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博旭 严选律师
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阜阳市
发布时间:2017-11-07
在涉及公司等商事主体领域,抽逃出资罪是一项很常见的罪名。该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在具体的实践中是遵循怎样的追溯标准来立案的呢?庭立方小编特意整理了抽逃出资罪的追诉标准方面的法律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什么是抽逃出资罪?
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抽逃出资罪的追诉标准是怎样的?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抽逃出资的;
4.利用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法条链接: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条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综上所述,关于抽逃出资罪的追诉标准,数额标准因公司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区别,除此之外,追诉标准还涉及到给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及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以上就是有关抽逃出资罪的追诉标准的相关刑事法律知识,如果有关于抽逃出资罪方面的法律咨询,请向庭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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