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六条明确规定,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因此,“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不论理由是否充分,均应允许”。[1]持对准许机关撤回起诉的裁定不能上诉意见者认为,本条所明确的裁定只包括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定,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裁定,《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65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或驳回自诉的裁定等,而不包括法律及司法解释未明确可以上诉的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裁定。笔者认为,该理解是片面的。
(1)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但也未明确禁止。既然刑事诉讼法已原则性规定被告人对一审判决、裁定有权上诉,而又未禁止对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裁定上诉,那么被告人对此裁定应当享有上诉权。
(2)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样式10,对自诉案件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刑事裁定书,写明了上诉权,[2]而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也未明确规定该类裁定可以上诉。
(3)《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从法律规定来看,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并非一律作出准许的裁定,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回起诉,而作出裁判。那么,被告人认为准许撤回起诉的裁定不当的,自当可以上诉,期待二审法院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