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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黄某某涉嫌盗窃罪,先卓刑辨团队黄剑荣律师为其辩护,二审获改变罪名为职务侵占罪并减刑

发布时间:2023-11-01 19:03:48 浏览:1872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126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盗窃罪/职务侵占罪

结果:二审法院改变定性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并给予减刑。

亮点:二审法院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

焦点:此罪与彼罪的定性问题

封面语:嫌疑人被拘捕后及时委托先卓刑辨团队黄剑荣律师介入,及时了解案情,并给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解释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跟检察官沟通法律适用问题,双方对案件罪名定性争议较大,公诉机关以盗窃罪起诉,一审法院也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当事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采纳辩护律师意见,作出改判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当事人得以减刑。

 

案情简介:

黄某某在担任某快递公司配送员期间,于2023年2月16日中午在配送过程中发现有一包快递里面有黄金首饰,于是将其打开,并取出里面其中的三个袋子,然后将包裹封存好,将拿出来的3袋子拿回离老家约1000米地方藏匿,然后回到县城将封存好的快递箱送到受害者处。受害者发现货物被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将黄某某抓获,到案后,黄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该三袋子黄金首饰价值为38.4225万元。2023年2月21日黄某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

 

办案过程:

黄某被刑事拘留后,家属及时到广西先卓律师事务所咨询,并委托先卓刑辨团队核心导师黄剑荣律师(律所执行主住)为其辩护。

黄剑荣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黄某展开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到看守所会见了解案件事实,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涉案的相关罪名等相关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其表示会积极面对并愿意接受法律处罚。并及时将办案进度向委托人反馈。

2、召集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黄剑荣律师迅速组织鲲鹏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法院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黄剑荣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没有异议。但结合黄某在本案的行为,黄剑荣团队认为其不构成盗窃罪,而是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其理由本辩护人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1、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是区分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重要标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在单位职务形成的主管、保管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主管是指对财物具有审批、安排、调拨的权力,而保管、经手则更多体现对财物的保护、看管等功能。因此,只有具备了事实上的对财物的管理功能,才可认为具有职务上的便利。本案中黄某行为表现为对负责配送的快递负有短暂保管并及时归还的义务,这也是公司对员工的一种职务要求,同时黄某对快递的占有,既是基于其经手、保管的管理功能而占有了本单位的财物,更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2、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准确区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等犯罪的界限,关键要把握好以下要点: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应的是对本单位财物的现实占有。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具有前后对应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前提和基础,其逻辑延伸是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首先,这种占有是一种现实的占有,即本单位的财物处于行为人事实上的控制或者支配状态,不能是观念占有、间接占有或者占有辅助等法律拟制的占有。因为,职务侵占罪保护的法益是占有背后的财产秩序,而财产秩序的保护必须以行为人现实控制或者支配财物为前提。其次,这种占有无需有明确的占有意思,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形成了对本单位财物的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状态,哪怕其没有明确占有的意思或者系无意识占有,也不影响占有的成立。最后,这种占有是一种非法的占有,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方式,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就此而言,在本案中,黄某对涉案快递物品都是一种现实的、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状态,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非法占有。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同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从宽泛意义上讲,职务上的便利也属于工作上的便利的范畴,但是司法实践中在把握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时,应注意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区别开来,并对“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作出限制解释,即“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只应限于利用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其身份便于轻易接近作案目标等方便条件,否则可能背离职务侵占罪的立法初衷。具体到本案,快递属于单位受委托临时占有、保管的财物,黄某都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了其作为收派员的相关快递职责和条件而占有快递内财物。黄某某也是基于收派员的职责和条件而能临时性实际占有

3、对于本案的定性,应以职权范围与着手时间为界分,判断侵财行为的性质,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法益是双重法益,既包括财产所有权,也包括单位的管理制度。虽然快递员所侵犯的物品所有权归收件人,但快递公司在运送过程中享用占有权,快递公司通过管理制度来明确各员工是否对快递物具有管理、经手的职责。具言之,若快递员占有的是自己管理、经手的快递,则属于职务侵占;若快递员占有的是自己管理、经手之外的快递,则属于利用工作之便接近了该物品,且实施了秘密窃取行为,属于盗窃。

(2)短暂接触、持有不等于保管、经手。在区分职务便利与工作便利时,需准确界分“因职务之便而占有”与“因工作之便而接触”的情形。短暂接触、持有不等于具有占有、保管职责,这只是利用工作中容易接近目标、熟悉环境等条件。在所处环境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短暂接触不应接触的物品,理应在发现后立即、无延迟地归还。此时,如隐匿不还,则为盗窃;若未在第一时间发现或在所处环境发生变化后,无意间将其带离现场,如混同在其他快递车上,在发现后据为己有的,此接触就不属于短暂接触,而是在无意间产生了较长时间、地点变化的长期接触。此时,快递员具有代为保管、立即归还的职责,若快递员隐匿不还,则构成职务侵占。

