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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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市场秩序,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其中进出口许可制度是经营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买卖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的行为除侵犯市场秩序外,还侵犯了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为了保证按照上述规定发展对外贸易,国家要求进出口货物必须提供原产地证明,对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可以免领许可证的以外还须申请进出口许可证。因此,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必须是真实有效的,不允许进行伪造、变造。同时,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是针对特定进出口人的特定进出口贸易而使用的,不允许进行买卖。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扰乱国家的对外贸易秩序,因此必须予以惩治。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依本条愿意是指经营者,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人不商”,如果将本罪的主体限定为特殊主体,将会使许多没有任何经营许可证(非经营者)的买卖物品和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的行为得不到惩处,因之,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1、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
2、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不认为构成,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
3、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市场经济既是自由经济,也是法治经济,判断非法经营罪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1、非法经营的非法性必须是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非法经营的非法性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这个“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非法经营罪违反的国家规定是指国家关于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法律法规限制买卖物品的规定,国家关于进出口许可、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许可、批准的规定,所以不是指违反一般的关于经营的法规。无照经营或者超越经营范围本身并不是非法经营,只有当无照经营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是需要行政许可才能经营时,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经营行为。例如,营业执照中没有经营烟草的内容,但是如果超出范围经营了烟草,因为烟草属于专营物品,因而这是一种非法经营行为。但是如果超出范围经营的不是需要经过行政许可或者审批以及专营专卖或者限制性买卖的物品,则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2、其他非法经营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明文规定认定。
根据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的基本原则,其他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明文规定进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关于其他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应当受到“禁止适用事后法”原则的限制,否则,非法经营罪的范围将会被随意扩大。
3、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文规定的两种犯罪形式。
第十一条规定,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经营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一、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二、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 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四、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个人或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犯非法经营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非法经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莫基君,原广西桂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党支部书记、首席律师,现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华商(南宁)律师事务所筹备处负责人,广西大学法学院校外兼职导师、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莫基君主任自2015年6月来先后担任贵港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贵港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顾问、南宁市政府立法咨询员,担任南宁、贵港、北海、玉林、来宾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担任了二十多家政府部门企业法律顾问。在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前,曾在贵港市国土资源局、覃塘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桂平市人民政府、桂平市法制办公室、贵港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等单位任职。莫基君律师精通刑事辩护与刑事风险防范、企业合规、建筑工程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并购、银行金融与不良资产处置、复杂民商事公司,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分析能力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在刑事辩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经验,成果颇丰。 莫基君律师还受邀为贵港市住建局、贵港市金融办、贵港市自然资源局、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贵港市金融办公室、贵港市生态环境局、中国工商银行贵港分行、贵港市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贵港市龙光贵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近几十家单位进行《工程建筑领域国企高管人员履职行为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企业及企业家的涉税刑事法律风险的识别与防范》、《企业及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的识别与防范》、《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刑事法律风险的识别与防范》等课程培训,好评如潮。 莫基君律师在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服务原则,充分以“客户视角”出发,自己本人及所领衔的律师团队办理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刑事辩护、刑事风控培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施工企业建材买卖、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等法律事务,并且始终致力于为委托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为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莫丽冰律师,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律师协会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某委员法律助理,律师执业逾十年,专注于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的辩护、控告及法律风险防控。 莫丽冰律师成功辩护经验包括但不限于为当事人取得取保候审的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起诉的决定、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决定、适用缓刑、量刑适当的判决结果、二审发回重审或改判、取得国家赔偿等良好辩护效果。 2022年,莫律师在“大莫刑律”公众号发表了第一本电子书独著《思辩与立场》,受到了广泛好评。
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徐州市
颜世军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刑辩律师,现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世军刑辩团队负责人,徐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委员会主任,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江苏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家库成员、全国律协刑专委委员。 颜世军律师成功办理了多起重大有影响的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并于2009年创办了苏北首家刑事专业律所——江苏世君律师事务所。 颜世军律师尤为擅长职务犯罪、毒品类犯罪、经济犯罪等刑事业务,现正致力于研究企业刑事合规业务,并在刑事辩护、企业刑事风险防控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詹勇,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兼办案团队负责人,2008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刑法专业,庭立方核心导师,四川省律师协会培训讲师,司法部2021-2024年度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律师,西南财经大学、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课外导师,曾获全国铁检机关优秀公诉人称号。 詹勇律师专注刑事领域,擅长于重大刑事辩护案件及刑事合规案件,始终坚信个案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从业15年来,亲自办理、参与办理及指导团队办理各类刑事案件上千件,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一个刑事律师高度的责任心,深受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作为庭立方的主讲导师,詹勇律师给企业高管和公职人员讲授30余场刑事合规课程。同时在刑事职业教育培训领域,先后为公检法、律师进行近百场培训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