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军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6-10-31
吸收资金后又有退还行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观点来源:(2015)延中刑二终字第00093号
裁判观点: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辩称退款行为属犯罪中止的辩解理由,因王某某虽在本案案发前即向其部分“下线”人员进行退款,但其在吸收“下线”人员参与该传销组织时,即已吸收参与资金并已向其“上线”人员予以缴纳并按照吸收资金予以获利,其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其后的退款行为仅为对其获利资金的处分行为,故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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