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单位中,总是有一些人因为受不住经济利益的诱惑而收受贿赂,结果被判处。那么,单位受贿个人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呢?今天,庭立方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单位受贿个人量刑标准的知识介绍,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请看下文庭立方小编为您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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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个人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单位作为犯罪,始见于1985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该司法解释规定:"对单位为谋取非法利益收受贿赂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除没收所有财物外,对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的刑事责任。"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通过立法正式确立了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或者。"1997年第三百八十七条进一步完善了对单位的规定。
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或。
另外,单位中自然人罪名的确定依单位罪名确定。
认定本罪时,应正确区分单位与的界限。单位也是通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来实施的,很容易与相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二:
一是单位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自己个人意志支配下,为谋取私利而进行的。
二是单位中的收受的他人财物,要归单位整体所有,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为单位带来了非法利益;而是收受的财物归被受贿人个人非法占有。司法实践中,单位的意志是由主要领导决定形成的,只要该领导者决定后实施的受贿行为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并且非法利益也归单位,就应认定为单位。如果是单位成员(主要是领导)假借单位名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但把财物占为己有的,则应按个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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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可以并处。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上,单位受贿个人量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可以并处,关于单位受贿的详细介绍请看上文。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单位受贿个人量刑标准的知识介绍,希望对您能够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刑事问题,请向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