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利用各种典型欺骗方法,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手段则突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财物。就本案被告人虞秀强侵吞444310元货款的行为而言,在定性上 ,被告人虞秀强侵占的是本单位财物而非合同相对人财物。

  本案中,被告人虞秀强是本单位金维公司专门负责原材料采购的副总经理,有权直接代表公司购进生产原材料。被告人虞秀强擅自支配35吨货物并占有其变现后的部分金钱,是利用了其代理公司业务的职务之便。被告人虞秀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没有实施明显的诈骗行为。综上,本案被告人虞秀强利用代理公司业务的职务便利,擅自超需购入原材料并变卖从而侵吞公司财产的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利用代理公司业务的职务之便将签订合同所得之财物占为己有的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发布时间:2016-10-19

裁判指引:利用代理公司业务的职务之便将签订合同所得之财物占为己有的,应定职务侵占罪,而非合同诈骗罪

  观点来源:(2007)衢中刑终字第139号

  案情简介:虞受金维公司所雇,担任金维公司副总经理。陈敏公司与金维公司合作经营,双方约定由陈敏公司提供场地、设备,金维公司提供资金。金维公司总经理张玉峰要求虞秀强寻找垫资单位为陈敏公司供应原料。虞秀强先后找到宏大经营部、威宇公司、海圣公司,约定由二家单位垫资向陈敏公司供货,虞负责向陈敏公刮销售货物和回收货款,所产生的利润由三单位与虞平分。此后,宏大经营部等二家单位通过虞秀强先后向陈敏公司销售多种化工原料。

2004年底,因陈敏公司经营亏损,宏大经营部等三家单位为陈敏公司所垫货款难以收同。宏大经营部等三家单位为了追索替陈敏公司所垫的款项多次要求被告人虞秀强归还货款。2005年1月,金维公司最后需购进3吨己内酰胺,被告人虞秀强遂产生非法占有之念,便以金维公司名义于同年1月先后4次从巨化锦纶厂购进价值757000元的38吨已内酰胺。被告人虞秀强将其中的3吨运至金维公司用于生产,收取50000元货款后占为已有;同时将其余35吨卖给衢州劲大化工有限公司、陈劲宏等处,在取得销售35吨己内酰胺702000余无货款后,虞秀强在巨化锦纶厂多次追索货款的情况下,不仅末将己内酰胺的货款支付给巨化锦纶厂,反而在2005年1月底至2月初,用该货款中的305440元支付给宏大经营部等3家单位作为陈敏公司所欠的货款(宏大经营部100000元,威宇公司150000元,海圣公司55440元),并将其余的45156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炒股。案发后,虞秀强的亲友向公安机关退回赃款266000元。

  裁判规则: 从本质上看,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都属侵财型犯罪,但在客观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一是行为手段不同,合同诈骗罪是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利用各种典型欺骗方法,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手段则突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财物。就本案被告人虞秀强侵吞444310元货款的行为而言,在定性上 ,被告人虞秀强侵占的是本单位财物而非合同相对人财物。

  本案中,被告人虞秀强是本单位金维公司专门负责原材料采购的副总经理,有权直接代表公司购进生产原材料。被告人虞秀强擅自支配35吨货物并占有其变现后的部分金钱,是利用了其代理公司业务的职务之便。被告人虞秀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没有实施明显的诈骗行为。综上,本案被告人虞秀强利用代理公司业务的职务便利,擅自超需购入原材料并变卖从而侵吞公司财产的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