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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预谋非法占有被承运货物,在履行承运合同过程中偷偷将承运货物调包的行为构成何罪?

发布时间:2016-10-20

裁判指引:承运人预谋非法占有被承运货物,在履行承运合同过程中偷偷将承运货物调包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观点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807号

  案情简介:2009年11月,张海岩与王增平预谋利用张海岩承运渤海公司豆粕之际,伙同王增平、张海龙等人在山东省诸城市相州镇曹家泊等地,用刘继伟、刘继广提供的低蛋白豆粕偷偷调换其运输的含蛋白质43%的豆粕572包,共计40吨,价值146600元。

2009年12月16日至19日,张海岩伙同孙龙龙利用孙龙龙承运渤海公司豆粕之际,采用同样方式偷偷调换孙龙龙运输的高蛋白豆粕429包,共计30吨,价值112400元。

裁判规则: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本质区别为被害人对财物是否有转移占有的意思和行为,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的秘密调包行为,认定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关键要看被害人有无转移占有财产的意思和行为,如有则成立诈骗罪;否则成立盗窃罪。本案在合同具体履行过程中,被告人采用偷偷调包的方法,即在被害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价值较低的货物换取价值较高的货物,同时使用了秘密窃取手段和欺骗手段。由于被告人在取得承运货物后,即取得财物的控制权,其本人作为财物的监管人,对于被害人而言,财物无论实际转移至何处,其与被告人之间的占有关系未发生根本的变化,被告人秘密窃取的相当于自己的财物。因此,该情况下不可能成立盗窃罪,而属于诈骗类犯罪。

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均属于采取诈骗手段非法取得他人财物,但两罪也有不同之处:第一,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第二,两罪的客观方面来不同。但是只要行为人系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并在客观上确实利用了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就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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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预谋非法占有被承运货物,在履行承运合同过程中偷偷将承运货物调包的行为构成何罪?

发布时间:2016-10-20

裁判指引:承运人预谋非法占有被承运货物,在履行承运合同过程中偷偷将承运货物调包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观点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807号

  案情简介:2009年11月,张海岩与王增平预谋利用张海岩承运渤海公司豆粕之际,伙同王增平、张海龙等人在山东省诸城市相州镇曹家泊等地,用刘继伟、刘继广提供的低蛋白豆粕偷偷调换其运输的含蛋白质43%的豆粕572包,共计40吨,价值146600元。

2009年12月16日至19日,张海岩伙同孙龙龙利用孙龙龙承运渤海公司豆粕之际,采用同样方式偷偷调换孙龙龙运输的高蛋白豆粕429包,共计30吨,价值112400元。

裁判规则: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本质区别为被害人对财物是否有转移占有的意思和行为,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的秘密调包行为,认定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关键要看被害人有无转移占有财产的意思和行为,如有则成立诈骗罪;否则成立盗窃罪。本案在合同具体履行过程中,被告人采用偷偷调包的方法,即在被害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价值较低的货物换取价值较高的货物,同时使用了秘密窃取手段和欺骗手段。由于被告人在取得承运货物后,即取得财物的控制权,其本人作为财物的监管人,对于被害人而言,财物无论实际转移至何处,其与被告人之间的占有关系未发生根本的变化,被告人秘密窃取的相当于自己的财物。因此,该情况下不可能成立盗窃罪,而属于诈骗类犯罪。

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均属于采取诈骗手段非法取得他人财物,但两罪也有不同之处:第一,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第二,两罪的客观方面来不同。但是只要行为人系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并在客观上确实利用了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就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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