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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证据保全公证

发布时间:2017-10-09

新媒体的涌入,让公民获取法律保护的渠道也随着多样化的趋势发展,那么利用新媒体收集的证据也可以公证保全吗?比如我们最熟悉的沟通渠道——微信。平日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可以作为证据公证保全吗?下面庭立方小编为您一一讲解!

刑事证据种类14.jpg

微信证据保全公证

微信证据保全公证,顾名思义就是微信证据可作为公证保全,是归属于《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的电子凭证。

事实上,“微信证据”并非一个司法界的专业名词,而是以微信内容作为诉讼证据的简称。而微信内容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保留在移动终端上的,这不仅可以作为违法犯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也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法定证据形式。也因此微信证据”可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证据登上司法审判的舞台。

微信公证保全为广大群众提供了更多法律求助的方式,但是有利必有弊。“微信证据保全公证”这一做法的弊端有哪些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以下资料可供大家参考!

(一)微信聊天记录

微信作为一种社交工具已基本普及,一些人开始通过微信交流信息、阐述观点、商谈业务等活动,于是保全微信聊天记录就成为公证员首先面临的问题。微信聊天记录有以下几个特点:

1、内容具有互动性。微信聊天的内容基于聊天双方交流甚至多方交流,具有群体性和互动性。证据内容的互动性有助于减少当事人单方否认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但因涉及到多方账号,难以确保证据内容的完整性,亦会导致事实认定难度增加。

2、互动双方具有隐蔽性。

3、聊天内容具有易被篡改性。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被轻易的导出和导入,这导致聊天内容极易被修改和编辑。依法办理保全的微信聊天记录公证要想作为证据被法院采纳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二是聊天记录的双方就是当事人双方。公证员并非专业的技术人员,无法准确判断当事人所呈现的聊天记录是否是当事人双方原始的聊天记录,基于以上几点的综合考量,笔者认为微信聊天记录不宜作为公证处办理保全证据的对象。

(二)朋友圈发表的侵权言论、文章等

朋友圈发表的言论、未经作者许可就随意转载,这些行为都都具有什么特性呢?具体有以下几点:

1、朋友圈里朋友发表的内容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要想更改朋友发表的内容,只能取得相当管理权限登陆阿里巴巴服务器进行修改,这种难度相当于登陆各大银行网站服务器并修改账户信息的难度。故基本可以保证信息的原始性。

2、所谓朋友圈里的“朋友”来源颇为广阔,有的是QQ好友、通讯好友更有甚者是通过“摇一摇”和“查找附近的人”产生的陌生人,且微信普通注册者尚不实行实名登记,无法准确认定发布者的身份。

(三)公共平台账号发布的侵权文章

腾讯公司在微信基础上推出了公众平台的功能模块,个人和企业都可以申请公众号,并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利用文字、语音、网络连接、图片等方式进行交流。公众平台为个人和企业进行微信营销、管理客户关系提供了便利的同时,也为一些不法分子进行不正当竞争打开了方便之门。通过公众号发布的侵权文章将成为证据保全的又一重要对象。

总的来说,“微信证据保全公证”的适用,有利也有弊。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关于微信证据保全公证的所有内容。如果您还有任何的法律疑问或者需要法律援助,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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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证据保全公证

微信证据保全公证,顾名思义就是微信证据可作为公证保全,是归属于《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的电子凭证。

事实上,“微信证据”并非一个司法界的专业名词,而是以微信内容作为诉讼证据的简称。而微信内容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保留在移动终端上的,这不仅可以作为违法犯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也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法定证据形式。也因此微信证据”可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证据登上司法审判的舞台。

微信公证保全为广大群众提供了更多法律求助的方式,但是有利必有弊。“微信证据保全公证”这一做法的弊端有哪些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以下资料可供大家参考!

(一)微信聊天记录

微信作为一种社交工具已基本普及,一些人开始通过微信交流信息、阐述观点、商谈业务等活动,于是保全微信聊天记录就成为公证员首先面临的问题。微信聊天记录有以下几个特点:

1、内容具有互动性。微信聊天的内容基于聊天双方交流甚至多方交流,具有群体性和互动性。证据内容的互动性有助于减少当事人单方否认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但因涉及到多方账号,难以确保证据内容的完整性,亦会导致事实认定难度增加。

2、互动双方具有隐蔽性。

3、聊天内容具有易被篡改性。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被轻易的导出和导入,这导致聊天内容极易被修改和编辑。依法办理保全的微信聊天记录公证要想作为证据被法院采纳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二是聊天记录的双方就是当事人双方。公证员并非专业的技术人员,无法准确判断当事人所呈现的聊天记录是否是当事人双方原始的聊天记录,基于以上几点的综合考量,笔者认为微信聊天记录不宜作为公证处办理保全证据的对象。

(二)朋友圈发表的侵权言论、文章等

朋友圈发表的言论、未经作者许可就随意转载,这些行为都都具有什么特性呢?具体有以下几点:

1、朋友圈里朋友发表的内容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要想更改朋友发表的内容,只能取得相当管理权限登陆阿里巴巴服务器进行修改,这种难度相当于登陆各大银行网站服务器并修改账户信息的难度。故基本可以保证信息的原始性。

2、所谓朋友圈里的“朋友”来源颇为广阔,有的是QQ好友、通讯好友更有甚者是通过“摇一摇”和“查找附近的人”产生的陌生人,且微信普通注册者尚不实行实名登记,无法准确认定发布者的身份。

(三)公共平台账号发布的侵权文章

腾讯公司在微信基础上推出了公众平台的功能模块,个人和企业都可以申请公众号,并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利用文字、语音、网络连接、图片等方式进行交流。公众平台为个人和企业进行微信营销、管理客户关系提供了便利的同时,也为一些不法分子进行不正当竞争打开了方便之门。通过公众号发布的侵权文章将成为证据保全的又一重要对象。

总的来说,“微信证据保全公证”的适用,有利也有弊。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关于微信证据保全公证的所有内容。如果您还有任何的法律疑问或者需要法律援助,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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