4、刑法上的占有应为事实上的占有,而非一种权属上的支配或者管控。对快递占有的判断不能违背刑法上占有事实判断的基本逻辑。应以快递实际控制在谁手中认定为谁占有。一般人窃取快递都是对内容物的窃取,不存在对快递包裹整体进行窃取的情况。对于快递的占有,如果获取内容物不用付出较大成本,比如,包裹很容易拆开获取物品,就应认定为是由受托人占有。所以,本案中的快递,应当认为是被黄某及快递公司占有。

5、职务侵占行为方式包括侵占、窃取、骗取等方式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无论是快递的分拣还是配送,快递员仅有接收及收取自己配送范围内快递的职权;对于自己派送范围之内的快递,配送时才着手据为己有即为职务侵占。对于快递员利用配送快递之机实施的侵占行为,只要行为人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实现了对涉案财物的实际控制或者支配,并达到了入罪数额标准,不论其采取侵占、窃取、骗取哪种行为方式,也不论其犯罪手法、表现形式如何,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而本案中,当快递公司将属于黄某负责配送的快件物品分拣到其手上时,黄某就对该物品享有合法的、临时的占有,其在自己职权以及配送路线范围内将老凤祥金店的黄金首饰占为已有,完全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行为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以职务侵占罪对其定罪量刑

二、对于量刑部分:黄剑荣律师提出其属于坦白、初犯、偶犯、财物及时被追回挽回受害人损失、自愿接受法律处罚,有悔罪表现,同时对于职务侵占罪数额认定为数额较大,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依法应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定罪量刑,并符合缓刑的条件。

综上意见,黄某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请求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缓刑宣判。

 

、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不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以盗窃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黄某不服上诉,最终二审法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且黄某有坦白、初犯、偶犯、财物及时被追回挽回受害人损失、自愿接受法律处罚,有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但认为黄某之前因酒驾被行政拘留,具有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不符合缓刑条件。故二审法院于2023年9月18日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当事人得以减刑。

 

、办案心得 

黄剑荣律师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把握住案件中的诸多关键细节,向检察机关、法院提出认为黄某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而是构成职务侵占罪,同时具有上述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对黄某改变罪名后从轻处罚(减刑),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身为刑辩律师,我们办的不仅是案子,也是别人的人生。先卓刑辩,以打造有品格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平衡正义与温度,理解每一个时不予我的哀愁,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追求卓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提供优质、高效、热情的法律服务是我们追求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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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涉嫌盗窃罪,先卓刑辨团队黄剑荣律师为其辩护,二审获改变罪名为职务侵占罪并减刑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126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盗窃罪/职务侵占罪

结果:二审法院改变定性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并给予减刑。

亮点:二审法院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

焦点:此罪与彼罪的定性问题

封面语:嫌疑人被拘捕后及时委托先卓刑辨团队黄剑荣律师介入,及时了解案情,并给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解释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跟检察官沟通法律适用问题,双方对案件罪名定性争议较大,公诉机关以盗窃罪起诉,一审法院也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当事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采纳辩护律师意见,作出改判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当事人得以减刑。

 

案情简介:

黄某某在担任某快递公司配送员期间,于2023年2月16日中午在配送过程中发现有一包快递里面有黄金首饰,于是将其打开,并取出里面其中的三个袋子,然后将包裹封存好,将拿出来的3袋子拿回离老家约1000米地方藏匿,然后回到县城将封存好的快递箱送到受害者处。受害者发现货物被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将黄某某抓获,到案后,黄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该三袋子黄金首饰价值为38.4225万元。2023年2月21日黄某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

 

办案过程:

黄某被刑事拘留后,家属及时到广西先卓律师事务所咨询,并委托先卓刑辨团队核心导师黄剑荣律师(律所执行主住)为其辩护。

黄剑荣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黄某展开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到看守所会见了解案件事实,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涉案的相关罪名等相关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其表示会积极面对并愿意接受法律处罚。并及时将办案进度向委托人反馈。

