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伟军 严选律师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布时间:2017-09-25
我们都知道,证据对一个案件的重要性,几个关键证据很可能决定一个案件的发展走向。所以,保护好证据就显得十分重要,那么我们就需要了解一下证据的保全方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接下来,就让庭立方小编为您介绍一下证据的保全方式有哪些。
证据的保全方式有哪些
证据保全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诉前证据保全,它是指起诉前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证据进行保全的行为。也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采用公证的形式对证据进行保全。另一种诉讼证据保全,就是人民法院对证据采取的固定和保存行为,依据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证据保全措施,一般是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采取的。但在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此即为证据保全。证据保全的的方法有三种:
1、向进行询问调查,取得证人证言。
2、对文书、物品进行拍照、录相、抄写、复制等。
3、对证据进行鉴定或勘验。
相关刑事知识:
证据保全的公证机构不能象法院那样,依职权主动进行证据保全活动,那么,公证受理证据保全公证的法律基础是什么呢?我认为应当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当事人启动保全证据程序,目的肯定是为了保护某种权利,而这种权利应当是合法的,受到法律保护的正当权利。这时,公证机构利用法律授予之职能,为申请人提供公证的保全服务,不是权利,而是一种义务。没有法定的理由,不能拒办。否则,将承担不作为的责任,保全证据公证宜实行申请人权利主义,以公证人员可以到达的空间为例,公证员只能到达:A申请人所属的空间;B公共空间;C如果是第三人所属的空间,必须征得第三人的同意。也就是说,凡申请人有权进入的空间,公证员应申请才能进入。有一些证据收集方式,如秘密录音,如果法律无禁止性规定,作为申请人的私行为应当允许,公证处可以受理。如果把公证活动当作公行为,公证受理就缺乏法律的受权,在比如在保全证据的过程中,往往需要对某些物品粘贴封条,以固定状态,有的人认为公证处行使的是查封权,把公证处告上法庭,其实,公证处无权行使查封权,粘贴封条只是固定证据的一种手段。这一现象,说明公证活动与法院的诉讼活动确有不同,需要认真区分。
证据是证明有无犯罪行为的一项重要表现,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就难以推动案件诉讼审理的顺利进行。所以了解掌握证据保全的方式十分有必要。如果您对证据的保全方式还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向庭立方的进行相关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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