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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证据使用不等于作为定案根据吗

发布时间:2017-12-06

行政执法证据使用不等于作为定案根据,这是在我们将一系列的刑事诉讼证据筛选过后,对于留下来的证据我们也不能粗心大意,在这个关键时候我们更应该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审查认定规则对每份证据进行质证,为此来保证我们整个案件的逻辑性,下面,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以及行政执法的特点,欢迎阅读!

刑事证据审查17.jpg

一、什么是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执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具体说,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依法取得行政权的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影响其权利义务,以及对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它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同时也包括一些非行政机关的组织;

(二)行政执法不仅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付诸于实施,落实到具体的人和事件的活动。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则、指示和命令等等。

二、行政执法的特点

非法采矿属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执法取证程序应根据国土资源部颁布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1.a市国土局属县级以上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利对其管辖区域范围内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予以查处,“执法办案”权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没有出现滥用职权的情况。

2.执法办案人员有两名是a市国土局执法监察科工作人员,执法取证过程中均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登录广东省行政执法人员查询系统核实,办案人员均具有相应的资质,办案过程中也没有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3.国土局的取证程序不合法,现场勘测笔录当事人拒绝签名,也没有注明原因,邀请的见证人有一名是国土局的工作人员,依法不能作为本案的见证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第9号)第6条的规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本案中,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是由a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检验报告由某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测绘报告由某测技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没有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

公诉人没有补充提交新的证据前提下,本案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不仅有部分不能进入刑事诉讼领域作为证据使用,而且缺少了关键的鉴定结论,不能对当事人定罪判刑。

对行政执法证据的质证,是刑事辩护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基本上都是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管理法规、规章,违反国家有关社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一般的违法行为由行政执法程序解决,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程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则被纳入刑事诉讼程序解决。

综上所述,在犯罪中将行政执法证据作为刑事证据使用,是占有非常大的比例,能打掉行政执法证据,所以整个案件就有可能翻盘,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如果您还有其他刑事问题,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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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证据使用不等于作为定案根据吗

发布时间:2017-12-06

行政执法证据使用不等于作为定案根据,这是在我们将一系列的刑事诉讼证据筛选过后,对于留下来的证据我们也不能粗心大意,在这个关键时候我们更应该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审查认定规则对每份证据进行质证,为此来保证我们整个案件的逻辑性,下面,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以及行政执法的特点,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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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执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具体说,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依法取得行政权的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影响其权利义务,以及对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它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同时也包括一些非行政机关的组织;

(二)行政执法不仅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付诸于实施,落实到具体的人和事件的活动。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则、指示和命令等等。

二、行政执法的特点

非法采矿属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执法取证程序应根据国土资源部颁布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1.a市国土局属县级以上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利对其管辖区域范围内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予以查处,“执法办案”权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没有出现滥用职权的情况。

2.执法办案人员有两名是a市国土局执法监察科工作人员,执法取证过程中均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登录广东省行政执法人员查询系统核实,办案人员均具有相应的资质,办案过程中也没有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3.国土局的取证程序不合法,现场勘测笔录当事人拒绝签名,也没有注明原因,邀请的见证人有一名是国土局的工作人员,依法不能作为本案的见证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第9号)第6条的规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本案中,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是由a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检验报告由某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测绘报告由某测技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没有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

公诉人没有补充提交新的证据前提下,本案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不仅有部分不能进入刑事诉讼领域作为证据使用,而且缺少了关键的鉴定结论,不能对当事人定罪判刑。

对行政执法证据的质证,是刑事辩护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基本上都是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管理法规、规章,违反国家有关社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一般的违法行为由行政执法程序解决,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程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则被纳入刑事诉讼程序解决。

综上所述,在犯罪中将行政执法证据作为刑事证据使用,是占有非常大的比例,能打掉行政执法证据,所以整个案件就有可能翻盘,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如果您还有其他刑事问题,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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