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科 严选律师
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
发布时间:2016-11-20
犯,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依照定罪处罚。
【观点来源】:(2016)浙0782刑初01282号
【案情简介】:2015年5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张波、宋陆康经事先预谋,至义乌市后宅街道全备村60号一楼仓库,由被告人宋陆康进入仓库内行窃,被告人张波在外望风。被告人宋陆康在仓库内盗得人民币24000余元后,被住在三楼下楼查看的被害人江某发现并抓住。为抗拒抓捕,被告人宋陆康与被害人江某缠斗、扭打,造成被害人江某受伤。后被告人张波、宋陆康又用钢管威胁被害人江某及其妻左某,迫使被害人江某松手。二人随即逃离现场。被告人张波、宋陆康因犯盗窃罪服刑期间,本案被公安机关侦破。
【裁判指引】: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波、宋陆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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