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勇 严选律师
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泸州市
发布时间:2016-11-21
已经着手实施抢劫,由于被害人逃跑的原因而未得逞,是抢劫未遂。
【观点来源】:(2016)皖0207刑初111号
【案情简介】:2015年7月25日晚23时45分许,被告人唐某某于市火车站附近转悠至北京东路桃园宾馆门口时,发现正在倒车(车牌号为鄂AXXXXX)的被害人吴某某。被害人吴某某因倒车不熟练,遂请在旁观看的被告人唐某某帮忙。在指挥被害人倒车的过程中,被告人唐某某产生了从被害人身上“搞点钱”的想法,遂趁其不备突然进入轿车后排座,并用随身携带的黑色塑料袋套在手上假装枪支以威慑被害人。此后,被告人唐某某要求被害人将轿车车窗关闭并驶离该处,被害人遂按照其要求将轿车右拐后沿联盛广场路段行驶,至万达广场路段时,被告人唐某某又要求被害人将轿车从路口左转,向市雕塑公园方向行驶。当被害人驾车行驶至本区二炮干休所附近时,被告人唐某某再次要求被害人将轿车左拐进入市雕塑公园内。后被害人为逃离被告人唐某某的控制,在左拐过程中故意将轿车倒横在马路中间,随后下车拦下路过车辆上车逃离现场。被告人唐某某见状亦立即下车,并连夜乘火车逃离本市。
【裁判指引】: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依法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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