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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03-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综治办、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综治办、民政局、财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的机制和制度要求,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工作,促进刑满释放人员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的重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刑满释放人员曾因犯罪受到刑罚处罚,在一段时期内与社会隔离,刑满释放后回归家庭、融入社会过程中往往遇到不同程度的困难,需要各方面的关心和帮助。近年来,一些地方动员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中介组织以及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教育帮扶,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工作学习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促进了刑满释放人员顺利融入社会。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有利于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弘扬社会互助和志愿服务精神,增进社会成员团结友爱;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激发社会活力,创新社会服务供给方式;有利于推进帮教工作社会化、多元化和专业化,提高帮教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是平安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安置帮教工作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刑满释放人员顺利回归家庭、融入社会为着力点,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为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有效预防和减少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

  (一)加强组织引导。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民政等部门,认真研究制定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工作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参与帮教的方式、途径,依法有序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优先在基础条件较好、帮教对象比较集中的地方,扶持一批具备资质、专业能力强、热心安置帮教工作的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工作,形成可复制的经验,逐步向其他地区推广。有条件的地区可依法建立从事安置帮教工作的社会团体,发挥平台作用,吸引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工作。倡导志愿者和社会热心人士,特别是具有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社会工作等专业背景的人士参与帮教工作,壮大帮教力量。

  (二)加大政策支持。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健全完善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的相关政策保障措施,提升社会组织帮教服务能力。要统筹利用现有的公共服务资源,在场地、设施、信息等方面为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工作提供便利,要引导社会组织配备和使用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才。加强对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业务指导,定期开展帮教政策、帮教技能、服务规范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依据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刑满释放人员帮教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参与帮教工作的社会组织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

  (三)强化组织实施。司法行政部门要立足本地区安置帮教工作实际需要,开发适宜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工作的项目和内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公开择优确定参与帮教工作的社会力量。指导社会组织制定帮教工作实施方案,跟踪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工作成效等。建立绩效评价机制,细化帮教服务标准,推进第三方评价,对帮教服务质量和社会效果好的社会组织重点扶持,对不宜继续参与帮教工作的及时终止,确保帮教服务依法规范开展。

  三、发挥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的积极作用

  (一)做好帮教准备工作。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司法行政部门了解掌握刑满释放人员基本信息、改造表现、家庭状况等情况,注重个体需求,有针对性地制定帮教方案,为其释放后开展帮教工作奠定基础。社会组织可以指派人员参加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小组,参与“一帮一”“多帮一”结对帮教。在帮教工作中,社会组织及从业人员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二)开展思想道德教育。社会组织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对刑满释放人员开展遵纪守法、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宣讲形势政策,改变错误认知,帮助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形成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重树生活信心。对帮教对象有重新违法犯罪苗头的,社会组织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刑满释放人员具体情况,开展人际关系指导、社区公益活动等社会适应性教育和训练,提高刑满释放人员适应社会的能力。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增进与家庭成员和亲友邻里、受害人及家属的沟通,使其得到家庭、受害人的谅解和社会的包容。

  (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社会组织可以针对刑满释放人员重返社会后可能存在的心理障碍,开展心理预测、心理评估、心理咨询与治疗等心理教育工作,帮助刑满释放人员消除不良心理及其他心理障碍,克服消极情绪,减轻回归社会后存在的心理负担,激励引导他们走出阴影,培养健全正常的人格,促进心理健康。

  (五)参与困难救助。社会组织在开展帮教服务过程中,对于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可以向其介绍社会救助相关政策和申请的条件、程序等,协助“三无”、老弱病残等生活困难的刑满释放人员,向有关部门提出社会救助申请。社会组织可以协助有关部门,为符合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可以通过动员爱心人士、慈善机构开展爱心捐赠等方式,为生活困难的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帮扶。

  (六)协助解决就业问题。社会组织可以向就业困难且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刑满释放人员及其家属,推荐就业岗位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协助办理工商登记,落实税费减免、信贷支持政策等。