2、召集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黄剑荣律师迅速组织鲲鹏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法院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黄剑荣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没有异议。但结合黄某在本案的行为,黄剑荣团队认为其不构成盗窃罪,而是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其理由本辩护人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1、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是区分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重要标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在单位职务形成的主管、保管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主管是指对财物具有审批、安排、调拨的权力,而保管、经手则更多体现对财物的保护、看管等功能。因此,只有具备了事实上的对财物的管理功能,才可认为具有职务上的便利。本案中黄某行为表现为对负责配送的快递负有短暂保管并及时归还的义务,这也是公司对员工的一种职务要求,同时黄某对快递的占有,既是基于其经手、保管的管理功能而占有了本单位的财物,更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2、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准确区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等犯罪的界限,关键要把握好以下要点: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应的是对本单位财物的现实占有。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具有前后对应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前提和基础,其逻辑延伸是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首先,这种占有是一种现实的占有,即本单位的财物处于行为人事实上的控制或者支配状态,不能是观念占有、间接占有或者占有辅助等法律拟制的占有。因为,职务侵占罪保护的法益是占有背后的财产秩序,而财产秩序的保护必须以行为人现实控制或者支配财物为前提。其次,这种占有无需有明确的占有意思,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形成了对本单位财物的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状态,哪怕其没有明确占有的意思或者系无意识占有,也不影响占有的成立。最后,这种占有是一种非法的占有,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方式,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就此而言,在本案中,黄某对涉案快递物品都是一种现实的、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状态,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非法占有。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同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从宽泛意义上讲,职务上的便利也属于工作上的便利的范畴,但是司法实践中在把握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时,应注意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区别开来,并对“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作出限制解释,即“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只应限于利用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其身份便于轻易接近作案目标等方便条件,否则可能背离职务侵占罪的立法初衷。具体到本案,快递属于单位受委托临时占有、保管的财物,黄某都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了其作为收派员的相关快递职责和条件而占有快递内财物。黄某某也是基于收派员的职责和条件而能临时性实际占有

3、对于本案的定性,应以职权范围与着手时间为界分,判断侵财行为的性质,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法益是双重法益,既包括财产所有权,也包括单位的管理制度。虽然快递员所侵犯的物品所有权归收件人,但快递公司在运送过程中享用占有权,快递公司通过管理制度来明确各员工是否对快递物具有管理、经手的职责。具言之,若快递员占有的是自己管理、经手的快递,则属于职务侵占;若快递员占有的是自己管理、经手之外的快递,则属于利用工作之便接近了该物品,且实施了秘密窃取行为,属于盗窃。

(2)短暂接触、持有不等于保管、经手。在区分职务便利与工作便利时,需准确界分“因职务之便而占有”与“因工作之便而接触”的情形。短暂接触、持有不等于具有占有、保管职责,这只是利用工作中容易接近目标、熟悉环境等条件。在所处环境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短暂接触不应接触的物品,理应在发现后立即、无延迟地归还。此时,如隐匿不还,则为盗窃;若未在第一时间发现或在所处环境发生变化后,无意间将其带离现场,如混同在其他快递车上,在发现后据为己有的,此接触就不属于短暂接触,而是在无意间产生了较长时间、地点变化的长期接触。此时,快递员具有代为保管、立即归还的职责,若快递员隐匿不还,则构成职务侵占。

4、刑法上的占有应为事实上的占有,而非一种权属上的支配或者管控。对快递占有的判断不能违背刑法上占有事实判断的基本逻辑。应以快递实际控制在谁手中认定为谁占有。一般人窃取快递都是对内容物的窃取,不存在对快递包裹整体进行窃取的情况。对于快递的占有,如果获取内容物不用付出较大成本,比如,包裹很容易拆开获取物品,就应认定为是由受托人占有。所以,本案中的快递,应当认为是被黄某及快递公司占有。

5、职务侵占行为方式包括侵占、窃取、骗取等方式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无论是快递的分拣还是配送,快递员仅有接收及收取自己配送范围内快递的职权;对于自己派送范围之内的快递,配送时才着手据为己有即为职务侵占。对于快递员利用配送快递之机实施的侵占行为,只要行为人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实现了对涉案财物的实际控制或者支配,并达到了入罪数额标准,不论其采取侵占、窃取、骗取哪种行为方式,也不论其犯罪手法、表现形式如何,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而本案中,当快递公司将属于黄某负责配送的快件物品分拣到其手上时,黄某就对该物品享有合法的、临时的占有,其在自己职权以及配送路线范围内将老凤祥金店的黄金首饰占为已有,完全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行为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以职务侵占罪对其定罪量刑

二、对于量刑部分:黄剑荣律师提出其属于坦白、初犯、偶犯、财物及时被追回挽回受害人损失、自愿接受法律处罚,有悔罪表现,同时对于职务侵占罪数额认定为数额较大,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依法应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定罪量刑,并符合缓刑的条件。

综上意见,黄某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请求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缓刑宣判。

 

、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不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以盗窃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黄某不服上诉,最终二审法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且黄某有坦白、初犯、偶犯、财物及时被追回挽回受害人损失、自愿接受法律处罚,有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但认为黄某之前因酒驾被行政拘留,具有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不符合缓刑条件。故二审法院于2023年9月18日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当事人得以减刑。

 

、办案心得 

黄剑荣律师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把握住案件中的诸多关键细节,向检察机关、法院提出认为黄某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而是构成职务侵占罪,同时具有上述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对黄某改变罪名后从轻处罚(减刑),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身为刑辩律师,我们办的不仅是案子,也是别人的人生。先卓刑辩,以打造有品格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平衡正义与温度,理解每一个时不予我的哀愁,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追求卓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提供优质、高效、热情的法律服务是我们追求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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