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明 严选律师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吉林省长春市
发布时间:2017-02-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相应级别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同时根据2011年修订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上述两个规定,都属于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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