  四、加强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司法行政、综治组织、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把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作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要着力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的机制和制度,加大对参与帮教工作的社会组织的政策支持和引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积极稳妥推进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同指导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本地区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及时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做法。注重培育先进典型,加大对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宣传力度,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引导激励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推动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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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的机制和制度要求,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工作,促进刑满释放人员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的重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刑满释放人员曾因犯罪受到刑罚处罚,在一段时期内与社会隔离,刑满释放后回归家庭、融入社会过程中往往遇到不同程度的困难,需要各方面的关心和帮助。近年来,一些地方动员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中介组织以及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教育帮扶,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工作学习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促进了刑满释放人员顺利融入社会。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有利于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弘扬社会互助和志愿服务精神,增进社会成员团结友爱;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激发社会活力,创新社会服务供给方式;有利于推进帮教工作社会化、多元化和专业化,提高帮教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是平安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安置帮教工作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刑满释放人员顺利回归家庭、融入社会为着力点,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为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有效预防和减少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

  (一)加强组织引导。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民政等部门,认真研究制定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工作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参与帮教的方式、途径,依法有序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优先在基础条件较好、帮教对象比较集中的地方,扶持一批具备资质、专业能力强、热心安置帮教工作的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工作,形成可复制的经验,逐步向其他地区推广。有条件的地区可依法建立从事安置帮教工作的社会团体,发挥平台作用,吸引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工作。倡导志愿者和社会热心人士,特别是具有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社会工作等专业背景的人士参与帮教工作,壮大帮教力量。

  (二)加大政策支持。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健全完善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的相关政策保障措施,提升社会组织帮教服务能力。要统筹利用现有的公共服务资源,在场地、设施、信息等方面为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工作提供便利,要引导社会组织配备和使用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才。加强对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业务指导,定期开展帮教政策、帮教技能、服务规范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依据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刑满释放人员帮教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参与帮教工作的社会组织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

  (三)强化组织实施。司法行政部门要立足本地区安置帮教工作实际需要,开发适宜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工作的项目和内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公开择优确定参与帮教工作的社会力量。指导社会组织制定帮教工作实施方案,跟踪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工作成效等。建立绩效评价机制,细化帮教服务标准,推进第三方评价,对帮教服务质量和社会效果好的社会组织重点扶持,对不宜继续参与帮教工作的及时终止,确保帮教服务依法规范开展。

  三、发挥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的积极作用

  (一)做好帮教准备工作。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司法行政部门了解掌握刑满释放人员基本信息、改造表现、家庭状况等情况,注重个体需求,有针对性地制定帮教方案,为其释放后开展帮教工作奠定基础。社会组织可以指派人员参加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小组,参与“一帮一”“多帮一”结对帮教。在帮教工作中,社会组织及从业人员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二)开展思想道德教育。社会组织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对刑满释放人员开展遵纪守法、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宣讲形势政策,改变错误认知,帮助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形成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重树生活信心。对帮教对象有重新违法犯罪苗头的,社会组织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刑满释放人员具体情况,开展人际关系指导、社区公益活动等社会适应性教育和训练,提高刑满释放人员适应社会的能力。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增进与家庭成员和亲友邻里、受害人及家属的沟通,使其得到家庭、受害人的谅解和社会的包容。

  (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社会组织可以针对刑满释放人员重返社会后可能存在的心理障碍,开展心理预测、心理评估、心理咨询与治疗等心理教育工作,帮助刑满释放人员消除不良心理及其他心理障碍,克服消极情绪,减轻回归社会后存在的心理负担,激励引导他们走出阴影,培养健全正常的人格,促进心理健康。

  (五)参与困难救助。社会组织在开展帮教服务过程中,对于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可以向其介绍社会救助相关政策和申请的条件、程序等,协助“三无”、老弱病残等生活困难的刑满释放人员,向有关部门提出社会救助申请。社会组织可以协助有关部门,为符合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可以通过动员爱心人士、慈善机构开展爱心捐赠等方式,为生活困难的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帮扶。

  (六)协助解决就业问题。社会组织可以向就业困难且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刑满释放人员及其家属,推荐就业岗位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协助办理工商登记,落实税费减免、信贷支持政策等。

  四、加强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司法行政、综治组织、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把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作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要着力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的机制和制度,加大对参与帮教工作的社会组织的政策支持和引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积极稳妥推进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同指导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本地区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及时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做法。注重培育先进典型,加大对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宣传力度,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引导激励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推动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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