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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嫖客证言如何认定介绍卖淫罪

发布时间:2017-12-02

古代青楼的头都有独有的称号-老鸨。卖艺又卖身的比比皆是。而发展至今,我们的恶习也未有得到根除。最令人恨之入骨的是那些以介绍她人卖淫的“老鸨”。那么在司法实践中,这些“老鸨”被抓后,其证言是如何认定介绍卖淫罪?庭立方小编下面就为大家讲讲无嫖客证言如何认定介绍卖淫罪的知识:

犯罪形态1.jpg

无嫖客证言如何认定介绍卖淫罪

无关是否发生性行为,只需证明介绍卖淫行为发生且符合定罪标准即可认定介绍卖淫罪。具体的立案法规可参考以下爱的有关法律知识。

有关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总得来说,证言的证实以及后期罪刑的认定都是经得起实查证实的。而像上述的介绍卖淫的恶劣行为。从道德的角度讲,证实有介绍卖淫行为的,不管成功与否,都是值得唾弃的。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所有内容。如果您还有任何的疑问或者需要帮助,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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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总得来说,证言的证实以及后期罪刑的认定都是经得起实查证实的。而像上述的介绍卖淫的恶劣行为。从道德的角度讲,证实有介绍卖淫行为的,不管成功与否,都是值得唾弃的。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所有内容。如果您还有任何的疑问或者需要帮助,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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